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加强规范民兵预备役部队流动兵员理根中华民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办法
第二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流动兵员指市行政区域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中列情形员:
()外出流动兵员:离开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三月市基干民兵民兵干部预备役部队预编员
(二)外流动兵员:编入市民兵组织外埠津员
第三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流动兵员理坚持突出重点兼顾般原重点抓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流动兵员理
第四条 级民政府关部门级军事机关关组织应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流动兵员理
第五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基层组织基层民武装部(兼部门)具体负责民兵预备役部队流动兵员理
第六条 流动兵员基层民兵组织基层民武装部(兼部门)预备役部队基层组织建立流动兵员理卡
流动兵员理卡天津警备区统制作
第七条 农村外出流动兵员应民兵连排长连长请假批准排长连长应填写流动兵员理卡报乡镇民武装部预备役部队基层组织备案
农村外外出流动兵员批准外出部门负责填写流动兵员理卡报属单位基层民武装部(兼部门)预备役部队基层组织备案
第八条 基干民兵民兵干部预备役部队预编员赋予列务时外出:
()军事训练演
(二)战备勤务
(三)维护社会治安
(四)抢险救灾
(五)应征入伍参战
第九条 民兵应急分队成员民兵干部预备役部队预编员外出六月基干民兵外出年应调整普通民兵组织
第十条 外出流动兵员应时民兵预备役部队基层组织基层民武装部(兼部门)报告联络方法应坚持定期汇报制度
民兵预备役部队基层组织应外出流动兵员进行踪理
第十条 外出流动兵员返回单位五日应原民兵预备役部队基层组织基层民武装部(兼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遇规定第八条列情况时外出流动兵员必须求时限返回
第十三条 外埠津员确需编入市民兵组织必须具备条件:
()工单位工作年
(二)政审合格
(三)___周岁
(四)身体健康
(五)初中文化程度
第十四条 吸收外埠津员编入市民兵组织工作外流动兵员理工作街道乡镇企事业单位民武装部(兼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外流动兵员原籍民兵服预备役应原籍基层民武装部开具民兵预备役员转隶介绍信市基层民武装部(兼部门)应时编入情况通知原籍基层民武装部
外流动兵员组织实力基层武装部(兼部门)单独统计
第十六条 外流动兵员离开市返回原籍转方时市工部门应时通知属基层民武装部(兼部门)办理离队转隶手续
第十七条 区县民武装部预备役团应分掌握民兵预备役部队流动兵员情况负责检查指导基层单位流动兵员理工作基层单位应季度分民兵预备役部队流动兵员情况区县民武装部预备役团汇总报告次
第十八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流动兵员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级民政府军事机关应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办法关部门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办法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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