法规类型:法律解释容分类:气污染
颁布日期:19910524实施日期:19910701
颁布单位:国家环保局国务院批准
第章 总
第条 根中华民国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制定实施细
第二条 方级民政府应辖区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防治气污染保护改善气环境
第三条 级民政府济建设部门应根级民政府提出气环境保护求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部门生产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
气排放污染物企业必须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企业生产建设计划技术改造计划企业部门应加强企业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中气污染防治需资金材料设备应体工程统筹安排
第二章 气污染防治监督理
第六条 气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者前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检验符合列条件:
()气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效果达设计标准
(二)气污染防治设施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气污染防治设施关技术资料齐全
气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投入生产者
第七条 气排放污染物单位验收投入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加强理定期检修者更新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第八条
气排放污染物单位必须规定排污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改变时应改变十五天前提交新排污申报登记表属突发性重改变必须改变三天提交新排污申报登记表
第九条
需拆者闲置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提前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环境保护部门接申报应月予批复逾期批复视意
第十条 责令限期治理排污单位应定期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治理进度
环境保护部门应检查限期治理单位治理情况完成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级民政府报告验收结果
第十条
造成气污染事单位必须事发生四十八时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发生时间点类型排放污染物数量济损失员受害等情况初步报告事查清应作出事发生原程危害采取措施处理结果遗留问题防范措施等情况详细书面报告附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理部门监督理员辖范围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出示检查证件者佩带标志
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理员持检查证件须省辖市级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签发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求检查单位提供列情况资料:
()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污染物处理设施操作运行理情况
(三)监测仪器设备型号规格校验情况
(四)采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记录
(五)限期治理执行情况
(六)事情况关记录
(七)污染关生产工艺原材料方面资料
(八)气污染防治关情况资料
第三章 防治烟尘污染
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部门应根国家规定锅炉烟尘排放标准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锅炉初始排放烟尘浓度烟气黑度标准
锅炉新产品定型前初始排放烟尘浓度烟气黑度标准测验数资料应报省辖市级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锅炉制造厂必须锅炉产品铭牌者说明书中注明锅炉初始排放烟尘浓度烟气黑度标准
制造销售进口符合条第款指烟尘浓度烟气黑度标准锅炉
第十五条
新建造工业窑炉新安装锅炉正式投入生产者前必须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验收达国家方规定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投入生产者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工业区新建住宅区老城区成片改造应实行热电联供具备热电联供条件应实行集中供热热电联供集中供热设施应建筑工程时设计时施工时交付
第十七条 国务院关部门方级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推广成型煤低污染燃烧技术逐步限制烧散煤燃料供应部门应优先低污染煤炭供民
第四章 防治废气粉尘恶臭污染
第十八条
禁止居民区新建排放含毒物质废气粉尘项目已建成投入生产者超排放标准项目应进行净化处理造成气严重污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府理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工业生产中产生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稳定抽放煤矿瓦斯合成氨驰放气等燃性气体应回收利具备回收利条件回收利县级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企业隶属关系报相应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回收利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确需口集中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产生毒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须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设置焚烧炉集中焚烧
城镇建筑施工熔化沥青固定熔化装置时应采密闭方式
第二十条 运输装卸贮存够散发毒害气体者粉尘物质必须关规定采取密闭者覆盖喷淋等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船气排放污染物超规定排放标准超规定排放标准机动车船应采取治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级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监督理
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等理部门根职责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理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船生产维修理部门应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纳入行业质量理
超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制造销售者进口
第五章 法律责
第二十五条 根中华民国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处罚款列规定执行:
()拒报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处三百元三千元罚款
(二)未环境保护部门意擅拆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规定排放标准处五百元三万元罚款
(三)拒绝环境保护部门者监督理部门现场检查者检查时弄虚作假处三百元三千元罚款
(四)未批准擅口集中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产生毒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处三百元三千元罚款
(五)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处千元万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根中华民国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款列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气污染防治设施没建成投入生产者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者处五千元五万元罚款
(二)建设项目气污染防治设施没达国家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理规定求投入生产者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者处二千元二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根中华民国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款规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务企业事业单位处万元十万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根中华民国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款列规定执行:
()造成气污染事企业事业单位处万元五万元罚款
(二)造成重济损失直接损失百分三十计算罚款高超二十万元
第二十九条 县级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处万元罚款超万元罚款报级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省辖市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处五万元罚款超五万元罚款报省级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处二十万元罚款
罚款律交国库单位截留
第三十条 缴纳超标排污费者处警告罚款单位免消污染排危害赔偿损失责
第六章 附
第三十条 国务院关部门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中华民国气污染防治法细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细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细九九年七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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