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担保理制度
第条 加强公司风险理规范公司外担保行根中华民国担保法制定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公司股东股东控股子公司股东附属企业者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条 外担保必须坚持充分理原
()外提供担保必须公司带重利益提供担保必然公司带重损失带利益损失明显相关担保风险损失
(二)担保单位存相互担保协议相互担保规模相
(三)坚决杜绝情担保
第四条 外担保必须坚持反担保原求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提供执行抵押质押担保发生损失时补偿
第五条 外担保必须项目建议部门会财务部门进行严格风险评估必须索取担保单位营业执审计期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必须掌握担保项目资金计划项目资料必须投资单位资信情况款力严格审查种风险充分预计提出否提供担保建议
第六条 外担保必须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总理董事会授权范围批准公司实施公司部门均权代表公司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外担保授权审批权限
()董事会审批权限
单笔担保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外担保项目董事会授权总理审批
(二)超出总理审批权限外担保项目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应超出公司章程中关规定
(三)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担保项目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外担保效期关责部门必须关担保事项严格监控风险情况时预警采取效措施避免减少损失
第九条 公司担保担保范围履行代清偿义务应采取效措施债务反担保追偿
第十条 制度公司财务部拟订报董事会批准执行解释权修改权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制度2002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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