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采购安装合同范本


     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 合 同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第一局部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陕西联众工程设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双方就本工程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安康瀛湖大坝旅游效劳区游客效劳中心及游客码头空调工程 工程地点:安康市汉滨区瀛湖镇大坝码头 工程内容:安康瀛湖大坝旅游效劳区游客效劳中心及游客码头空调工程 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中所包含的空调及通风设备、材料购置、安装等为完本钱工程及保修、维修期内所需的的全部工作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 1、中央空调系统优化设计; 2、中央空调系统含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冷媒管、冷凝水管、风管、风口等制安; 3、中央空调设备运输、吊装、安装、接线、调试等工作内容; 4、完本钱工程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测和验收; 5、提供保养、操作、紧急处理程序及维修的说明书,并负责对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的职员进行整个系统操作、维修、保养及紧急处理程序的培训; 6、在两年质量保证期内,对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缺陷及安装工作的缺陷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效劳。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2021 年3 月20 日,竣工日期 2021 年 4月 15 日。 2、 开工日期如有变更,以发包人工程部的书面通知开工日期为准。 四、质量标准 执行国家有关的施工技术标准及验收标准; 技术要求:到达、不低于图纸设计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承包方式 工程承包方式:设备供货与安装总承包。 六、工程总价款: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 699560 元〔大写: 陆拾玖万玖仟伍佰陆拾元整〕,详见附表合同价格明细表。本工程采用“交钥匙工程〞承包方式,实行包人工、包设备及材料、包施工〔安装〕、包调试、包工期、包质量、包平安文明施工、包半成品及成品看护和维护〔正式移交前〕、包保修及设备安装过程中需土建单位配合的费用、税费等一切内容的总承包方式,即承包人从开始施工至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及质量保修期内的所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材料采购困难、设备材料涨价、人工工资上调等一切因素要求增加工程总价款。 按规定由承包人交纳的各项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工程总价款内,由承包人自行向当地税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交纳。 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伍万元整,由承包人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履约过程中承包人无违约情况发生待工程全部完工后,无息退还承包人。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附件1 附件2〕 2、 投标书 3、 本合同专用条款 4、 本合同通用条款 5、 招标图纸 6、 国家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以上文件相互补充,假设有不同之处,以次序在先者为准。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局部?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银 行: 开 户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编 码: 邮 政编 码: 第二局部 通用条款 第1条 定义 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2 “买方〞指购置合同货物和技术效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3 “卖方〞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效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 1.4 “分包商〞指接受卖方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分包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继任方。 1.5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规定,就卖方正确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费用。 1.6 “合同货物〞指卖方根据合同所需供给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 1.7 “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买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 1.8 “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和运行维护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 1.9 “技术效劳〞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效劳。 1.10 “监造〞指在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 1.11 “监造代表〞指由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 1.12 “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1.13 “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的活动。 1.14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标准性文件。 1.15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 “元〞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单位。 1.17 “日〔天〕〞指公历日。 第2条 合同标的 2.1 卖方根据合同需供给的合同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见合同附件1和附件3。 2.2 卖方保证其供给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平安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符合平安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合同货物的技术标准、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应符合合同附件3的规定。 2.3 本合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和技术效劳,详见合同附件3。 2.4 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规定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效劳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局部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卖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局部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当。 2.5 合同终止后,在买方要求时,卖方应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修理和维修合同货物所必要的备品备件。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完善合同货物的所有技术资料。 第3条 合同价格与付款 3.1 本合同总价见合同协议书,含卖方将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分项价格见合同附件1。合同总价在本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3.2 本合同计价货币、付款方式及支付进度见合同专用条款。 3.3 合同货物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日期或双方约定的日期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1.2条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3.4 卖方假设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应及时向买方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 3.5 买方有权从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第4条 交货 4.1 合同货物交货时间见合同附件1。附件1未规定交货时间的合同货物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发货。 4.2 如买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30日〔含本数〕采用 或函件等方式通知卖方。 4.3 卖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买方同意。 4.4 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包括备品备件,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此日期即为本合同第11.1.4条计算迟延交货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4.5 在合同货物备妥发出前24小时内〔含本数〕,卖方应以 或函件等方式向买方提交发货通知单,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货物发运日; 〔3〕货物名称及编号; 〔4〕货物总毛重; 〔5〕外形尺寸; 〔6〕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7〕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8〕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两份; 〔9〕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重心、起吊点、体积和件数; 〔10〕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4.6 对于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货物和特殊形状的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前5天给买方空邮三份包装说明单,注明重心和起吊点等事项。 4.7 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和危险的,卖方应在发运15天前〔含本数〕向买方提交6份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 4.8 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有特殊的要求,卖方应在发运前5天给买方空邮2份考前须知的报告。买方将把这一报告认作安排运输和存放的根底。 4.9 卖方应按照附件3的要求准备满足工程所需的图纸及产品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并按合同附件3的时间要求提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以邮寄方式提交技术资料的,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含本数〕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 通知买方和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 4.10 技术资料以到达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11.1.5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丧失或损坏,但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0天内〔含本数〕〔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含本数〕〕免费向买方补充提供丧失、缺少或损坏的局部。卖方所提供的图纸假设有错误,应及时免费向买方提供正确的图纸并按本合同第11.1.5条进行赔偿。如因买方原因发生丧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含本数〕〔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含本数〕〕,向买方补充提供,费用由买方承当。 4.11 卖方应提前2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变压器应提前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买方有权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如果买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查时,卖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并不免除卖方应承当的责任。 4.12 合同货物的收货单位、联系人和联系 见专用条款。 4.13 收货单位所开具的收货单,并不代表卖方交货完毕;卖方交货后,应通知买方在7日内〔含本数〕开具收货单。 4.14 卖方负责办理发运合同货物所需要的运输手续及合同货物交付前的运输,合同货物运抵并卸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质量和平安方面的风险责任由卖方承当。卖方应负责尽快对丧失的合同货物补充供货,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并承当由于补充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4.15 卖方负责办理合同货物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卖方,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负责运输的全部合同货物,险种为合同货物价值110%的“一切险〞,保险费由卖方承当。 第5条 包装与标记 5.1 卖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满足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屡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求。卖方并应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的保护措施,以便合同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平安地运抵合同货物安装现场。合同货物包装前,卖方应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5.2 卖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5.3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标记清楚并与主设备一起发货。 5.4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出厂编号/出厂序号; 〔3〕到货站; 〔4〕收货人名称; 〔5〕设备及部件名称;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 〔8〕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9〕货物运输警示标识; 〔10〕其他应标记内容。 凡重量到达2吨的合同货物或特殊形状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5.5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5.6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需的机器和部件的装配图。外购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5.7 合同附件1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按每台/套货物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同发货。小件货物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装入尽可能小的完好的包装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 5.8 所用包装箱应能防盗并能防止货物及零部件的损坏。包装物编号不得重复使用。卖方与其分包商的货物不得用同一箱号。 5.9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5.10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屡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工程名称/合同号; 〔2〕收货人名称; 〔3〕目的地; 〔4〕设备毛重。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 5.11卖方用于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包装材料〔松木〕,必须依法办理植物检疫手续,提供当地森检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作为接收资料移交给买方,否那么,买方有权拒收并视为卖方违约行为。卖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涉嫌造假的,卖方应承当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第6条 技术效劳和联络 6.1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3的规定指派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效劳,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全权处理现场开箱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参加指导安装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能够协调或解决安装调试过程中的全部问题,并使买方技术人员应能到达熟悉产品的运行,并能进行一般的维护。参加试运行的人员能够全权处理设备所有问题。卖方技术人员假设不能胜任工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效劳人员。 买方如需上述技术效劳,以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局部的相关规定为准。 6.2 当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效劳时,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含本数〕给予答复并在48小时内〔含本数〕到达现场。附件3另有规定时除外。 6.3 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效劳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平安规章制度,自觉做好平安保护措施〔如进入施工现场需佩戴平安帽等〕,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拆卸、涂抹、损坏任何货物;对合同货物的调试要在现场监理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必要时须经过现场监理或工程部负责人的同意。假设卖方技术人员违反现场平安规章制度,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效劳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效劳人员。因上述原因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当。 6.4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含本数〕以 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附件3规定的技术效劳工作的组织方案一份,双方据此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6.5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合同货物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6.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6.7 对每次会议及联络,双方均应签署会议纪要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如涉及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第12条的规定办理。 6.8 假设卖方的分包商需要参与合同货物的局部技术效劳或现场工作,费用自行负担。 6.9 对于双方协商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效劳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前方可实施。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6.10 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货物设计、安装和技术效劳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货物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予买方有关的各方。 第7条 监造与检验 7.1 监造 7.1.1 买方有权委托监造单位派出驻厂监造组依照合同附件3的规定,对本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卖方应配合买方组织的监造及出厂前检验,按驻厂监造组的要求及时、无偿提供合同货物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工艺标准、检验标准、设计联络会纪要、图纸、工艺和检验记录、监造见证文件等资料,并承当由此发生的配合费用。 7.1.2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后15日内〔含本数〕按照合同附件3的要求,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7.1.3 卖方应为买方的监造和检验提供: 〔1〕根据本合同货物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方案; 〔2〕提前10日将货物的监造工程和检验时间通知买方监造代表; 〔3〕为买方监造代表提供查阅与合同有关的卖方的技术标准、图纸及文件; 〔4〕为买方监造代表提供生活方便,费用由买方自理。 7.1.4 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买方监造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收到买方监造代表的意见后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交货质量。 7.1.5 由卖方供给的所有合同货物及部件出厂时,应附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时的质量证明文件。对于某些主要合同货物,还应有买方监造代表会签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由卖方供给的主要合同货物〔如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出厂时应具备监造代表签署的?设备出厂见证表?。 7.1.6 不管买方监造代表是否参与了监造与检验或者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记录或报告,均不能免除卖方对货物质量应尽的义务,也不能代替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后买方根据合同进行的现场检验。 7.1.7 合同签署后,卖方应将合同签约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和买方拟进行监造的合同货物的生产监造信息定期向专用条款约定的监造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报送。合同货物中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互感器、隔离开关等设备的监造信息每两周报送一次;电容器、避雷器、绝缘子、导地线、光缆、铁塔和电缆等其他设备/材料的监造信息每周报送一次;期间如有影响合同货物质量和工期的重大事件发生,须及时通报。 7.1.8 卖方报送的监造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供货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 〔2〕监造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 〔3〕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4〕制造单位生产质量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办公室 、移动 、 、电子信箱); 〔5〕买方驻厂监造代表名单及联系方式; 〔6〕原材料到货情况; 〔7〕生产进度方案; 〔8〕实际生产进度; 〔9〕出厂交、验货情况; 〔10〕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7.2 抽检 买方有权对任意工程签约的合同货物〔包括原材料〕进行抽检,卖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抽检所需的资料和必要条件。买方对抽检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7.3 现场检验 7.3.1 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及时到交货地点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合同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且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的,由卖方负责处理。买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现场到货检验的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可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7.3.2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缺少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标准,双方应做好并签署检验记录,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合同货物有任何损坏、缺陷或缺少,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修理、更换或补齐相应的部件,费用由买方承当。 7.3.3 卖方对买方根据上述规定提出的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7日内〔含本数〕提出,否那么视为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卖方可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含本数〕,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7.3.4 如双方代表对共同检验中的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商检,该商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3.5 如果现场检验时,发现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缺少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标准的情况,卖方应尽快自费进行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修理、更换后的货物或经补齐的短缺部件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为该货物的实际交货期,并可作为计算卖方迟交违约金的依据。 7.3.6 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是指现场的到货检验,现场检验未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补齐了短缺部件,均不能视为卖方按合同第9条、第11条及合同附件3的规定应承当的责任的解除。 第8条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8.1 本合同货物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卖方应充分配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尽快投产。 8.2 本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的验收按照合同附件3的规定进行。 8.3 合同货物出厂前,买方将视工程工程实际情况,派员前往卖方工厂参加出厂试验以及相关设备的联合调试。 8.4 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并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调试所需时间应按合同约定为准。 8.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由于卖方原因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更换,卖方应承当进行上述工作所需的费用。买方应做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 第9条 质量保证 9.1 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并投运后12个月〔含本数〕,如果由于买方原因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内〔含本数〕完成验收并投运,那么为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8个月〔含本数〕。合同货物总装后进行试验时,假设因主要技术指标不合格,经处理前方合格出厂的,应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质量保证期在上述期限根底上延长12个月。 9.2 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应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的7日内〔含本数〕书面提出,否那么视为成认买方的索赔请求。如果卖方未对买方的索赔提出异议或卖方的异议不成立,卖方应按买方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买方的损失。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当。 9.3 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导致合同货物停运时,质量保证期自卖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卖方承当。合同货物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合同货物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货物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 9.4 质量保证期的终止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货物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货物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潜在缺陷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5年内〔含本数〕,合同货物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引起的潜在性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对于出现潜在缺陷的合同货物,卖方应免费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在设备使用寿命期内,卖方在知道合同货物存在潜在缺陷或原理性故障后,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并且免费予以及时弥补或校正。否那么,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卖方承当。 9.5 卖方提供的软件系统需对硬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如果当前系统所匹配的硬件设备停产,卖方保证最新的硬件设备可以确保原有软件的正常运行。如果买方选择另外的硬件设备,卖方保证系统可以正常运行。 9.6 在质保期过后,卖方负责设备终身维护。视买方需要,卖方应提供系统软件升级换版。对于产品原理性故障,卖方应免费负责进行改良。 9.7 在质保期过后10年内,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所需设备的备品备件,且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价格以备件合同价格和当时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价格为准。 9.8 买方发生供电中断或设备停运且未查明原因的情况下,如果需要卖方提供技术支持,卖方保证做到全力配合买方恢复设备运行并查明故障原因。如果是卖方产品原因,那么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当;如果是买方设备自身原因,那么买方承当卖方适当的技术效劳费。 9.9 当买方选购与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时,卖方保证提供接口局部相关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资料,确保配套设备接入系统后的正常运行。 9.10 卖方应保证合同货物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其寿命期内运行良好,卖方承诺合同货物的寿命不少于30年或专用条款规定的其他期限。 9.11 对于合同货物,卖方应采用有运行经验证明正确的、成熟的技术和材料;假设采用卖方过去未采用过的新技术、新材料,应经买方事先同意。买方的同意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根据本合同所应承当的责任。卖方从分包商处采购的设备及部件的一切质量问题应由卖方负责。 9.12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工程返工、货物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进行修理或更换。需更换货物的,卖方应承当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新货物的费用、将新货物运至安装现场的费用及处理被更换货物的费用等。卖方更换或修理合同货物的期限按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逾期未完成更换或修理工作的,按延迟交货处理。 9.13 如果由于买方未按照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进行安装、操作或维护,及非卖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合同货物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承当。 9.14 在从合同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的期间,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买方有权选择且卖方需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9.14.1 修理 卖方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以使其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卖方承当。除非买方同意,修理工作应在30天内〔含本数〕完成。 9.14.2 更换 卖方以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替换不符合要求的合同货物,费用由卖方承当。除非买方同意,更换应在30天内〔含本数〕完成。 9.14.3 退货 买方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退还卖方,卖方负责将被退还的合同货物运出安装现场。在此种情况下,卖方应退还已收取的该货物的货款并承当买方支出的安装、拆卸、运输、保险及购置替代品的差价等费用。 9.14.4 削价 在买卖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对有缺陷的合同货物作削价处理,卖方应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原合同价与削减后价格之间的差额退回买方。 9.14.5 赔偿损失 除已有规定外,卖方应赔偿买方因采取上述措施所发生的损失。 第10条 转让和分包 10.1 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局部或全部内容转让给第三方。 10.2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的采购事项对外分包。确需分包的,应事先将供货商的名单提交买方确认,并从经买方确认的供货商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卖方擅自向未经买方确认的供货商分包合同货物的,买方有权拒付分包局部货物的价款,并局部或全部终止合同。 10.3 卖方应对所有分包货物承当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买方对分包商确实认与否并不免除卖方根据本合同所应承当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买方的责任。 第11条 违约责任 11.1 卖方的违约责任 11.1.1 经验收,由于卖方责任,合同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不能够满足合同附件3中规定的保证值〔或技术参数〕时,卖方应按专用条款的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1.1.2 买方对合同货物进行抽检,发现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卖方未能在买方限定的时间内通过整改使其符合合同要求,或者买方扩大范围抽检的结果说明合同货物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更换此货物或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当。 11.1.3 如果在出厂试验时合同货物未满足合同规定的保证值,且卖方在发现不合格之日起2个月内〔含本数〕未能通过整改使合同货物满足保证值,买方有权要求更换此货物或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当。 11.1.4 卖方违反合同规定迟延交货的,应按以下规定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 〔1〕迟交1-4周〔含本数〕,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4‰; 〔2〕迟交5-8周〔含本数〕,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8‰; 〔3〕迟交9周以上〔含本数〕,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10‰。 不满1周按1周计算。 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到达合同总价的10%或者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货物迟交超过3个月〔含本数〕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置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由卖方承当。买方局部终止合同的,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局部。 11.1.5 卖方未按期向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交付技术资料的,每迟交1天,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0.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卖方向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有错误的,每发现1张有错误的图纸,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0.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 11.1.6 由于卖方技术效劳的错误或疏忽,造成买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工期1周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 11.1.7 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效劳时,假设卖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和到达现场,每推迟1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11.1.8 合同货物交付后,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导致买方工程不能按期投运的,每延误1周,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11.1.9 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设计、材料或制造缺陷造成合同货物停运的,每停运一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 11.1.10 卖方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买方有理由认为卖方无法供货的,买方有权终止全部或局部合同。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终止局部的合同价款,并向买方支付相当于终止局部合同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 11.1.11 卖方根据本第11条需支付各项违约金的总额累计到达合同总价的20%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退货〔如有〕。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终止局部的合同价款,并自费将所交付的货物〔如有〕运离现场。买方因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安装费用、拆卸〔除〕费用、另行采购合同货物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等及其他相关损失,由卖方承当。 11.2 买方的违约责任 11.2.1买方违反合同规定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存款利率就逾期局部向卖方支付迟延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11.2.2 买方如因工程取消等特殊原因迟延支付卖方合同价款的,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 第12条 变更 12.1 在合同执行期间,假设非因卖方原因需对合同货物进行重大变更,或扩大供货范围的,买方可向卖方发送书面变更通知。卖方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买方的意见,并与买方一起尽早完成对合同的修改。买方的变更要求应考虑卖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 12.2 买方有权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从以下方面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卖方应无条件执行买方的变更要求: 12.2.1 提前、推迟或暂停合同货物的交货,但应在交货期30天前〔含本数〕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提前做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提前、推迟、暂停及重新确定交货时间均应办理有关合同变更手续。 12.2.2 在交货期15天前〔含本数〕通知卖方变更运输方式、包装方式、交货地点及卖方需提供的效劳。 12.3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假设因国家方案调整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第13条 合同暂停与终止 13.1 合同暂停 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如果认为在5个工作日内〔含本数〕来不及纠正时,应在此期限内向买方提出纠正方案。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亦未提出纠正方案,买方有权暂停履行本合同。对于此种暂停,买方无需另行通知卖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承当。买方行使暂停权利后,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暂停局部的合同款项,并有权索回已支付给卖方的暂停局部的合同款项。 13.2 合同终止 13.2.1 除本合同已有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假设发生13.2.1〔1〕和13.2.1〔2〕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且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要求卖方纠正违约行为、按约履行合同的通知后15天内〔含本数〕仍未能采取纠正措施,那么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终止全部或局部合同。此种合同终止并不损害或影响买方根据本合同已采取或将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利。 〔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认可的任何延期内交付局部或全部货物; 〔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买方根据本13.2.1条终止局部或全部合同后,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向第三方采购卖方未交付的合同货物〔如有〕或已交付但被退回的合同货物。卖方应承当买方向第三方购置本应由卖方供给的货物所发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并应继续履行合同未终止局部。 13.2.2 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方式终止合同。此种合同终止并不损害或影响买方根据本合同已采取或将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14条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4.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局部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14.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内〔含本数〕,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 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那么,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14.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天〔含本数〕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遗留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15条 履约保证金 15.1 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提交买方之日起至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届满后30日为止。 15.2 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应为由买方可接受的中国境内银行按合同附件2所附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者为现金、汇票、支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的履约保函,与此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15.3对预付款比例超过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的,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对超出局部收取预付款保证金,保证金的形式应为由买方可接受的中国境内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15.4 履约保证金是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根据卖方所需承当的违约或赔偿责任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第16条 税费 16.1 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买方征收的全部税费应由买方承当。 16.2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卖方征收的全部税费,以及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出自中国以外的全部税费由卖方承当。本合同价格已包括卖方需支付的所有税费。 第17条 通知 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应由专人送交或通过快递、 、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快递方式递送的,以该通知交给快递效劳公司后的第3天视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 方式发送的, 以该通知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邮件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 所有通知应按合同所述的地址发给对方,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扣押或拖延。如果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那么随后的通知应按新址发送。 第18条 争议解决 18.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8.2 假设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专用条款确定的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1〕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那么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3 在诉讼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局部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三局部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执行通用条款1.1-1.23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2.1-2.2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标准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3适用标准、标准: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和标准执行。 二、双方一般权力和义务 1、发包人派驻现场代表 姓名: 职务: 工程部经理 职权: 代表发包人负责工地的一切事务 2、承包人工程经理 姓名: 郭海凡 职务: 工程经理 职权: 代表承包人负责工地的一切事务 3、发包人工作 3.1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用电接线点〔承包人自行负担用水电费用〕。 3.2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 3.3在自检调试和竣工验收时向承包人提供有效电源。 4、承包人工作 4.1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应提供工程的进度方案、材料用量、已完工程成品保护、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施工场地清洁生的要求、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4.2、遵纪守法: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当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4.3、承包人委派的工程经理,负责施工期间的工程管理、施工质量、平安问题,协调工作中发生的有关事宜,同时应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管理,配合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施工,遵守发包人及总承包单位现场有关规定。如现场代表变更需经发包人同意。 4.4、承包人不得将该工程转包或分包,否那么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有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当。 4.5、承包人必须做好平安防范工作,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采取严格的平安防范措施,假设发生任何平安事故,一切责任及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当。 4.6、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及发包人、工程总承包方对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有关指令。 4.7、所有水、电费由承包人承当。 三、工期 1、开工日期 2021 年 3 月20 日,竣工日期 2021 年 4 月 15 日。 2、 开工日期如有变更,以发包人工程部的书面通知开工日期为准。 四、质量与验收 1、质量: 合格 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合格 五、平安施工 承包人应对工程施工制定出平安施工保证措施,平安施工执行?通用条款?第20-22条款,同时做好平安防范工作,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采取严格的平安防范措施,假设发生任何平安事故,一切责任及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当。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总价 方式确定,无预付款。 2、支付方式为:〔1〕进度款:通风管道施工完成并经初检合格后,付至安装费用的70%;全部室内外机设备到达施工现场经发包人工程部、监理与承包人共同确认后,七日内付至设备费用的70%。〔2〕结算款:当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十日内付至结算价〔设备费用和安装费用〕的95%。剩余结算价的5%为质保金,保修期内承包人正常履行保修,保修期满后无息结清。 3、发包人如要求承包人分段施工,可按上述支付方式和比例分段支付进度款。 4、支付以上款项的同时,承包人须先提供有效的等值发票,假设承包人不能提供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承包人承当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损失。 七、材料设备供给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附件1中规定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数量等进行施工,如果承包人因某种原因更换品种,必须书面征得发包人签字认可方可更换,否那么不允许更换。 八、保修及维修 详见附件2。 九、竣工验收及结算 1、竣工验收 1.1本工程施工以合同文件、设计变更和依据国家、省市及行业标准及标准作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1.2合同内所含风口、温控器,根据发包人实际要求需要在室内装修完成后安装的,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2日内到现场安装。除需要在室内装修阶段安装的风口、温控器外,承包人完成每个施工段内的全部设备安装后须先进行系统调试组织自检,自检调试验收合格即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以书面通知〔须附自检验收记录〕发包人,发包人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如无特殊原因逾期不组织验收,那么从承包人验收申请发出之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起计算质保期。竣工验收合格后即视为已移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前,应向发包人提供产品合格书、性能检测报告及复验报告〔根据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标准执行〕及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 1.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问题,因其返工造成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当,工期不顺延。 2、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周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十日内完成结算〔假设无设计变更,合同包干工程总价款不予调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约、索赔 1.1在履约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约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方除承当合同约定的相关违约责任外须向对方支付工程延期补偿费用,按每栋楼1000元/天计算,在支付工程款、结算款时扣除。 1.2承包人工程达不到合同质量和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整改直到验收合格为止,更换设备和返工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承包人承当,因此造成的一切违约责任、损失均承包人承当。 1.3出现以下事情或情况,发包人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当由此引起的损失: 1.3.1无视发包人的书面警告,无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 1.3.2违反合同规定的其他重要规定。 1.3.3在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内,不服从发包人管理,不配合发包人工作。 1.3.4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与合同文件要求有重大偏差之处。 2、争议 2.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工程中产生争议时,应进行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那么向 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十一、其他 11.1除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外,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内局部或全部的权力和义务转给第三方,否那么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须承当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11.2承包人在取得发包人事先同意后选定的分包商视为同承包人一样为履行本合同对发包人承当责任。其过失疏忽或其他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也应由承包人承当。 11.3双方除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交的文件、资料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 11.4技术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 承包方需在不增加材料的情况下无条件配合甲方在装修期间的安装配合。 十二、不可抗力 1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39.1-39.4条款执行。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发包人执五份,承包人执一份。 附表:1 设备合同价格明细表 编号 楼号 设备名称 技术规格 单价 台数 设备合价 商标/制造商 〔型号〕 设备单价〔元/台〕 运输保险费〔元/台〕 〔含运输保险费〕〔元〕 1 游客中心 RUXYQ30BAN   91770 1021 1 92791 大金 2 RUXYQ18BAN   53525 595 1 54120 大金 3 FXSP28CAN   4769 53 1 4822 大金 4 FXSP71CAN   5449 61 2 11020 大金 5 FXFP100AAN   6812 76 2 13776 大金 6 FXSP125CAN   6520 73 4 26372 大金 7 FXFP140AAN   7347 82 1 7429 大金 8 FXFP28AAN   5206 58 2 10528 大金 9 FXFP90AAN   6520 73 3 19779 大金 10 FXFP45AAN   5401 60 2 10922 大金 11 FXFP100AAN   6812 76 1 6888 大金 12 VAM800GMVE   5985 67 1 6052 大金 13 VAM150GMVE   3163 35 1 3198 大金 14 VAM350GMVE   4136 46 2 8364 大金 15 VAM150GMVE   3163 35 1 3198 大金 16 DPT25-76C   969 11 1 980 南洋有为 17 DPT15-32B   356 4 1 360 南洋有为 18 DPT25-76B   445 5 1 450 南洋有为 19 DPT20-54B   386 4 1 390 南洋有为 20 SZF-E-3   633 7 1 640 南洋有为 21 FM125-1500V   712 8 8 5760 逸丰展 22   RUXYQ30BAN   91770 1021 1 92791 大金 23 RUXYQ18BAN   53525 595 1 54120 大金 24 FXSP22CAN   4671 52 3 14169 大金 25 FXFP90AAN   6520 73 4 26372 大金 26 FXFP80AAN   6326 70 4 25584 大金 27 FXFP90AAN   6520 73 2 13186 大金 28 FXFP28AAN   5206 58 2 10528 大金 29 FXSP28CAN   4769 53 1 4822 大金 30 FXFP100AAN   6812 76 5 34440 大金 31 VAM800GMVE   5984 67 1 6051 大金 32 VAM250GMVE   3649 41 1 3690 大金 33 VAM500GMVE   4428 49 2 8954 大金 34 VAM500GMVE   4428 49 1 4477 大金 35 VAM800GMVE   5985 67 2 12104 大金 36 DPT25-76C   969 11 2 1960 南洋有为 37 DPT15-32B   356 4 1 360 南洋有为 38 DPT25-76B   969 11 1 980 南洋有为 39 DPT10-22-CH   267 3 3 810 南洋有为 40   FM125-1500V   712 8 5 3600 逸丰展 设备费投标总价   人民币〔小写金额〕: ¥606837 元 人民币〔大写金额〕:陆拾万零陆仟捌佰叁拾柒元 说明:设备费、安装费为包含利润、税金、风险等全部费用的综合包干价格。 安装合同价格明细表 序号 楼号 设备名称 技术规格 安装费综合单价〔元/台〕 台数 安装费综合 合价〔元〕 1 游客中心 RUXYQ30BAN   1300 1 1300 2 RUXYQ18BAN   1300 1 1300 3 FXSP28CAN   1015 1 1015 4 FXSP71CAN   1015 2 2030 5 FXFP100AAN   1700 2 3400 6 FXSP125CAN   1015 4 4060 7 FXFP140AAN   1700 1 1700 8 FXFP28AAN   1700 2 3400 9 FXFP90AAN   1700 3 5100 10 FXFP45AAN   1700 2 3400 11 FXFP100AAN   1700 1 1700 12 VAM800GMVE   1250 1 1250 13 VAM150GMVE   1050 1 1050 14 VAM350GMVE   1150 2 2300 15 VAM150GMVE   1050 1 1050 16 DPT25-76C   320 1 320 17 DPT15-32B   320 1 320 18 DPT25-76B   320 1 320 19 DPT20-54B   320 1 320 20 SZF-E-3   8938 1 8938 21 FM125-1500V   150 8 1200 22 游客码头 RUXYQ30BAN   1300 1 1300 23 RUXYQ18BAN   1300 1 1300 24 FXSP22CAN   1015 3 3045 25 FXFP90AAN   1700 4 6800 26 FXFP80AAN   1700 4 6800 27 FXFP90AAN   1700 2 3400 28 FXFP28AAN   1700 2 3400 29 FXSP28CAN   1015 1 1015 30 FXFP100AAN   1700 5 8500 31 VAM800GMVE   1250 1 1250 32 VAM250GMVE   1200 1 1200 33 VAM500GMVE   1250 2 2500 34 VAM500GMVE   1250 1 1250 35 VAM800GMVE   1250 2 2500 36 DPT25-76C   320 2 640 37 DPT15-32B   320 1 320 38 DPT25-76B   320 1 320 39 DPT10-22-CH   320 3 960 40 FM125-1500V   150 5 750       92723 安装费投标总价   人民币〔小写金额〕: 92723 元 人民币〔大写金额〕: 玖万贰仟柒佰贰拾叁元 说明:设备费、安装费为包含利润、税金、风险等全部费用的综合包干价格。 附件1 设备品牌及质量标准 室内机组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电源 技术性能参数 1 室外机 RUXYQ30BAN 1 380V 制冷量83.9kw, 制热量94kw, 额定功率23.67kw 重量:162+271KG 尺寸1657*930*765+1657*1240*765 机外静压110pa 运转音64dB 2 室外机 RUXYQ18BAN 1 380V 制冷量50.4kw, 制热量56.5kw, 额定功率13.6kw 重量:271KG 尺寸1657*1240*765 机外静压110pa 运转音61dB 3 室内机 FXSP28CAN 1 220V 制冷量2.8kw, 制热量3.5kw, 额定功率96W 重量:23KG 尺寸250*550*700 机外静压80pa 运转音32dB 4 室内机 FXSP71CAN 2 220V 制冷量7.1kw, 制热量8kw, 额定功率151W 重量:32KG 尺寸250*1000*700 机外静压80pa 运转音35dB 5 室内机 FXFP100AAN 2 220V 制冷量10kw, 制热量11.2kw, 额定功率156W 重量:24KG 尺寸246*840*840 运转音41dB 6 室内机 FXSP125CAN 4 380V 制冷量12.5kw, 制热量14kw, 额定功率228W 重量:42KG 尺寸250*1400*700 机外静压80pa 运转音37dB 7 室内机 FXFP140AAN 1 220V 制冷量14kw, 制热量16kw, 额定功率220W 重量:26KG 尺寸288*840*840 运转音44dB 8 室内机 FXFP28AAN 2 220V 制冷量2.8kw, 制热量3.2kw, 额定功率53W 重量:20KG 尺寸204*840*840 运转音30dB 9 室内机 FXFP90AAN 3 220V 制冷量9kw, 制热量10kw, 额定功率156W 重量:24KG 尺寸246*840*840 运转音41dB 10 室内机 FXFP45AAN 2 220V 制冷量4.5kw, 制热量5kw, 额定功率63W 重量:20KG 尺寸204*840*840 运转音32dB 11 室内机 FXFP100AAN 1 220V 制冷量10kw, 制热量11.2kw, 额定功率156W 重量:24KG 尺寸246*840*840 运转音41dB 12 全热交换器 VAM800GMVE 1 220V 新风量:800m3/h, 运转音42Db, 机外静压130Pa, 温度交换效率:制冷59%,制热76% 机器尺寸:387*1110*832 重量:55KG 13 全热交换器 VAM150GMVE 1 220V 新风量:150m3/h, 运转音29.5Db, 机外静压105Pa, 温度交换效率:制冷70%,制热80% 机器尺寸:278*551*810 重量:24KG 14 全热交换器 VAM350GMVE 2 220V 新风量:350m3/h, 运转音32Db, 机外静压140Pa, 温度交换效率:制冷66%,制热79% 机器尺寸:306*800*879 重量:32KG 15 全热交换器 VAM150GMVE 1 220V 新风量:150m3/h, 运转音29.5Db, 机外静压105Pa, 温度交换效率:制冷70%,制热80% 机器尺寸:278*551*810 重量:24KG 16 室外机 RUXYQ30BAN 1 380V 制冷量83.9kw, 制热量94kw, 额定功率23.67kw 重量:162+271KG 尺寸1657*930*765+1657*1240*765 机外静压110pa 运转音64dB 17 室外机 RUXYQ18BAN 1 380V 制冷量50.4kw, 制热量56.5kw, 额定功率13.6kw 重量:271KG 尺寸1657*1240*765 机外静压110pa 运转音61dB 18 室内机 FXSP22CAN 3 220V 制冷量2.2kw, 制热量2.5kw, 额定功率96W 重量:23KG 尺寸250*550*700 机外静压80pa 运转音32dB 19 室内机 FXFP90AAN 4 220V 制冷量9kw, 制热量10kw, 额定功率156W 重量:24KG 尺寸246*840*840 运转音41dB 20 室内机 FXFP80AAN*2 4 220V 制冷量16kw, 制热量18kw, 额定功率222W 重量:48KG 尺寸246*840*840*2 运转音38dB 21 室内机 FXFP90AAN 2 220V 制冷量9kw, 制热量10kw, 额定功率156W 重量:24KG 尺寸246*840*840 运转音41dB 22 室内机 FXFP28AAN 2 220V 制冷量2.8kw, 制热量3.2kw, 额定功率53W 重量:20KG 尺寸204*840*840 运转音30dB 23 室内机 FXSP28CAN 1 220V 制冷量2.8kw, 制热量3.5kw, 额定功率96W 重量:23KG 尺寸250*550*700 机外静压80pa 运转音32dB 24 室内机 FXFP100AAN 5 220V 制冷量10kw, 制热量11.2kw, 额定功率156W 重量:24KG 尺寸246*840*840 运转音41dB 25 全热交换器 VAM800GMVE 1 220V 新风量:800m3/h, 运转音42Db, 机外静压130Pa, 温度交换效率:制冷59%,制热76% 机器尺寸:387*1110*832 重量:55KG 26 全热交换器 VAM250GMVE 1 220V 新风量:250m3/h, 运转音28B, 机外静压65Pa, 温度交换效率:制冷65%,制热67% 机器尺寸:278*551*810 重量:24KG 27 全热交换器 VAM500GMVE 2 220V 新风量:500m3/h, 运转音34.5Db, 机外静压100Pa, 温度交换效率:制冷60%,制热74% 机器尺寸:306*800*879 重量:32KG 28 全热交换器 VAM500GMVE 1 220V 新风量:500m3/h, 运转音34.5Db, 机外静压100Pa, 温度交换效率:制冷60%,制热74% 机器尺寸:306*800*879 重量:32KG 29 全热交换器 VAM800GMVE 2 220V 新风量:800m3/h, 运转音42Db, 机外静压130Pa, 温度交换效率:制冷59%,制热76% 机器尺寸:387*1110*832 重量:55KG 材料品牌及质量标准 材料名称 规格 生产厂家 质量标准 铜管 φ6.4 金阳 410A专用 铜管 φ9.5 金阳 410A专用 铜管 φ12.7 金阳 410A专用 铜管 φ15.9 金阳 410A专用 铜管 φ19.1 金阳 410A专用 铜管 φ22.2 金阳 410A专用 铜管 φ28.6 金阳 410A专用 铜管 φ31.8 金阳 410A专用 华美橡塑保温 φ6.4 河北华美 B1级 华美橡塑保温 φ9.5 河北华美 B1级 华美橡塑保温 φ12.7 河北华美 B1级 华美橡塑保温 φ15.9 河北华美 B1级 华美橡塑保温 φ19.1 河北华美 B1级 华美橡塑保温 φ22.2 河北华美 B1级 华美橡塑保温 φ28.6 河北华美 B1级 华美橡塑保温 φ31.8 河北华美 B1级 UPVC冷凝水管 φ25 重庆维斯顿 供水管 UPVC冷凝水管 φ32 重庆维斯顿 供水管 UPVC冷凝水管 φ40 重庆维斯顿 供水管 复合风道 2CM 山东中威 单层彩钢 双层格栅可开回风 400*600 依诺 2MM塑钢 双层百叶出风口 250*250 依诺 2MM塑钢 通讯线 0.75*2 津成 3C认证 注:以上壁厚假设与国家标准有冲突,以厚度较大者做为控制指标。 附件2: 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质量保修、维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陕西联众工程设备 发、承包双方就安康瀛湖大坝旅游效劳区游客效劳中心及游客码头空调工程 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内全部承包内容,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维修书。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当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设备质量保修及工程安装的质量保修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合同中任一产品的本身质量及施工质量引起的问题。 二、 质量保修期 1、保修年限:整机保修两年,主要零部件压缩机、风扇电机、控制器〔包括:1主板、2功率模块、3斩波器中、4风扇控制机、5ACT模块、6正流滤波板〕保修贰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保修费用: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当〔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三、质量维修期 1、维修年限:承包人承诺实施终身维修。 2、维修费用:保修期期满后,进入维修期。维修期内承包人仅向发包人收取零配件的本钱费用,不收取其他维修费用。 四、质量保修、维修责任 1、承包方指定保修负责人一名,代表承包人全权负责保修专职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假设在工作中发包人认为该名负责人不能胜任工作或不能尽到维修责任,那么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更换保修负责人,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更换要求。 承包人指定的保修负责人: 姓名: 阮诗文 / 〔保修、维修期间须保持通讯通畅〕: : 通讯地址: 发包人通知时间以电信部门记录为准,一次接通或三次无人接听或接不通视为发包人已通知承包人〔发包人 通知时间8:00~18:00之间〕。承包人如更改保修负责人、 、 、通讯地址,必须提前3天加盖公司公章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物业维修管理负责人。 2、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发出保修或维修〔发包人或指定物业公司 、 或其它方式〕通知后两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进行保修或维修,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派人保修或维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修理,其修理费用按如下方式执行:在保修期内,修理费用按?中央空调质量保修、维修书?“二〞款中的规定,发包人委托第三方维修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当,同时承包人还应承当违约责任,违约费每次1000元;在维修期内,发包人亦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违约费每次2000元。 3、对于涉及结构平安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及空调行业的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平安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并承当费用。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本工程质量保修、维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银 行: 开 户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编 码: 邮 政编 码: 本文档由香当网(https://www.xiangdang.net)用户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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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贡献者

    静***雅

    贡献于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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