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加强产品服务理体系认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简称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维护获证组织公众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序发展根中华民国认证认条例(简称条例)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称认证证书指产品服务理体系通认证获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理体系认证证书
办法称认证标志指证明产品服务理体系通认证专符号图案者符号图案文字组合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 办法适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制定发布备案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监督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法负责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理监督综合协调工作
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称方认证监督理部门)职责分工法负责辖区域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禁止伪造转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认证标志
第二章 认证证书
第六条 认证机构应认证基规范认证规事认证活动认证合格应规定时限认证委托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 产品认证证书包括基容:
()委托名称址
(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时产品功特征描述
(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址
(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址
(五)认证标准技术求
(六)认证模式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效期
(九)需说明容
第八条 服务认证证书包括基容:
()获认证组织名称址
(二)获认证服务覆盖业务范围
(三)认证标准技术求
(四)认证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效期
(六)需说明容
第九条 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基容:
()获认证组织名称址
(二)获认证组织理体系覆盖业务范围
(三)认证标准技术求
(四)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效期
(六)需说明容
第十条 获认证组织应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认证证书关信息获认证产品服务理体系发生重变化时获认证组织应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者认证机构调查发现符合认证求继续该认证证书
第十条 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证书理制度获认证组织认证证书情况实施效踪调查符合认证求应暂停直撤销认证证书予公布撤销者注销认证证书予收回法收回予公布
第十二条 利产品认证证书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服务理体系通认证利服务认证证书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产品理体系通认证利理体系认证证书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产品服务通认证
第三章 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 认证标志分强制性认证标志愿性认证标志
愿性认证标志包括国家统愿性认证标志认证机构行制定认证标志
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愿性认证标志属国家专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行制定认证标志指认证机构专认证标志
第十四条 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愿性认证标志制定国家认监委法规定予公布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行制定认证标志式样(包括符号)文字名称应遵守规定:
()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愿性认证标志者已国家认监委备案认证机构行制定认证标志相者似
(二)妨碍社会理秩序
(三)公众熟知社会公资源者具特定含义认证名称文字符号图案作认证标志组成部分(表明安全健康环保绿色污染等文字符号图案)
(四)容易误导公众者造成社会歧视损社会道德风尚良影响文字符号图案作认证标志组成部分
(五)法律行政法规者国家制定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规定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行制定认证标志应发布日起___日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备案时应提交认证标志式样(包括符号)文字名称应范围识方法方法等情况书面材料
国家认监委应收备案材料日起___日办法关规定认证机构提交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备案公布符合告知改正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标志理制度明确认证标志者权利义务获认证组织认证标志情况实施效踪调查发现认证产品服务理体系符合认证求应时作出暂停者停止认证标志决定予公布
第十九条 获产品认证组织应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产品认证标志通认证产品包装标注产品认证标志利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服务理体系通认证
第二十条 获服务认证组织应广告等关宣传中正确服务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悬挂获服务认证区域利服务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产品理体系通认证
第二十条 获理体系认证组织应广告等关宣传中正确理体系认证标志产品标注理体系认证标志注明获证组织通相关理体系认证情况方产品包装标注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方认证监督理部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伪造转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认证标志违法行法予查处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应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理情况国家认监委提供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包括获证组织认证证书认证标志踪调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境外认证标志者授权委托国家认监委办理境外认证标志备案备案容包括认证标志式样(包括符号)文字名称应范围识方法认证标志持变更等情况
中国境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行制定认证标志应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公布机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相关信息便公众进行查询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单位伪造转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国家认监委者方认证监督理部门举报
第五章 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混淆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方认证监督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处___万元罚款
未通认证产品者产品包装广告等宣传中虚假文字表明通认证方认证监督理部门应伪造认证标志违法行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办法规定伪造认证证书方认证监督理部门应责令改正处___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办法规定非法买卖者转认证证书方认证监督理部门责令改正处___万元罚款认证机构未通认证认证委托出卖转认证证书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行制定认证标志违反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发现认证产品服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求时暂停认证证书认证标志者时撤销认证证书者停止认证标志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认证机构未规定社会公布机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相关信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予警告
第三十三条 伪造非法买卖认证标志中华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四条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收费国家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办法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___年___月___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产品质量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理办法___年___月___日原国家商检局发布进出口商品标志理办法中关认证标志部分规定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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