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简称财务公司)行加强监督理保障财务公司稳健运行促进企业集团发展中华民国公司法中华民国中国民银行法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称财务公司指中华民国公司法办法设立集团成员单位(简称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办法适国家部门批准中国境注册母公司体产权关系建立企业集团中母公司指具投资中心功型生产流通企业(控股公司)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母公司全资子公司(简称子公司)母子公司持股25企业
第四条 财务公司独立企业法应营担风险负盈亏 约束
第五条 财务公司法接受中国民银行监督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
第六条 设立财务公司须中国民银行批准
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应具备列条件:
()申请必须具备列条件企业集团: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重点扶持
2成员单位总资产净值少15亿元民币等值兑换货币 中母公司资产净值少7亿元民币等值兑换货币 述资产净值低应口径资产总额30
3成员单位申请前连续三年年总营业收入低50亿元民币 利润总额少2亿元民币等值兑换货币
4母公司具集团部财务理资金理验
(二)符合中华民国公司法办法规定章程
(三)符合办法规定低限额注册资
(四)符合办法规定高级理员业员
(五)健全组织机构理制度
(六)业务营相适应营业场安全防范措施设施
(七)中国民银行规定条件
第八条 财务公司注册资低限额民币1亿元 中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申请外汇业务须增加低限额1000万美元等值兑换货币
财务公司注册资应实收货币资
中国民银行根济发展注册资低限额进行调整低前款规定限额
第九条 财务公司注册资须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中募集资金源限国家规定投资资金股结构股东资格应符合中华民国公司法关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规定
第十条 财务公司注册资抽减中国民银行批准增加
第十条 财务公司高级理员指财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理副总理
财务公司高级理员具备中国民银行规定职资格报中国民银行审查意
第十二条 财务公司业员中事金融工作5 年员应超总数三分外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高级理员中少须1 名中国公民
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设立须筹建开业两阶段
第十四条 中国民银行批准方进行财务公司筹建工作申请筹建财务公司申请须中国民提交列文件资料:
()筹建申请书容应包括拟设立财务公司名称注册资总额结构募集途径业务范围等
(二)设立财务公司行性研究报告容应包括成员单位3 年资产负债状况生产营状况中长期发展规划设立财务公司作济效益预测
(三)企业集团设立批文组织章程
(四)成员单位名册产权关系证明
(五)发起单位营业执资信证明出资保证
(六)筹建负责名单简历
(七)中国民银行求提交资料
述文件资料中文书写申请外资中外合资企业集团须时附英文文体
第十五条 中国民银行财务公司筹建申请答复期3月逾期未获批准申请6次提出样容申请
第十六条 财务公司筹建期限6月逾期申请开业筹建期满未达开业标准原批准筹建文件动失效遇特殊情况中国民银行批准适延长筹建期限长超1年筹建期财务公司名义事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应时中国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提交列文件资料:
()章程草案
(二)拟职高级理员名单详细履历符合中国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提交列文件资料:
(三)业员中事金融工作5年员资格证明
(四)股东名称出资额股极股东资信证明投资力证明
(五)中国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证明中国民银行指定金融机构出具货币资金入帐证明
(六)营方法计划
(七)营业场业务关设施资料
(八)中国民银行求资料
第十八条 财务公司开业申请中国民银行批准中国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许证该许证注明营外币业务范围财务公司该许证方工商行政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营业执方营业
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列变更事项须报中国民银行批准:
()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
(五)调整股权结构方式转股权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营业场
(八)中国民银行规定变更事项
更换高级理员时应报中国民银行审查职资料
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分立合改组类型金融机构须中国民银行批准
财务公司金融机构合原金融机构法许证必须缴销
财务公司改组成类型金融机构中国民银行重新核定业务范围颁发新金融机构法许证原金融机构法许证予缴销
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中华民国公司法规定中国民银行批准财务公司集团成员单位集中区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具体条件中国民银行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批准财务公司领取营业执日起正理3月开业开业行停业连续6月中国民银行吊销许证
第三章 业务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司营列业务:
()吸收成员单位外币存款
(二)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三)成员单位发放外币贷款
(四)成员单位产品购买者提供买方信贷
(五)成员单位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六)办理业拆业务
(七)成员单位办理票承兑票贴出
(八)买卖代理成员单位买卖债券外汇
(九)办理成员单位产品融资租赁业务
(十)办理成员单位委托投资业务
(十)办理成员单位间部转帐结算
(十二)承销代理发行成员单位企业债券
(十三)成员办理担保信鉴证资信调查济咨询业务
(十四)中国民银行批准业务
中国民银行根财务公司具体条件决定营述部分者全部业务
第二十四条 财务公司境买卖代理买卖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工具投资非动产股权实业非成员单位企业债券境外事外汇价证券交易须中国民银行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中国民银行规定确定存款贷款利率种手续费率
第二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中国民银行规定存款准备金率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司业务营遵循列资产负债例:
()资总额风险资产例低8%
(二)流动资产资产总额例低30%
(三)高额贷款总额贷款余额例高40%高额贷款指金额超资总额15%单笔贷款
(四)贷款余额存款余额加发行债券余额例高75%
(五)承租融资租赁余额资总额例高15%
(六)成员单位产品购买者发放贷款金额超该产品金额70%
(七)固定资产资总额例高30%
(八)财务公司债券发行余额高资总额10倍
第二十作条 财务公司进行贷款融资租赁等授信业务应求受信方提供担保财务公司应严格审查保证偿力抵押物质物权属价值实现抵押权质权行性
第二十九条 财务公司进行授信业务应受信方订立书面合合应符合中华民国济合法中华民国担保法规定
第四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应国家法律统会计制度中国民银行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应国家关规定提取坏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国家关规定真实记录全面反映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制作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须中国民银行认注册会计师验证
财务公司法定会计帐册外立会计帐册
财务会计报表包括:
()年度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五章 监督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中国民银行规定制定公司业务规建立健全公司业务理现金理安全防范制度
第三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司存贷款呆帐等项情况稽核检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规定时间中国民银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例理情况书面报告业务营方面资料应报送资料种资料报送时间中国民银行作规定
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丧失支付力等紧急情况时应立中国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财务公司必须接受中国民银行稽核检查中国民银行委托注册会计师检查检查时检查员应出示合法证件财务公司必须合作提供关资料受托注册会计师发现财务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办法行时须立实中国民银行报告
检查费财务公司承担
第三十七条 中国民银行财务公司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办法行制定
第六章 整顿接解散
第三十八条 财务公司出现列情况中国民银行责令整顿:
()丧失支付力
(二)亏损超注册资30%连续3年亏损超注册资10%
(三)严重违反关法律法规办法
(四)中国民银行规定必须整顿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中国民银行责令财务公司整顿财务公司采取列措施:
()求更换财务公司高级理员
(二)派驻审计员
(三)批准财务公司金融机构合改组成类型金融机构
(四)中国民银行认必措施
第四十条 财务公司整顿符合列条件恢复正常营业:
()已恢复支付力
(二)亏损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纠正
(四)已实施合改组
整顿时间长超1年
第四十条 财务公司已者发生信危机严重影响存款利益金融秩序稳定时中国民银行财务公司实行接
接目接财务公司采取必措施恢复财务公司正常营力接财务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接变化
第四十二条 接中国民银行决定组织实施中国民银行接决定应载明列容:
()接财务公司名称
(二)接理
(三)接组织
(四)接期限
第四十三条 接接决定实施日起开始
接日起接组织行财务公司营理权力
第四十四条 接期限届满中国民银行决定延期接期限长超2年
第四十五条 列情形接中止:
()接决定规定接期限届满者中国民银行决定接延期届满
(二)接期限届满前该财务公司已恢复正常营力
(三)接期限届满前该财务公司合者法宣告破产
第四十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列情况时予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已满公司章程规定解散事出现
(二)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责令关闭
(四)出现办法第三十八条前三款列问题整顿法达办法第四十条前三列条件
(五)组建财务公司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实现合改组
(六)财务公司已分立者合
第四十七条 财务公司解散须中国民银行核准中国民银行发布解散公告
第四十八条 财务公司解散公告发布15日成立清算组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算
中国民银行建议更换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监督清算程
第四十条 财务公司解散时财产序处分:
()支付清算费
(二)支付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
(三)缴纳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第五十条 清算组清理财产时发现财务公司财产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停止清算中国民银行报告中国民银行意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财务公司破产
财务公司民法院宣告破产民法院处理财产清算组应清算事务移交民法院
第七章 罚
第五十条 违反办法关规定者中国民银行金融机构理规定处罚办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
第五十二条 办法发布日起生效前中国民银行发布关规定办法符办法准
第五十三条 办法发布前中国民银行批准设立财务公司符合办法规定限期办法实施渡渡期限渡办法中国民银行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适办法中国民银行规定适规定
第五十五条 办法中国民银行负责解释
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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