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席令
(第二十号)
中华民国独资企业法已中华民国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1999年8月30日通现予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章 总
第二章 独资企业设立
第三章 独资企业投资事务理
第四章 独资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
第六章 附
第章 总
第条:规范独资企业行保护独资企业投资债权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济秩序促进社会义市场济发展根宪法制定法
第二条:法称独资企业指法中国境设立然投资财产投资投资财产企业债务承担限责营实体
第三条:独资企业办事机构住
第四条:独资企业事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原损害社会公利益
独资企业应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国家法保护独资企业财产合法权益
第六条:独资企业应法招职工职工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独资企业职
工法建立工会工会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独资企业中中国产员中国产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章 独资企业设立
第八条:设立独资企业应具备列条件:
()投资然
(二)合法企业名称
(三)投资申报出资
(四)固定生产营场必生产营条件
(五)必业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独资企业应投资者委托代理独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身份证明生产营场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出具投资委托书代理合法证明独资企业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营业务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关部门审批业务应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关部门批准文件
第十条: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载明列事项:
()企业名称住
(二)投资姓名居
(三)投资出资额出资方式
(四)营范围
第十条:独资企业名称应责形式事营业相符合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收设立申请文件日起十五日符合法规定条件予登记发营业执符合法规定条件予登记应予书面答复说明理
第十三条:独资企业营业执签发日期独资企业成立日期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前投资独资企业名义事营活动
第十四条: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投资者委托代理分支机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分支机构核准登记应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独资企业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民事责设立该分支机构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作出变更决定日起十五日法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独资企业投资事务理
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事营利性活动作投资申请设立独资企业
第十七条:独资企业投资企业财产法享权关权利法进行转继承
第十八条:独资企业投资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家庭财产作出资应法家庭财产企业债务承担限责
第十九条:独资企业投资行理企业事务委托者聘具民事行力负责企业事务理投资委托者聘理独资企业事务应受托者聘签订书面合明确委托具体容授予权利范围受托者聘员应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投资签订合负责独资企业事务理投资受托者聘员职权限制抗善意第三
第二十条:投资委托者聘理独资企业事务员列行:
()利职务便利索取者收受贿赂
(二)利职务者工作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企业资金者贷
(四)擅企业资金名义者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擅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末投资意事企业相竞争业务
(七)末投资意企业订立合者进行交易
(八)末投资意擅企业商标者知识产权转
(九)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行
第二十条:独资应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独资企业应招职工应法职工签订劳动合保障职工劳动安全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独资企业应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独资企业法申请贷款取土权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权利
第二十五条: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方式强制独资
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力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力行独资企业权拒绝
第四章 独资企业解散清算
第二十六条:独资企业列情形应解散
()投资决定解散
(二)投资死亡者宣告死亡继承者继承决定放弃继承
(三)法吊销营业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
第二十七条:独资企业解散投资行清算者债权申请民法院指定清算进行清算投资行清算应清算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债权法通知应予公告债权应接通知日起三十日末接通知应公告日起六十日投资申报债权
第二十八条:独资企业解散原投资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债务应承担偿责债权五年未债务提出偿债请求该责消灭
第二十九条:独资企业解散财产应列序清偿:
()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
(二)欠税款
(三)债务
第三十条:清算期间独资企业开展清算目关营活动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条:独资企业财产足清偿债务投资应财产予清偿
第三十二条:独资企业清算结束投资者民法院指定清算应编制清算报告十五日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
第三十三条:违反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采取欺骗手段取企业登记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处吊销营业执
第三十四条:违反法规定独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登记名称相符合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涂改出租转营业执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伪造营业执责令停业没收违法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三十六条:独资企业成立正理超六月未开业者开业行停止连续六月吊销营业执
第三十七条:违反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独资企业名义事营活动责令停止营活动处三千元罚款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法规定办理关变更登记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办理处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投资委托者聘员理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合投资造成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
第三十九条:独资企业违反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缴纳社会保险费关法律行政法规予处罚追究关责员责
第四十条:投资委托者聘员违反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独资企业财产权益责令退侵占财产企业造成损失法承担赔偿责违法没收违法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四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力关法律行政法规予处罚追究关责员责
第四十二条:独资企业投资清算前清算期间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法追回财产关规定予处罚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四十三条:投资违反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缴纳罚款罚金财产足支付者判处没收财产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
第四十四条:登记机关符合法规定条件独资企业予登记者符合法规定条件企业予登记直接责员法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四十五条:登记机关级部门关员强令登记机关符合法规定条件企业予登记者登记机关违法登记行进行包庇直接责员法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四十六条:登记机关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予登记者超法定时限予答复事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第四十七条:外商独资企业适法
第四十八条: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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