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27日
证监基金字[2000]66号
基金理公司:
加强基金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理根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基金理公司境设立分支机构关问题通知:
基金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办事处
分公司办事处基金理公司全资附属非法机构法律责基金理公司承担
二基金理公司境设立分公司应中国证券监督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境设立办事处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分公司事基金产品开发推销公司授权业务超出公司营范围办事处事营性活动
四分公司办事处合资合作方式设立承包租赁方式营
五基金理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中国证监会报送列材料:
()申请报告包括设立分公司原拟设立分公司名称场等
(二)董事会决议
(三)拟设立分公司职责理制度
(四)拟分公司负责业务骨干简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材料
六基金理公司设立分公司申请获批准应关规定持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七基金理公司设立办事处应15工作日办事处场职责理制度负责名单等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理公司撤销分公司变更分公司登记事项应关规定工商行政理机关办理关手续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理公司撤销办事处变更办事处重事项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理公司应建立效理制度加强分公司办事处理
十中国证监会基金理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进行定期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作基金理公司年检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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