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加强机动车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保护公民法组织合法权益促进济社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办法
第二条 中华民国境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适办法中国民解放军中国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登记机动车适军车登记理规定
第三条 中华民国境道路行驶机动车应办法规定机动车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未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准道路行驶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理部门车辆理机动车登记机构负责办理行政辖区机动车登记
第五条 机动车登记种类分:注册户转出转入变更抵押停驶复驶时入境注销登记
第六条 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组成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公安部交通理局确定
辆机动车时具两机动车登记编号
第七条 车辆理应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登记效
第八条 机动车应办法规定车辆理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提交效资料
第九条 车辆理应接受机动车抵押权申请法审核机动车抵押权提交资料检验车辆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限决定准予者予登记予登记书面说明予登记理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十条 机动车未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应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列资料机动车住车辆理申请注册登记交验车辆:
()机动车身份证明
(二)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车辆标准片
(三)机动车历证海关监车辆外
(四)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进口证
(五)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者免税证明
第十条 车辆理办理注册登记时登记列事项:
()机动车姓名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者单位代码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
(三)机动车关技术数
(四)机动车性质
(五)机动车获方式
(六)机动车历证名称编号进口机动车进口证名称编号
(七)车辆购置税完税者免税证明名称编号
(八)机动车办理保险种类保险日期保险公司名称
(九)机动车销售单位者交易市场名称机动车销售价格
(十)注册登记日期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登记事项
第十二条 车辆理受理日起三工作日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审核资料检验车辆符合办法规定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建立机动车档案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列情形予办理注册登记:
()机动车提交资料效
(二)机动车身份证明记载姓名者单位名称机动车历证记载姓名者单位名称致
(三)机动车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提交资料记载容机动车致
(四)机动车住车辆理辖区
(五)机动车属走私进口证明利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者套国产车目录
(六)机动车未获国家生产许
(七)机动车右置方盘者右置方盘改左置方盘
(八)机动车达国家规定报废标准者属利报废车辆零部件拼组装
(九)机动车检验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
(十)机动车属盗抢
第三章 户登记
第十四条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权发生转移原机动车现机动车住车辆理辖区现机动车应机动车权转移日起三十日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列资料机动车辖车辆理申请户登记交验车辆:
()现机动车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历证
(四)解海关监机动车应提交监海关出具中华民国海关监车辆解监证明书
(五)机动车行驶证
(六)申请办理户登记机动车标准片
(七)规定需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应交回机动车号牌
第十五条 车辆理办理户登记时登记列事项:
()现机动车姓名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者单位代码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性质
(三)机动车获方式
(四)机动车历证名称编号进口机动车进口证名称编号
(五)中华民国海关监车辆解监证明书名称编号
(六)机动车办理保险种类保险日期保险公司名称
(七)机动车销售单位者交易市场名称机动车销售价格
(八)户登记日期
第十六条 车辆理受理日起三工作日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审核资料确认车辆超检验周期机动车进行安全检测符合办法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户登记事项需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收回原机动车号牌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需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收回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七条 列情形予办理户登记:
()机动车该车机动车档案记载事项致
(二)机动车未解海关监
(三)机动车办理抵押登记
(四)机动车者机动车档案民法院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法查封扣押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情形
第四章 转出登记转入登记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住迁出原车辆理辖区者机动车权发生转移现机动车住原车辆理辖区现机动车应住迁出者机动车权转移日起三十日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列资料机动车辖车辆理申请转出登记交验车辆:
()属机动车住迁出原车辆理辖区情形提交机动车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海关监机动车应提交监海关出具中华民国海关监车辆进(出)境领(销)牌通知书
(二)属机动车权发生转移现机动车住原车辆理辖区情形办法第十四条第项第四项规定提交资料交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九条 车辆理办理转出登记时登记列事项:
()现机动车姓名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者单位代码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转入车辆理名称
(三)中华民国海关监车辆解监证明书名称编号
(四)转出登记日期
属机动车权发生转移应登记列事项:
()机动车获方式
(二)机动车历证名称编号进口机动车进口证名称编号
(三)机动车销售单位者交易市场名称机动车销售价格
第二十条 车辆理受理日起三工作日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审核资料确认车辆符合办法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转出登记事项收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时行驶车号牌密封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
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予办理转出登记
第二十二条 已办理转出登记机动车机动车应办结转出登记日起九十日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列资料转入车辆理申请转入登记交验车辆:
()机动车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档案
(四)申请办理转入登记机动车标准片
(五)海关监机动车应提交监海关出具中华民国海关监车辆进 (出)境领(销)牌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车辆理办理转入登记时登记列事项:
()机动车姓名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者单位代码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性质
(三)转入登记日期
属机动车权发生转移应登记列事项:
()机动车获方式
(二)机动车历证名称编号进口机动车进口证名称编号
(三)机动车办理保险种类保险日期保险公司名称
(四)机动车销售单位者交易市场名称机动车销售价格
第二十四条 车辆理受理日起三工作日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审核资料检验车辆符合办法规定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转入登记事项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
第二十五条 列情形予办理转入登记:
()机动车擅改动更换机动车者机动车档案
(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列情形应申请变更登记:
()机动车更改姓名者单位名称
(二)机动车住址车辆理辖区改变
(三)改变车身颜色
(四)更换发动机者改变燃料种类
(五)损坏法修复需更换型号车身者车架
(六)质量问题制造厂机动车更换整车者更换型号发动机车身车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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