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
(XX年12月30日锡市第xx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XX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章 总
第条 保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维护教育公根中华民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民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条例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理适条例
条例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实现入学机会办学条件师资配置基均衡学校理教育质量水整体提升保障适龄童少年接受公优质义务教育
第三条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坚持政府负责城乡体促进公提高质量原
第四条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行市民政府统筹协调县级市区民政府理体制
市县级市区民政府应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国民济社会发展规划均衡配置办学资源提高保障水建立健全责机制评估考核机制缩城乡间区域间学校间办学条件办学水差距
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县级市区民政府统规划求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综合协调理工作
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组织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机构编制财政公安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理部门职责范围负责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组织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民政府关部门应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社会组织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入学机会
第八条 市县级市民政府应学校服务半径服务口标准根行政区域常住口适龄童少年数量分布状况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预留学校建设
学校设置规划市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理部门组织编制报级民政府批准学校服务半径服务口标准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城
乡规划等行政理部门根国家省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报市民政府批准
城市新开发片区居住区需步设置配建学校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理部门应国家省关规定予安排
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保障学生入学
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行政区域学校布局适龄童少年数量分布状况合理确定调整学校施教区范围招生规模社会公布确定者调整施教区范围应广泛听取意见
学校应划定施教区范围组织招生接收施教区适龄童少年入学学校接收学生结果应社会公布
第十条 适龄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举行者变相举行入学相关选拔性考试竞赛成绩获奖情况者考级证书作入学条件编班
学生免费入学单位名义收取入学挂钩费
第十条 市县级市区民政府应根残疾适龄童少年数量分布状况国家省关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保障残疾适龄童少年接受完成义务教育
具接受普通教育力残疾适龄童少年读特殊教育学校(班)者普通学校班读学校拒收
第十二条 县级市区民政府应保障锡员行子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符合条件锡员行子女居住接受义务教育父母者监护规定居住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读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公办学校接收入学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民政府应制定完善家庭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建立政府导社会参资助体系确保适龄童少年家庭济困难失学辍学
第三章 办学条件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落实国家省普通中学校建设标准坚持城乡统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着济社会发展提升学校标准化建设水
第十五条 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办学规模标准班级学生数标准合理控制学校办学规模条件区逐步减少学校班级学生数整体推行班化教育
学校办学规模标准班级学生数标准市教育行政部门根国家省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 县级市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国家省规定选址求技术标准建设学校保证校舍场适应办学规模教育教学需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学校校舍应达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符合洪水台风火灾等灾害防灾避险安全求
第十七条 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均衡配置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优先保障相薄弱学校保证学校达国家省相关办学标准保证区域学间初中间办学条件均衡差异状况符合国家省规定求
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质量标准选材求
第十八条 学校校舍建设设备配置应坚持勤俭办学原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求
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班)建设改善办学条件保证场设施满足残疾童少年学生活康复需
普通学校应规定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班读残疾适龄童少年学生活康复提供条件帮助
第二十条 市县级市区民政府关行政理部门应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数字化资源建设理体系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区域享
第四章 师资配置
第二十条 县级市区民政府应中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行政区域学校学生数核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理
县级市区机构编制教育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配齐配足学校学科专教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实际需
第二十二条 县级市区机构编制教育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均衡配置学校师资力量保证区域类学校间师生骨干教师例教师岗位结构例均衡差异状况符合国家省规定求
学校教师岗位设置教师培养培训骨干教师配置等应优先保障相薄弱学校鼓励支持教师相薄弱学校教
第二十三条 县级市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完善师资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制度组织校长教师城乡间校际间合理流动促进区域师资均衡配置具体办法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完善市县级市区学校培训体系开展教师全员培训骨干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素质
第五章 学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市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国家省市关法律法规理规范加强学校理建立健全目标理绩效考核评价激励机制保证学校提供优质均衡教育服务
县级市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分设者变相分设重点学校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均衡配置校教育资源分设者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
第二十六条 县级市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国家规定职条件资格法聘学校校长
市县级市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校长队伍建设开展校长专业培训校长工作进行考核提高校长办学理力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落实中学校长负责制促进学校法理
学校应加强教师理安全理等制度建设发挥教职工(代表)会理事会家长委员会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教育质量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省义务教育相关质量标准完善教育质量评价考核机制加强教育质量工作监督保证学校达国家省规定教育质量求
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者教师达升学指标升学率区学校
进行排名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评价者考核部门学校教师学生标准
第二十九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面全体学生坚持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机统注重培养学生社会责感创新精神实践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规范办学行推进素质教育执行课程设置规定教育教学计划规范教育教学理减轻学生重课业负担
市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教育科研机构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开发开设满足学生性发展校课程形成办学特色提高教育质量水
第三十条 县级市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推动优质教育资源享引导优质学校发挥辐射带动作鼓励建立学校联盟探索集团化办学开展口帮扶实施学区化理促进学校办学水均衡发展整体提升
第三十条 市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行政区域义务教育质量状况进行监测结果社会公布
第七章 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县级市区民政府应义务教育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单列保证义务教育财
政拨款增长例高财政常性收入增长例校学生数均义务教育费逐步增长学生均公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福利社会保险遇保障
市县级市区民政府应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方教育附加规定土出净收益中足额计提教育资金
教育费附加方教育附加土出净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应市县级市区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县级市区民政府应标准足额安排时拨付学生均公费办学规模较学校应适度提高标准保证学校正常办学需
市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城乡统低省定标准学生均公费基标准根财力状况办学需求物价水等逐步提高县级市区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低市定标准学生均公费基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均公费应低普通学校学生均公费十倍标准安排
第三十四条 县级市区民政府应标准足额安排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费保证校舍日常维修需
市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城乡统校舍维修改造费基标准根学校校舍
维修改造实际需逐步提高县级市区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低市定标准校舍维修改造费基标准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审计部门应义务教育费投入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会市教育财政统计部门县级市区民政府义务教育费投入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督导结果社会公告
第八章 法律责
第三十六条 县级市区民政府关部门违反条例规定列情形级民政府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法予行政处分:
()未统筹安排符合条件锡员行子女居住接受义务教育
(二)未标准核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编制配齐配足学校学科专教师
(三)分设者变相分设重点学校非重点学校
(四)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省相关质量标准选材求
(五)区域类学校间办学条件师资配备差异状况符合国家省规定求
第三十七条 学校违反条例规定分设者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法予处分情节特严重校长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予撤职者解聘关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列情形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县级市区民政府者教育行政部门达升学指标升学率区学校进行排名者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考核评价部门学校教师工作绩效标准
(二)学校收取入学挂钩费
(三)学校拒绝接收具接受普通教育力残疾适龄童少年班读
(四)学校违反课程设置规定教育教学计划
第九章 附
第三十九条 条例称学校指国家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
条例称锡员指工作生活学目市居住员出差医旅游探亲访友等事锡居住预期离开员外
第四十条 社会组织者法举办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关法律法规执行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条例执行
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务市县级市区民政府应规定予相应政策扶持费支持
第四十条 条例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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