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时码头原定监模式分三步骤:
第步:时码头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法律:1中华民国海事局水水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证评估理办法(海通航[2011]262号)(简称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应申请海事理机构水水活动许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2中华民国水水活动通航安全理规定(简称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水水活动建设期间者活动期间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构成重影响建设单位者办单位应申请海事理机构水水活动许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3规定第三十五条:未规定取许证擅构筑设置水水建筑物设施禁止船舶进行泊作业影响通航环境应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拆搬迁拆关费构筑设置者行承担(码头建设述规定出台前相补办评估手续)
第二步:码头根通航安全评估专家组意见整改完毕局码头进行核查核查通已发函形式允许码头时离泊离泊效期年
法律:
1规定第十八条: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理落实安全生产体责根国家关法律法规规章求明确单位施工单位营理单位安全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水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项求落实通航安全评估活动方案中提出项安全防污染措施
1 理办法(海通航[2011]262号)第三十条:修改完善证报告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涉水工程立项审批海事理机构水水活动行政许条件时业建设单位活动办单位落实安全体责海事理机构实行现场监督理运营理重
2 规定 第二十七条:水水活动完成建设单位者办单位遗留妨碍航行物体应海事理机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
海事理机构收通航安全报告应时予核查核查中发现存碍航行作业安全隐患海事理机构权暂停者限制涉水工程投入(相补办核查手续)
第三步:码头时离泊年效期届满局码头离泊设施设备进行核查核查码头设施设备满足安全离泊条件码头时离泊许继续延期年
法律:1规定第二十二条 涉水工程业单位营理单位应采取效安全措施保证涉水工程试运行期竣工水交通安全
2规定第三十条 列情形海事理机构应责令改正拒改正海事理机构应责令停止作业:(二)未落实通航安全评估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注:(延期做法确站住脚法律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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