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学语言文字工作理条例
第章 语言规范求
第条 普通话校园规范语言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场合应普通话:
1.教学程:课堂教学讲座
2.会议:师生会较范围种工作会议
3.集体活动:文艺演出种竞赛运动会体育赛
4.外接交流(包括电话接交流)
5.型公活动
第二条 校50岁教职员求国家语委颁布普通话水测试等级标准达相应普通话水等级具体求:
1.语文教师应达二级甲等
2.专业课教师普通话口语水应达二级乙等
3.学校录新教师应具二级乙等普通话等级证书
第二章 文字规范求
第四条 规范汉字学校规范字面师生校园公字必须规范字已简化繁体字已淘汰异体字消灭错字造字具体求:
1.校公印章校印刷公文字规范率100
2.校出版印刷种书报刊宣传品字规范率100
3.校固定性标志牌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字规范率100
4.校会议会标书面材料请柬证书奖状规范率100
5.教师课堂板书字规范率98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学校统领导服务学校中心工作营造良校园育环境校园文化建设进行项长期性工作
第六条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组牵头教务处分负责全校语言文字理工作统协调组织全校性语言文字规范理检查教师普通话培训测评等工作
第七条 年级组学科组语言文字规范推广普通话工作作级科组项日常工作常抓懈
第八条 学校教师员工普通话培训测评工作教务处统组织
第九条 学校教务处应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教师普通话情况作督导容
第十条 教务处会学校关部门学期少进行次全校性文字规范情况检查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条 学校积极支持鼓励广教职工参加普通话测评达标
第十二条 专教师理干部普通话测试达标情况作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条件
第十三条 办法发布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办法解释权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组
吉林市昌邑区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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