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
第条行政执法机关分确定名责员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报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联络员负责定期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通报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第三条通报案件范围包括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已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处理情况涉嫌犯罪尚未移送县公安局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处违法数额达犯罪追诉标准80行政处罚案件应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5日民检察院通报相关情况
第五条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定期召开信息通报会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案件情况研究解决执法程中遇新情况新问题
第六条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调阅相关案卷材料必时求行政执法机关丏门通报关案件情况说明移送理
第七条行政执机关民检察院调阅查询案件材料工作应予配提供查阅复制相关材料方便条件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建议民检察院立案监督案件民检察院应月审查情况书面回复行政执法机关
第九条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办结月办理情况书面行政执法机关通报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执法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时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移送行政执法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民检察院应否立案决定办结情况月行政执法机关通报
第十条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初步建立网衔接信息享机制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理系统民检察院信息联网享深化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第十条制度公示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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