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产品检测销售许证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产品检测销售许证理办法
(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中华民国公安部令 第32号)
第章 总
第条 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产品(简称安全专产品)
理保证安全专产品安全功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根中华
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产品指保护计算机信
息系统安全专硬件软件产品
第三条 中华民国境安全专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实行销售许
证制度
安全专产品生产者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前必须申领计算机信息
系统安全专产品销售许证(简称销售许证)
第四条 安全专产品生产者申领销售许证必须产品进行安全功
检测认定
第五条 公安部计算机理监察部门负责销售许证审批颁发工作安全
专产品安全功检测机构(简称检测机构)审批工作
(市)级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销售许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检测机构申请批准
第六条 省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者授权部门考核合格检
测机构公安部计算机理监察部门提出承担安全专产品检测务申
请
第七条 公安部计算机理监察部门提出申请检测机构检测条件
力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批准承担安全专产品检测务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履行列职责:
()严格执行公安部计算机理监察部门达检测务
(二)标准格式填写安全专产品检测报告
(三)出具检测结果报告
(四)接受公安部计算机理监察部门检测程监督查阅检测机构部
验证审核试验原始测试记录
(五)保守检测产品技术秘密非法占科技成果
(六)事检测产品关开发外咨询业务
第九条 公安部计算机理监察部门承担检测务检测机构年少进
行次监督检查
第十条 取消检测资格检测机构两年方准许重新申请承担安全专
产品检测务
第三章 安全专产品检测
第十条 安全专产品生产者应公安部计算机理监察部门批准
检测机构申请安全功检测
国生产安全专产品生产者负责送交检测境外生产国
销售安全专产品国外生产者指定国具法资格企业单位负
责送交检测
安全专产品安全功发生改变时安全专产品应进行重新检测
第十二条 送交安全专产品检测时应检测机构提交材料:
()安全专产品安全功检测申请
(二)营业执(复印件)
(三)样品
(四)产品功性中文说明
(五)证明产品功性关材料
(六)采密码技术安全专产品必须提交国家密码理部门审批文件
(七)根关规定需提交材料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收检测申请样品关材料应安全
专产品功说明检测否具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功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时检测检测报告报送公安部计算机理监
察部门备案
第四章 销售许证审批颁发
第十五条 安全专产品生产者申领销售许证应公安部计算机
理监察部门提交材料:
()营业执(复印件)
(二)安全专产品检测结果报告
(三)防治计算机病毒安全专产品须提交公安机关颁发计算机病毒防治
研究备案证明
第十六条 公安部计算机理监察部门接申请日起应十五日
安全专产品作出审核结果特殊情况延三十日审核合格颁发销
售许证安全专产品销售许标记合格书面通知申领者说
明理
第十七条 已取销售许证安全专产品生产者应固定位置标明
销售许标记
单位销售销售许标记安全专产品
第十八条 销售许证申请销售安全专产品效
安全专产品功发生改变时必须重新申领销售许证
第十九条 销售许证批准日起两年效期满需延期应
期满前三十日公安部计算机理监察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章 罚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违反办法规定列情形视未许
出售安全专产品公安机关根中华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
条例规定予处罚:
()没申领销售许证生产安全专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二)安全专产品功发生改变没重新申领销售许证进行销售
(三)销售许证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继续销售
(四)提供虚假安全专产品检测报告者虚假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备
案证明骗取销售许证
(五)销售安全专产品送检样品安全功致
(六)未安全专产品标明销售许标记销售
(七)伪造变造销售许证销售许标记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违反办法规定情节严重取消检测资格
第二十二条 安全专产品中含害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中华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构
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三条 办法作出行政处罚应县级(含县级)公安机
关决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宣布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四条 安全专产品检测通告安全功检测确认安全专产
品目录公安部计算机理监察部门发布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申请书检测机构批准书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
产品销售许证销售许标记公安部制定式样统监制
第二十六条 办法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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