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 裁 裁 决 书
郴劳仲案裁字〔2012〕第123号
申 请 :李水玲女1964年3月26日生汉族**省**市住**市**区民东路32号
申请:中国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陈华该公司总理
委托代理:刘俊男该公司员工特授权代理
申请李水玲申请中国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关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会受理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申请委托代理参加仲裁庭审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诉称:2006年10月2009年3月申请中国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业务三部理组成业务团队2008年1月2009年3月申请欠业务三部劳动报酬奖金计民币62209元目前止尚36364元未付笔款项属申请业务三部业务员申请业务三部理时发生取业务三部全体员授权意申请代表业务三部全体员申请追索款项位负责全额支付应份额
2011年12月30日申请支付申请11390元申请次催促申请均拒绝支付余欠款申请讲信行已侵害申请合法权益造成申请济损失精神负担法面原事朋友名誉方面受损害特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仲裁机构责令申请立支付申请劳动报酬等计民币54546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申请辩称:第申请2006年10月2009年3月系公司正式员工根保险法第130条规定公司员工获保险佣金手续费
第二申请公司间费已算清互相欠2011年12月21日李水玲公司进行次审计结算作出书面表明双方结算完毕互相欠
第三申请劳动报酬已月支付完毕申请权代表索谓劳动报酬权代表业务三部张权利申请仲裁体资格
第四业务三部未付费合法理费维护费奖金均合法支付渠道没法律制度更没事实
综述申请仲裁申请合法请求仲裁委驳回申请仲裁请求
申请支持诉讼张举证期限会举出证:
1申请拟证明申请未付业务三部款项数额
2业务三部未付费清单拟证明申请认未付业务三部费金额
证申请发表质证意见:第12号证提手续费理费奖金等费合法根保险法百三十条公司员工获保险佣金手续费
申请支持诉讼张举证期限会举出证:
1聘合拟证明申请公司正式员工
2承诺书拟证明双方费已结算完毕互相欠
证申请发表质证意见:第1号证申请异议第2号证申请已付25700元予认定36364元时领导说等认定予支付
费劳动报酬
事举证会认证:事申诉中提出张义务举出相关证予证明举证应具客观真实性源合法性案件事实间关联性应具案件事实证明力1申请举证期限举证中:举证第12号证系书证申请提交原件相核第12号证申请质证时证真实性合法性持异议会审核予确认予作认定案件事实2申请举证期限举证中:举证第12号证系书证申请提交原件相核第12号证申请质证时证真实性合法性持异议会审核予确认予作认定案件事实
证分析确认庭审中双方关事实认认定案事实:
2006年10月2009年3月期间申请直申请处担业务三部理组成业务团队2009年3月25日申请申请出具业务三部未付费清单明确未付业务三部款项具体数额2009年11月26日申请代公司业务三部员工垫付费申请递交申请求申请未付业务三部款项支付申请申请业务三部全体员工签字确认申请领导意实列支批示2011年12月21日申请申请职期间费审计认定25700元予支付时申请出具承诺书承诺:申请申请结清职期间遗留费已审计认定部分25700元期间申请外签单欠款期间产生费全部申请承担
会认:申请关劳动报酬诉请首先确定双方劳动关系劳动期限根劳动合法第十六条第款规定:劳动合单位劳动者协商致单位劳动者劳动合文签字者盖章生效协商致指劳动合双方事劳动合文具体容进行磋商终达成致活动程单位劳动者劳动合文签字盖章表明双方合意成立劳动合开始生效双方签字者盖章劳动合成立必条件单位权代表单位劳动合签字:单位法定代表者委托代理案中聘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合法注册单位申请具完全行力成年
劳资双方签订协议时存欺诈胁迫行协议容没违背法律条文原立法精神条款公司法定代表已协议签字加盖公司印章合应受法律保护
申请权聘协议约定申请张权利追索劳动报酬案中申请欠费权利体业务三部申请作业务三部员未院提交证证明劳动报酬申请欠业务三部费中占具体数额院申请请求予支持
会持调解双方事未达成协议会中华民国劳动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等规定裁决:
驳回申请仲裁请求
服裁决事收裁决书日起十五日辖权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方事履行裁决方事法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
(页正文)
首席仲裁员:孙 勇
仲 裁 员:吴 芝 成
件原件核误 仲 裁 员:雷 东 华
二O二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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