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理报酬规定
(2007年4月4日高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
法释〔2007〕9号
中华民国高民法院公告
高民法院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理报酬规定已2007年4月4日高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现予公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民法院确定理报酬工作根中华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制定规定
第条 理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职责权获相应报酬
理报酬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民法院规定确定
第二条 民法院应根债务终清偿财产价值总额例限制范围分段确定理报酬:
()超百万元(含数)12确定
(二)超百万元五百万元部分10确定
(三)超五百万元千万元部分8确定
(四)超千万元五千万元部分6确定:
(五)超五千万元亿元部分3确定
(六)超亿元五亿元部分1确定
(七)超五亿元部分05确定
担保权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计入前款规定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民法院认必参述例30浮动范围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理报酬例限制范围通影响媒体公告时报高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 民法院根破产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理分期者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 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应债务供清偿财产价值理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理报酬方案理报酬方案应包括理报酬例收取时间
第五条 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理根社会中介机构提出报价确定理报酬方案报酬例超出规定第二条规定限制范围
述报酬方案般予调整债权会议异议成立外
第六条 民法院应确定理报酬方案日起三日书面通知理
理应第次债权会议报告理报酬方案容
第七条 理债权会议理报酬方案意见进行协商双方调整理报酬方案容协商致理应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请求理附相应债权会议决议
民法院审查认述请求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合法权益应双方协商结果调整理报酬方案
第八条 民法院确定理报酬方案根破产案件理履行职责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民法院应调整理报酬方案日起三日书面通知理理应收述通知日起三日债权委员会者债权会议席报告理报酬方案调整容
第九条 民法院确定者调整理报酬方案时应考虑素:
()破产案件复杂性
(二)理勤勉程度
(三)理重整解工作做出实际贡献
(四)理承担风险责
(五)债务住居民支配收入物价水
(六)影响理报酬情况
第十条 终确定理报酬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解重整程序中理报酬方案容应列入解协议草案重整计划草案
第十条 理收取报酬应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容:
()供支付报酬债务财产情况
(二)申请收取报酬时间数额
(三)理履行职责情况
民法院应收述申请书日起十日确定支付理报酬数额
第十二条 理报酬债务财产中优先支付
债务财产足支付理报酬理执行职务费理应提请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债权理债务出资者利害关系愿意垫付述报酬费破产程序继续进行
述垫付款项作破产费债务财产中垫付时清偿
第十三条 理担保物维护变现交付等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权担保权收取适报酬理担保权述报酬数额协商致民法院应参规定第二条规定方法确定报酬例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1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会计师事务通聘请专业社会中介机构者员协助履行理职责需费报酬中支付
破产清算事务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者员协助履行理职责需费报酬中支付
第十五条 清算组中关政府部门派出工作员参工作收取报酬机构员报酬根履行职责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理发生更换民法院应分确定更换前理报酬报酬例总超出规定第二条规定限制范围
第十七条 债权会议理报酬异议应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请求理异议书应附相应债权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 民法院应收债权会议异议书日起三日通知理理应收通知日起三日作出书面说明
民法院认必举行听证会听取事意见
民法院应收债权会议异议书日起十日否调整理报酬问题书面通知理债权委员会者债权会议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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