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二次会议通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条中华民国扩国际济合作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济组织(简称外国合营者)等互利原中国政府批准中华民国境中国公司企业济组织(简称中国合营者)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中国政府法保护外国合营者中国政府批准协议合章程合营企业投资应分利润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切活动应遵守中华民国法律法令关条例规定
国家合营企业实行国化征收特殊情况根社会公利益需合营企业法律程序实行征收予相应补偿
第三条合营方签订合营协议合章程应报国家外济贸易部门(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三月决定批准批准合营企业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开始营业
第四条合营企业形式限责公司
合营企业注册资中外国合营者投资例般低百分二十五
合营方注册资例分亨利润分担风险亏损
合营者注册资果转必须合营方意
第五条合营企业方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投资技术设备必须确实适合国需先进技术设备果意落技术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投资包括合营企业营期间提供场权果场权未作中国合营者投资部分合营企业应中国政府缴纳费
述项投资应合营企业合章程中加规定价格(场外)合营方评议
商定
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数组成合营方协商合章程中确定合营方委派撤换董事长副董事长合营方协商确定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方担董事长方担副董事长董事会根等互利原决定合营企业重问题 董事会职权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决定合营企业切重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营活动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总理副总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命聘请职权遇等
正副总理(正副厂长)合营方分担
合营企业职工雇解雇法合营方协议合规定
第七条合营企业获毛利润中华民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税扣合营企业章程规定储备基金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合营方注册资例进行分配
合营企业国家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减税免阁优惠遇
外国合营者分净利润中国境投资时申请退已缴纳部分税
第八条合营企业应营业执国家外汇理机关允许营外汇业务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合营企业关外汇事宜应遵中华民国外汇理条例办理
合营企业营活动中直接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合营企业项保险应中国保险公司投保
第九条合营企业生产营计划应报部门备案通济合方式执行
合营企业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先中国购买合营企业筹外汇直接国际市场购买
鼓励合营企业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合营企业直接关委托机构国外市场出售通中国外贸机构出售
合营企业产品中国市场销售 合营企业需时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外国合
营者履行法律协议合规定义务分净利润合营企业期满者中止时分资金资金合营企业合规定货币外汇理条例汇国外
鼓励外国合营者汇出外汇存入中国银行
第十条合营企业外籍职工工资收入正收入中华民国税法缴纳税外汇理条例汇国外
第十二条合营企业合营期限行业情况作约定行业合营企业应约定合营期限行业合营企业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合营企业合营方意延长合营期限应距合营期满六月前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接申请日起月决定批准批准
第十三条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方履行合章程规定义务抗力等合营方协商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理部门登记终止合果违反合造成损失应违反合方承担济责
第十四条合营方发生纠纷董事会协商解决时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仲裁合营方协议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五条法公布日起生效法修改权属全国民代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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