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加强统计理保障统计资料准确性时性发挥统计济社会发展中重作根中华民国统计法结合省实际制定规定
第二条 省行政区域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象必须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实提供统计资料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治组织公民义务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需情况
第三条 省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统计工作
市县治县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行政区域统计工作
第四条 级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加强统计工作领导支持统计机构统计员工作吸收组织统计员参讨关政策研究社会济发展问题充分发挥统计咨询服务监督功
第五条 级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加强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现代信息技术装备级统计机构逐步实现全省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理现代化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民政府应编制配备专职者兼职统计员乡民族乡镇统计员会关员负责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方统计调查务乡民族乡镇统计员统计业务受市县治县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
第七条 中型企业应配备专职统计员型企业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应配备专职者兼职统计员统计业务受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监督
第八条 统计员业需国家关规定取资格证书
第九条 统计员应保持相稳定级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具统计专业职称员调动应中华民国统计法实施细关规定办理调离统计员应时补充
第十条 级民政府统计机构部门应根需设置统计检查机构者统计检查员负责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统计检查员级民政府统计机构者部门委县级民政府统计机构发统计检查员证统计检查员执行检查监督务时必须出示统计检查员证
统计检查员检查工作中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检查单位接统计检查查询书日起___日必须作出答复逾期答复拒报处
第十条 全省性统计调查调查方案省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者会省关部门制订级民政府工作部门组织统计调查调查方案部门统计机构制订调查象部门辖系统应报级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象涉部门辖系统外必须报级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部门级部门级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发统计调查表需补充少量指标应法报级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者备案
第十二条 未规定程序报审批统计调查表单位均权拒绝填报县级民政府统计机构权废止
禁止利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利益者进行欺诈活动
第十三条 建立统标准省市县基单位名录库名录库建立应通基单位普查行政登记方式进行关行政登记机构必须行政登记资料输送统计信息网络统计机构利行政登记资料修订维护基单位名录库实行动态理
第十四条 行政区域国民济社会发展统计资料行政区域民政府统计机构理统计机构通广播电视报刊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发表统计公报者统计信息
第十五条 级民政府工作部门公布系统统计资料应报级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定
新闻出版单位种传播媒体发表尚未公布国民济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应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
第十六条 单位擅涂改销毁统计原始记录统计资料种原始统计资料保存销毁国家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级民政府工作部门中央省(治区直辖市)驻琼企业单位报部门统计资料应时报送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八条 属国家秘密统计资料应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国家关法律法规规定理
尚未公开发表统计资料未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单位擅社会提供
第十九条 级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发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业充分利公开统计资料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级民政府工作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统计工作中改革创新做出显著成绩者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方面表现突出单位应关规定予奖励
第二十条 方部门单位领导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员篡改统计资料者编造虚假数法予行政处分县级民政府者级部门予通报批评
方部门单位领导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者拒绝编造虚假数行统计员进行击报复法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统计员参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县级民政府统计机构予通报批评法予行政处分者建议关部门法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者晋升职务做出关决定机关者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撤销晋升职务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县级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警告处___元___万元罚款
体工商户前款违法行县级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警告处___元___万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规定拒报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县级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警告处___元___万元罚款
体工商户前款违法行县级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警告处___元___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利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利益者进行欺诈活动县级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处___元___万元罚款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五条 统计员玩忽职守统计资料发生严重差错者统计检查员徇私舞弊滥职权单位者关部门法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六条 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服法申请复议者提起诉讼逾期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履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规定具体应中问题省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规定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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