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督理根中华民国环境保护法关法律法规制定规定
第二条 中华民国领域中华民国辖海域直接者间接环境 排放污染物 工业建筑施工噪声者产生固体废物企业事业单位(简称排污单位)规定进行申报登记(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申报登记适规定
第三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监督理排污单位行业部门负责审核属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容
第四条 排污单位必须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指定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求提供必资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申报登记应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月办理
第五条 排污单位必须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行业部门审核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排放污染物体工商户排污申报登记县级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规定
排污单位终止营业应终止营业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第六条 排污单位申报登记 排放污染物 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排放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者固体废物储藏利处置场等需作重改变应变更前十五天行业部门审核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改变必须改变三天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重改变未履行变更手续视拒报
第七条 排放污染物 超国家者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写明超污染物排放标准原限期治理措施
第八条 需拆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提前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环境保护部门接申报应月予批复逾期未批复视意
未环保部门意擅拆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申报视拒报
第九条 法律法规排污申报登记时间容已规定已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筑施工噪声申报登记中华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国家统规定进行监测统计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固体废物储藏处置场应适采样监测计量等工作条件排污单位应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求设立标志
第十三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权辖范围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排污申报登记容检查单位必须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资料
进行现场检查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必须检查单位保守技术业务秘密
第十四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建立排污申报登记档案省辖市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建立排污申报登记数库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拒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法处三百元三千元罚款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格式排污申报登记数库建设规范国家环境保护局统制定
第十七条 办法九九二年____月___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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