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1.3.4.2 评定方法采用分项目现场评分的形式(见附表2),标准如下:
a.10分:整个项目得到控制且完全满足要求。
b. 8分:整个项目得到控制,基本满足要求,只存在较小的偏差。
c. 6分:关键项目得到控制,大部分满足要求。
d. 4分:关键项目部分失控。
e. 2分:关键项目失控,只有个别项目满足要求。
f. 0分:无任何控制。
24. 1.3.10 小批试制
1.3.10.1 样品评价合格后,供方按本公司采购部下达的小批要货计划组织试生产,并按以下条件进行小批试制:
a. 试生产工艺、检验文件及工装、刀、刃、量、检具已基本具备(工艺装备配置应达到80%以上)。
b. 应提交本公司的综合检具已经本公司质量部检测合格。
c. A级件产品的台架试验报告已符合本公司的要求。
1.3.10.2 对于A级、B级件,在小批试制过程必须分两批供本公司进行产品试装,其数量分别是:第一批50—200台套,第二批200—500台套。
1.3.10.3 经二次试装后,本公司技术中心根据产品动态性能做出试装评估报告,并判定是否继续试装,直止试装通过验收。
37. 2.3 产品质量先期策划
2.3.1 供方在与本公司签订开发新产品的开发协议及技术、质量协议后,必须预先开展产品质量先期策划工作,并及时编制控制计划,报本公司核准。
2.3.2 产品质量先期策划是对整个开发过程的总体策划,至少要涵盖以下内容:
a. 供方为本公司新开发的产品清单
b. 产品认可进度计划表
c. 产品图纸/标准清单
d. 工艺流程图
e. 试生产控制计划
f. 子供方及零部件/材料清单
g. 设备、工装、模具清单
h. 专用检具、检测设备清单
i. 产品PPM目标值
38. 2.3.3 供方编制的控制计划必须概括所供产品的所有检验和控制手段,按最低要求应考虑以下内容:
a. 特性和相关重要性等级的说明;
b. 被控制的工艺过程阶段;
c. 要接受检查的样品量;
d. 与制造或子供方工艺过程稳定性有关的检查频度;
e. 所选择的检测、试验设备以及检查方法
f. 检查频次和/或用于记录检验结果的文件
g. 向本公司交货前对产品所作的功能、性能和可靠性检查。
48. 3.3.3 成品可追溯性标识
3.3.3.1 对于在本公司技术文件上有可追溯性标识要求的产品,供方必须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a. 用相应的文件来规定可追溯性标识的方法 。
b. 用相关的工艺过程来控制产品的特性,以便保证100%的合格性。
c. 建立相关制度,能明确地标记出制造日期、检查工号、检查日期、所用材料批号等,并能对每一批产品作确切的跟踪。
3.3.3.2 对于本公司在技术文件上未作特别要求的其它产品,供方也应自觉地做好相应的追溯性标识,以便本公司需要时能对产品的形成过程实现跟踪追溯。
53. 3.5.2.3 在本公司制造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时,按以下原则赔偿:
a. 作报废处理的,供方应承担报废产品损失、相关联产品的损失以及相应的加工损失费等;
b .报废零件用合格品调换的,供方必须及时用合格品调换,最迟必须在下批送货时用已经检验合格的产品调换,并承担相关联产品的损失以及相应的加工损失费等;
c. 作返工处理的,供方应承担返工费、相关联产品的损失及相应的加工损失费等;
54. 3.5.2.4 在本公司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时,供方应承担用户(包括直接用户、中间用户、最终用户) 索赔费、信誉损失费、验证处理费及相应的加工损失费等;
3.5.2.5 供方所供产品因不合格由本公司作让步接收的,按以下原则赔偿:
a. 不合格为一般项目者,扣除供方当批货款的5%(铸、锻件毛坯为1%);
b. 不合格为重要项目者,扣除供方当批货款的10%;
c. 属本公司工艺协作加工产品,经本公司检验而作让步接收的,检验费按供方加工费的10%予以扣罚。
3.5.2.6 供方未及时供货而导致本公司停工的,供方应承担本公司的停工损失费。
71. 5.1.3.3 供货业绩考评
a. 供方交付产品的合格率(以本公司质量部的质量统计报表为准)在98%以上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b. 供方产品交付及时率(以本公司采购部的供方供货业绩记录表为准)为100%者合格,否则不合格。
c. 供方服务到位率(以本公司发出的“质量问题信息反馈单”和要求供方前来处理质量问题或有关事宜的实现程度来评价)不低于95%者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73. A. 质量保证能力(得分范围为0-100分;权数为0.35)
a) 供方所供产品一次入库批次合格率×100作为得分基数。
b) 本公司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每次扣1分。
c) 供方事故(供方在交付产品时因延迟交付或交付后因质量问题造成本公司停产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d) 重复发生同类不合格问题的,每次扣2分。
B. 生产/交付能力(得分范围为0-100分;权数为0.3)
a) 供方产品交付及时率(以本公司采购部的供方供货业绩记录表为准)×100作为得分基数。
b) 供方事故(供方在交付产品时因延迟交付或交付后因质量问题造成本公司停产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c) 提供产品未按包装规范包装的,每次扣3分。
74. C. 服务能力(得分范围为0-100分;权数为0.15)
a) 评价得分基数为100分。
b) 供方对本公司发出的“质量问题信息反馈单”,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的,每次扣5分。
c) 因供方问题,未能及时到现场进行服务的或服务不解决问题的,每次扣5分。
D. 产品价格水平(得分范围为80-100分;权数为0.2)
a) 评价得分基数为100分。
b) 高于同行业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的为“偏高”,扣20分;
c) 接近同行业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的为“平价”,扣10分;
d) 低于同行业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的为“偏低”,不扣分。
75. E. 综合考评得分
综合考评得分=质量保证能力评价得分×0.35+生产/交付能力评价得分×0.35+服务能力评价得分×0.15+产品价格水平评价得分×0.2
79. 5.2.2.4 对过程控制好、产品质量稳定、服务到位、价格适宜、供货及时且质保体系考评等级和实物质量考评等级均为A级的供方,可评选为“优秀供方”,发给“优秀供方证书”,并在下年度给予以下奖励:
a. 凡属两家配套的产品,优秀分供方所供产品份额可提升到60-80%。
b. 本公司应付该供方的货款可以根据规定的压款期减少一个月。
c. 本公司新产品开发时,该供方可享有优先研制和接受订单的待遇。
5.2.2.5 对于经综合考评,评审不合格且经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供方,本公司除没收其综合质量保证金外,将逐步予以淘汰,并重新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