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新疆消防总队 二〇一一年五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 2. 一、《条例》的历史沿革 二、《条例》的修订背景 三、《条例》修订的过程及意义 四、《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6月1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先后两次修定,一次局部修正,是新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历史沿革
    •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2000年4月1日,根据1998年颁布施行的《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第一次修订; ——2005年3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消防行政许可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正; —— 2011年3月25日,根据2008年修订施行的《消防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新修订的 《条例》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 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二、《条例》修订的背景 《条例》实施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依法行政,维护我区公共安全,推进我区消防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消防法》,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消防法》全面规范了消防工作,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责任主体的消防职责、应急救援、多种形式消防队建设、消防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
    •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原《条例》作为贯彻实施《消防法》的地方性法规亟需修订,主要表现在: 1、原《条例》与《消防法》有许多不一致,应与之相适应。 2、消防工作责任制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 。 3、城乡消防规划和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 4、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需进一步明确。 5、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迫切需要法制保障 。
    • 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三、《条例》修订过程及意义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计划,2009年3月,新疆消防总队召开了《条例》修订工作协调会,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在全面分析和总结多年来新疆消防工作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了修订初稿。
    • 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论证,形成《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10年3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 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广泛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各地及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赴疆内、外开展了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对《条例》条文作了进一步修改。 2010年7月28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新疆消防条例》,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 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9月26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 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针对一审审议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在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 12月29日,新疆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审议《条例》,鉴于涉及民生,决定面向社会广集民意。这也是人大立法首次向社会征集意见,是新疆立法制度的创新。
    • 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2011年3月2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于3月25日第二次全体会议获得全票通过。 《新疆消防条例》的重新修订施行, 细化了《消防法》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适应了新疆消防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对于完善地方消防法律体系,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维护社会消防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稳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13. 重大修改内容 一是构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具体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尤其将提高“四个能力”建设作为社会单位的法定职责写入条例。 二是强化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在营业时间不得进行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三是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规定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制度和年度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特别对需要设置“标识化”的消防设施及部位作了具体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 14. 四是细化消防产品、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监管工作。规定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装修装饰材料等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特别是结合新疆气候实际将保温材料纳入了检验范围,明确提出建筑外墙装修装饰和保温工程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五是规范了多产权建筑和住宅区的管理模式。规定多产权建筑各方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整改资金的提取方法;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负责。 六是明确了个体经营者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承担单位法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 15. 七是确立了多种形式消防队的建立原则。规定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应建立公安消防队,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建立公安特勤消防队,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国家一类口岸应建立专职消防队。 八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灭火救援中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火灾风险评估,根据评估报告调整消防站建设发展规划,完善消防站和配套设施建设。 九是加大消防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共设10条条款对违反《条例》应受何种处罚作了具体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 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四、《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从新疆消防工作实际出发,以社会化消防工作为主线,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公民个人的消防工作职责,强化了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健全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建立了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加大了消防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 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条例》共7章80条,其主要修订内容是: (一)强化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部门对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 (五)提高灭火救援和火灾调查能力; (六)其他主要修改内容; (七)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 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一)强化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消防工作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强化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 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1、规定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并保障消防经费投入。 《条例》第四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投入。
    • 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2、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具体消防安全职责。 《条例》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对所属各部门及其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0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自治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64号),确立了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在工作实践中切实解决了许多重大问题,此次修订《条例》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
    • 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3、明确各级政府加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职责。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通信、市政供水、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消防规划。 乡、建制镇和村消防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实施。 消防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条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和验收;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应当根据城乡发展需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 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4、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职责。 《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对整改难度较大且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予以挂牌督办,督促隐患单位限期整改。
    • 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5、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工作提出要求 。 《条例》第十条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将消防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管理体系, 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开展防火、灭火知识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可以组织村(居)民开展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
    • 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二)加强部门对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政府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是社会化消防工作属性决定的,各级公安、教育、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 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1、提出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总要求 《条例》第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 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2、明确了相关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的审批职责。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一)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项目,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项目,其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四)拟开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事业的公共场所,其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工商等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办; (五)对已取得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因改变建筑结构或者改变使用性质,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原审批部门应当撤销批准文件; (六)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安全监管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15)规定了相关内容,此次修订《条例》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
    • 27. 3、细化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教育机构的职责。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普及消防常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每学期至少组织师生进行两次专题消防安全教育,一次疏散逃生演练。
    • 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4、细化了工商、质监部门对消防产品的监管职责。 《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予以没收,并在检查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情况通报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者、销售者予以处理,并在处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抄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29. 5、规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责。 (1)详细规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为规范消防执法行为,特别规定了进行执法检查时,除出示证件外,还应出示检查令。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举报和投诉,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五)承担扑救火灾,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六)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七)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业务的指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 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八)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训练和灭火演练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和检查令,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2)确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检查、上报制度。 《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检查发现 公安机关书面上报 下发法律文书
    •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6、规定了公安派出所的职责。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一)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群众进行防火、灭火和逃生演练,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督促本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扑救初起火灾、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参与火灾现场保护工作; (五)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 3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7、规定了电力管理部门及供电企业的职责。 《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加强用电管理,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电气火灾隐患的整改。 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中止供电。
    • 33. 8、规定了电信企业的职责。 《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指挥中心及消防站的分布情况,优先保障119报警线路、调度通信专线的接入、使用、维护,确保与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消防应急救援调度通信线路畅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 3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三)加强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它的消防管理能力和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面的消防安全形势
    • 3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1、强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1) 进一步细化了单位的职责 《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对提高“四个能力”建设水平作了具体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自身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定期通过公安机关综合评定; 按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配 置消防设施、器 材,并保持 完好有效。
    • 3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四个能力宣传手册 (2)明确符合重点单位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职责 《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个体工商户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 3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2、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开展防火安全知识宣传; (三)维护和管理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做好监督检查、灭火救援工作; (七)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 3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3、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1)明确变更消防审核、备案的相关要求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 经依法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3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2)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责任,严格管理火源、电源以及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并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车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 4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4、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要求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公众聚集场所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改建包括室内装修和用途变更两种情形;用途变更即指非公众聚集场所变为公众聚集场所,也指公众聚集场所之间的变更,如舞厅变更为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公众聚集场所变更为非公众聚集场所的则无需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 4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2)对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作业作了进一步要求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在营业时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3)明确烟花爆竹燃放要求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2009年1月31日23时56分,福建省福州 长乐市拉丁酒吧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 亡,22人受伤,火灾原因系酒吧内顾客 燃放烟花引燃顶棚处的吸音棉引发火灾 。 图为顾客燃放烟花爆竹的视频截图
    • 4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4)规定了疏散和逃生设备的设置要求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得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和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疏散设施。
    • 4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5)提出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投保要求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商场、大型集贸市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引导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 4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5、对共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1)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 《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共用消防设施管理要求以及共用消防设施维修资金来源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使用者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管理的责任;无管理单位且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使用者应当成立消防安全组织进行统一管理。 对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测、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的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产权人按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 4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2)住宅区 《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和共用消防设施维修资金来源 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负责。 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识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未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 4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6、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要求 (1)提出了建筑消防设置“标识化”管理要求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新建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消防安全标识,提示安全疏散的注意事项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使用者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消防安全标识。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其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配电室等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标识。 2009年以来,新疆消防总队提出了以提升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水平和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为主要目标的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化管理模式,切实提高了全区火灾防控能力。
    • 4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2)提出对消防设施、钢结构、电气防火条件等检测要求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钢结构防火涂料、电气防火技术条件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年对电气防火技术条件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 (3)加强对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在其范围内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 4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4)加强对消防控制室的管理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每班不少于二人,并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
    • 4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7、对建筑使用的消防产品、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等的产品质量作了规定 (1)规定了质量检验要求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保温材料在施工、安装前,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无质量证明文件的,不得同意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外墙保温材料岩棉板地毯
    • 5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2)明确建筑外墙装修装饰和保温工程材料的等级要求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建筑外墙装修装饰和保温工程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 5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3)明确消防产品质量要求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配件和灭火剂。 8、填补了对公共交通消防安全管理的“漏洞”。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长途客运汽车、城乡公共交通车、出租车等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工具。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 防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 方法和组织引导疏散乘客的技能。
    • 5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9、规定了易燃易爆场所、临时建筑和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要求 (1)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静电、防泄漏等消防技术措施,并储存一定数量的专用灭火剂。 (2)临时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要求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临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安全疏散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 5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要求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高层建筑应当实行严格和科学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疏散设施。 高层居住建筑的居民应当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提倡配备必要的灭火和自救器材。 2010年11月15日14时许,上海市中心胶州路一栋28层住宅发生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高层建筑起火时,由于人员密集,疏散楼梯数量有限,人员迅速疏散到地面或建筑物内不受火灾威胁的安全部位十分困难,很多人往往来不及疏散就被烟火熏死或烧死,甚至出现人员跳楼事故,故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疏散设施十分必要。自救器材包括逃生绳、逃生面具、灭火毯、救生缓降器、强光手电,辅助疏散设施包括折叠拉梯、折叠式人孔梯箱。
    • 5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10、规定了出租房的消防安全要求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于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二)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 (三)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村(居)民自建住宅出租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2010年7月19日,乌鲁木齐新市区一出租房发生火灾,造成12死亡,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此次修订《条例》细化了出租房消防监管要求。
    • 5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四)建立健全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承担了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 5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1、公安消防队 (1)组织建设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②国家和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应当建立公安消防队;( 《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③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公安特勤消防队;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公安特勤消防队。 (《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公安特勤队是一支特殊的公安消防队,其 具有多功能、专业化的特点,是新型化队 伍,配备了特种装备,能够有效的处置化 学、毒气等灾害事故和扑救特殊火灾,在 社会救援、处置突发事件中更是消防部队 的杀手锏,具有较强的跨区域救援能力。
    • 5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2)装备配置 《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特勤消防队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处置特殊火灾、危险化学品、地震灾害等救生所需的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雷达生命探测仪AreaRAE复合式气体检测仪液压剪断器液压扩张器核放射探测仪
    • 5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2、专职消防队 (1)组织建设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②国家和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国家一类口岸,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③鼓励人口稠密、距离县城较远、有条件的乡(镇)建立专职消防队; (《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等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第 ① 、 ② 、③为政府专职消防队,第 ④为企业专职消防队。
    • 5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2)营房建设、装备配备 《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 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固定营房,配备消防人员、消防装备,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3)执勤训练 《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应急救援业务训练参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4)执业保障 《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5)车辆保障 《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时,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
    • 6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3、志愿消防队 (1)组织建设和装备配置 《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2)培训演练 《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志愿消防队应当定期组织灭火技能培训,增强火灾扑救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灭火救援演练。 (3)执业保障 《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鼓励志愿消防队的组建单位为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6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4、对地方消防人员的招用及职能作出规定 《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消防工作的需要招用合同制消防员、消防文员。合同制消防员参加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消防文员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日常的消防工作。 5、公安消防队与专职、志愿消防队的关系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根据灭火救援需要,专职消防队应当服从调度和指挥,独立或者协同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或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 6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五)提高灭火救援和火灾调查能力
    • 6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1、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灭火救援方面的职责。 (1)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火灾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009年10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2009]59号)文件,明确提出:县级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 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或确定“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 承担地震等自然灾害、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同时做好水旱 灾害、地质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 6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2)抚恤、救助职责 《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因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处置突发事件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执行。 (3)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调度、指挥职能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参与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部门应当服从调度和指挥。 (4)消防通信保障职责 《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消防通信保障系统,完善消防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消防应急通信系统,确保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 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5)开展重大危险源火灾风险评估工作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火灾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调整消防站建设发展规划,完善消防站和配套设施建设,配备执勤消防车辆和各类救援装备。 2、规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方面的职责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查险情,扑灭火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3、规定了公民在灭火救援方面的职责 《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 6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4、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1)确定火灾现场保护形式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火灾扑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设置警戒线和警戒标志,并落实专人守护。 发生火灾的单位或者个人有 义务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火 灾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火灾调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警 戒标志、伪造火灾现场。
    • 6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2)火灾事故移送相关部门调查的情形 《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遇有下列情形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一)有放火嫌疑的,移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 (二)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火灾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因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火灾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四)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事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调查; (五)电力设备、设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烧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移送电力管理部门; (六)发生燃气火灾事故的,移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6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六)其他主要修改内容 1、细化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开展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 《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2)明确消防设施配置要求 《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乡(镇)、村当落实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确保主要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设置消防加水点,保证火灾扑救需要。
    • 6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3)规定了农产品等加工、储存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各项防火措施,保证棉花堆垛的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消防安全要求。 粮油加工、储存场所和使用农机具作业的麦谷场等,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做好灭火应急准备。 打晒、堆放粮食、饲草等作物的场所,应当与火源和电力架空线保持消防安全距离。 禁止在农业收获季节和大风天气焚烧秸秆、麦茬。
    • 7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2、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1)明确了我区的消防日。 《条例》第八条规定: 每年11月9日为消防日。 (2)明确了新闻媒体开展 消防宣传的形式。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 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消 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 发布消防公益广告、信息。
    • 7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3)明确了特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要求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消防工程的施工和监理人员; (三)建筑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条件的检测维护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四)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和操作的人员; (五)棉花加工、储存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从事消防工作的人员; (六)消防产品的维修人员; (七)专职消防队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专职消防队员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
    • 7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3、鼓励、支持消防公益活动 。 《条例》第七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捐赠款(物)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公益活动,资助灭火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死亡人员的亲属。 4、规定了公民的消防安全职责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爱护公共消防设施,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和报警、救生、逃生方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不乱堆、乱放可燃物;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住宅装修应当符合防火要求。
    • 7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七)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1、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见《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 2、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单位设立了法律责任 《条例》第七十一条 3、明确了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处置方法 《条例》第七十二条 4、明确了强制传唤的情形和执行程序 《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 74.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宽,任务艰巨,意义深远。要将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我们相信随着条例的施行,在新一轮援疆及实现我区跨越式发展的进程中,新疆的消防工作和各族人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一定能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 75. 谢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