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篇 社区居民会议18周岁居民组成社区居民会议全体18周岁居民者户派代表参加居民组选举代表23参加
社区居民会议实行城市居民治决策机构社区居民会议职权: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讨涉社区全体居民利益重问题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会议讨作出决定事宜制定社区居民公约社区居民会议权撤换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社区居民会议必须全体18周岁居民户代表者居民组选举代表半数出席举行会议决定出席半数通
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会议负责报告工作
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持1518周岁居民15户者13居民组提议应召集居民会议涉全体居民利益重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决定
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篇二:
第条 (目)
进步发挥居民会议作推进基层民政治建设中华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会议性质)
居民会议居民群众发扬民组织制度进行民决策组织形式
第三条 (居民会议议事规)
居民会议议事应遵循贯彻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体现居民意志利益原
第四条 (居民会议职责)
居民会议职责:
1选举撤换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2制定修改居民公约居民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居民治章程执行
3讨决定涉全体居民利益重问题
4听取审议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社区费收支情况报告
5讨决定社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实事项目
6反映居民意见求
7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
8纠正居民委员会日常工作中作出错误决定
第五条 (居民会议组成形式)
列形式组成居民会议:
118周岁全体居民组成
2户派1名代表组成
3居民组民推选1——2名代表组成
居住区社区(总)支部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级代表政协委员然代表享户代表居民代表等权利义务
第六条 (居民代表选举结构)
居民委员会应指导居民组民推选居民代表民推选居民代表应具代表性职职工职员妇女应占定例
第七条 (居民代表应具备条件)
居民代表条件:
1拥护路线方针政策
2法具选举权选举权
3遵纪守法身作
4关心支持居民委员会工作
5善听取反映居民群众求建议
6定参事议事力
第八条 (居民代表权利义务)
居民代表权利:
1居民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
2居民会议充分发扬民权利表决权
居民代表义务:
1倾听时居民委员会反映组居民意见求
2居民组中宣传居民会议决定协助居民委员会居民中开展工作
第九条 (居民代表期换届)
居民代表期三年居民委员会时换届连选连
第十条 (居民代表撤换补选)
居民代表履行职责时居民委员会提请居民组召集组居民讨撤换居民代表出缺时居民组进行补选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居民会议关系)
居民委员会居民会议负责报告工作根居民会议决定开展工作涉全体居民利益重事项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决定
第十二条 (居民会议召开)
居民会议半年少召开次列情形时应召集居民会议:
1决定事项属居民会议职权
2居民委员会需居民会议报告工作
3五分18周岁居民者五分户代表者三分居民代表然代表提议应时召开相应居民会议
召开选举居民委员会居民会议外居民会议般居民委员会召集持居民委员会应居民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知会象告议题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应认真征求组居民意见
第十三条 (居民会议决定)
居民会议必须全体18周岁居民户代表居民代表半数出席举行会议决定必须出席半数通
居民会议决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
第十四条 (居民会议决定实施改变)
居民会议决定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程中需改变居民会议决定时应提交次居民会议重新讨未相应居民会议通改变居民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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