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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规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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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 全 法 规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2. 目录第一部分 有关背景介绍 第二部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当前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报(煤安监行管〔2017〕15号) 第三部分 五个专项监察(煤安监2018-3号文) 第四部分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 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6号 ) 第五部分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92号)
3. 第一部分 有关背景介绍
4.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9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部分 背景介绍
5.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6号) : 1、大力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2、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按照《关于印发2018年“一通三防”等5个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号)要求,严肃认真地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监察工作。 五个专项监察(煤安监2018-3号文): 五、有关要求 。。。。。。 1.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专项监察方案要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当前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报》(煤安监行管〔2017〕15号,以下简称《通报》)指出存在问题的煤矿企业纳入监察范围。 。。。。。。
6. 第一部分 背景介绍 一、安全监管体系变化 二、安全生产法
7. 第二部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当前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报(煤安监行管〔2017〕15号)
8. 第二部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当前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报(煤安监行管〔2017〕15号) 一、部分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部分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应有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部分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问题突出。 部分煤矿企业假培训、不培训现象严重。 二、部分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假培训、乱培训 三、部分考核发证部门审核把关不严 要求:
9. 第二部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当前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报(煤安监行管〔2017〕15号)要求: 一是切实提高对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开展安全培训。 二是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做到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三是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提高培训质量、推进行业自律。 四是严格发证管理,推进考试点建设。 五是进一步加大安全培训监管监察工作力度。
10. 第三部分 五个专项监察(煤安监2018-3号文)
11. 第三部分 五个专项监察(煤安监2018-3号文)煤矿安全培训和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8年9月至10月。 二、监察对象 安全培训:生产建设煤矿及上一级公司。 超能力生产:重点监察正常生产煤矿及列入2018年度去产能计划矿井。
12. 第三部分 五个专项监察(煤安监2018-3号文)三、监察内容 (一)安全培训 1.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度、计划建立和落实情况:检查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制度,重点检查是否明确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职责并严格执行;检查煤矿企业2018年度安全培训计划,重点检查培训计划是否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是否涵盖全体从业人员、是否严格落实执行,是否存在假培训现象。
13. 第三部分 五个专项监察(煤安监2018-3号文)2.安全培训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建立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培训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比例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检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是否在任职6个月内考核合格,安全合格证书是否与本人岗位相符;对煤矿矿长(副矿长)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抽考,检查验证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持续保持情况。
14. 第三部分 五个专项监察(煤安监2018-3号文)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学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与本人岗位相符。 5.一般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情况:检查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档案,重点检查新工人岗前培训和从业人员年度再培训学时是否符合要求、考试试卷是否真实有效,培训档案是否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使用原试卷对从业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检验一般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效果。
15. 第三部分 五个专项监察(煤安监2018-3号文)有关要求: 1.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专项监察方案要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当前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报》(煤安监行管〔2017〕15号,以下简称《通报》)指出存在问题的煤矿企业纳入监察范围。 2.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发现存在《通报》所列问题的,尤其是煤矿企业存在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16. 第三部分 五个专项监察(煤安监2018-3号文)3.检查发现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核合格的,应当责令煤矿企业调整工作岗位;特种作业操作证与本人岗位不相符的或者超范围发放的,应反馈给相关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17. 第四部分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 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6号 )
18.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以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为目标,以整治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职业准入为重点,大力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强化培训执法,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形成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基本规范、职业准入基本合规的良好局面。
19. 二、工作安排 (一)煤矿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及《关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并严格对照规定,开展以下6个方面的自查自改。
20. 二、工作安排 一查从业人员准入是否符合要求。 二查从业人员是否考核合格。 三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培训行为。 四查安全培训档案是否造假。 五查培训机构是否具备条件。 六查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是否完善。
21. 二、工作安排 (二)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强化安全培训监督管理 各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督促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从严自查,加快整改。
22. 二、工作安排 一是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二是建立抽考制度,实施随机抽考。 抽考煤矿比例不得少于本辖区内煤矿数量的20%或50处。对抽考不合格的,要责令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经严格考核仍不合格的,要告知煤矿企业或其任免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专项监察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按照《关于印发2018年“一通三防”等5个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号)要求,严肃认真地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监察工作。
23. 二、工作安排 一是要结合辖区内煤矿安全实际,落实工作措施,细化工作方案,结合企业自查内容组织开展专项监察。同时,要将安全培训纳入本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时一并检查安全培训。 二是发现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处罚,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未培训合格下井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进行整改的,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24.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强化问题整改。 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要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目标,严格对标自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做到立查立改,应改尽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煤矿企业自查问题清单和整改情况要在7月底前报送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自查并按期进行整改的问题,主管部门检查时可以不再予以处罚。
25. 三、有关要求 (三)强化问责追责。 各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对标检查,敢于严格执法,对不按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改或工作不力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公开曝光,依法重处,并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对于自查自改后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予以上限处罚,并严肃追究责任。 (四)及时报送信息。 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自查自改情况及自查自改情况统计表,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于8月15日前,统一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26. 三、有关要求 (五)统筹推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煤矿企业在开展自查自改工作的同时,要统筹谋划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不断强化安全知识培训,广泛开展技能训练和技能比武,大力推进安全技术创新和小改小革实用创新活动,构建激励约束机制,不断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素质。
27. 总结 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整改不及时的地区、煤矿企业进行督导抽查,对培训工作不重视、组织培训不力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矿长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抽考,对整治工作不力的部门负责人和煤矿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根据监督检查和抽考情况,通报一批人员准入把关不严的煤矿企业和监督管理不力的部门,公布一批考核不合格、知识和能力不能持续保持而调整岗位的煤矿矿长名单,淘汰一批培训质量差、不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警告一批存在问题的国有企业培训单位,表扬一批安全培训工作好的煤矿企业及培训机构。
28. (本页无文本内容)
29. 第五部分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92号)
30. 一、《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实施说明解读1、为什么要进行修订 一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决定的需要。----------先后取消了“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 二是适应煤矿安全培训实际工作的需要。------政府部门的指令性培训比较多,煤矿企业自主培训偏少,安全培训重形式、轻效果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通过修订《规定》,进一步强化企业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升安全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31. 一、《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实施说明解读2、修订的主要思路 一是突出依法行政。 二是突出企业培训主体责任。 二是突出企业培训主体责任。
32. 一、《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实施说明解读3、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理顺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体制。 二是突出了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三是提高了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条件。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二是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3. 一、《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实施说明解读3、修订的主要内容 四是改进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新《安全生产法》没有规定上述人员考核前必须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为此《规定》在保留每3年考核一次的基础上,取消了必须经过培训方可参加考核的强制性要求。 五是规范了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六是强化了安全培训事中事后监管。 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培训机构资格认可行政审批取消的情况下,为保证培训效果,在监督管理章节中增加了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相关内容,加强对煤矿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增强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促进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落实。 七是取消了从业人员年龄和健康规定的相关条款。
34. 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1.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 2.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
35. 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3.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国务院关于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 --工资1.5%—2.5%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36. 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
37. 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4.第八条第二款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了煤矿从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等重要信息,是证明煤矿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的重要材料,应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中“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文件材料重要的要保管30年”的规定执行,安全培训档案可为书面档案,也可为电子档案。
38. 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5.第十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6.第十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本款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包括本机构的正职和副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是指在本机构内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除部门正职以外,还包括部门副职和技术负责人。
39. 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7.第十一条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学历自《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实施之日,即2018年3月1日起。 8.第十七条第一款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40. 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9.第十七条第二款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是指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提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1. 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10.第十九条第二款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考核部门应当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任职六个月内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认定为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由其所在企业或任免机关负责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本款中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是指调离原岗位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考核。
42. 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11.第二十一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工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并适时调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范围。 12.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实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规定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但仍应以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名义颁发有关考核合格证明。
43. 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13.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核属实的,免予初次培训,直接参加资格考试。 毕业生的相关学历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核属实的,可直接参加资格考试。 14.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六年,全国范围内有效。 本条规定取消了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每三年复审一次的要求,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不再进行复审。
44. 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15.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七十二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学时。 本条中的“初次安全培训”和“每年再培训”是指脱产培训,不得以班前(后)会等形式代替。
45. 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16.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培训合格后,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没有发生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条件。
46. 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17.第四十条考核部门应当建立煤矿企业安全培训随机抽查制度,制定现场抽考办法,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 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抽考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仍考核不合格的,考核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47. 三、其他问题1.由谁来培训 (1)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有条件的培训机构 有条件的企业 《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3.1 安全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3.1.1 配备3名以上专职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 3.1.2 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能够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培训策划设计,有学员考核、培训登记、 档案管理、过程控制、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并建立相应工作台账。 3.1.3 具有熟悉安全培训教学规律、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师资力量,专(兼)职师资 应当在本专业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 3.1.4 具有完善的教学评估考核机制,确保培训有效实施。 3.1.5 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同时满足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后勤保障设 施 《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48. 三、其他问题1.由谁来培训 (2)特种作业 第二十四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大纲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其中,对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工作的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其所在煤矿的上一级煤矿企业组织实施;没有上一级煤矿企业的,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七十二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学时。
49. 三、其他问题2.安全生产法怎么说?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50. 。。。。。。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51.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52.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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