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理暂行办法
第章 总
第条 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遇水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意见(财教〔XX〕19号)精神XX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研究生(固定工资收入外)补助研究生基生活支出获资助研究生须具中华民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中央财政方财政出资设立中央部门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需资金全部中央财政承担方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需资金中央财政方财政参普通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承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低生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低生年6000元
第五条 中央部门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生年1XX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生年6000元
第六条 方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教育部门确定中央财政博士研究生生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生年6000元标准普通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方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需资金
第七条 级财政部门会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济发展水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预算达
第八条 中央部门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需资金预算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 年9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根测算情况定例提前达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方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
第十条 年5月31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理中心根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校学生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十条 年6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预算分配方案中央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实结算
第十二条 年9月1日前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程序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预算达相关高校
第四章 发放理监督
第十三条 高校应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符合条件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直博生招生简章中注明授予中间学位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年修课程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国家助学金发放选修硕士课程阶段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制期限出国疾病等原办理保留学籍休学等手续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恢复学籍行发放超规定学制年限延期毕业生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中央关部门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校部门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法规办法规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截留挤占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 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中央部门属高校应根办法精神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理具体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等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理参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办法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办法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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