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保障企业职工患病非工负伤期间合法权益根中华民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指企业职工患病非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解劳动合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患病非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根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单位工作年限予3月24月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单位工作年限5年3月5年6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单位工作年限5年6月5年10年9月10年15年12月15年20年18月20年24月
第四条 医疗期3月6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月12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月15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月18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月24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月30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医疗期病假工资医疗救济费医疗遇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工负伤致残医生医疗机构认定患难治疗疾病医疗期医疗终结事原工作事单位行安排工作应劳动鉴定委员会参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力鉴定鉴定四级应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遇鉴定五十级医疗期解劳动合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工致残医生医疗机构认定患难治疗疾病医疗期满应劳动鉴定委员会参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力鉴定鉴定四级应退出劳动岗位解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解劳动合济补偿问题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规定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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