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 月 日 县第xx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
第章 总
第条 根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方级民代表会方级民政府组织法中华民国全国民代表会方级民代表会代表法中华民国民法院组织法中华民国民检察院组织法关规定参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事免办法根县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县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员决定免县民政府组成员县民法院审判员县民检察院检察员方组织法规定需常务委员会免决定免通员适办法
第二章 县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员免
第三条 县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健康状况工作者缺位时根会议提议副中决定代理选直恢复健康者民代表会选出新止
第四条 根会议提议通县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副委员委员
第五条 根会议提议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员
第六条 根会议提议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员
县民代表会闭会期间补选级民代表会出缺代表撤换代表
第七条 县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受理常务委员会组成员级民代表会代表提出辞职请求决定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组成员辞职报县民代表会备案
第三章 县民政府组成员决定免
第八条 县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县长担职务时根会议提议副县长中决定代理县长选
第九条 县民代表会闭会期间根县长提请决定副县长免
第十条 根县长提请决定县民政府办公室局长免县民政府报市民政府备案
筝十条 县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受理县长副县长提出辞职请求决定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报县民代表会备案
第十二条 县民代表会闭会期间根县长提请会议提议决定撤销副县长职务决定撤销县民政府办公室局长职务
第四章 县民法院审判员决定免
第十三条 县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县民法院院长担职务时根会议提议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选
第十四条 根县民法院院长提请决定县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免 .
第十五条 县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受理县民法院院长提出辞职请求决定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报县民代表会备案
第十六条 根县民法院院长提请会议提议决定撤销县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第五章 县民检察院检察员决定免
第十七条 县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县民检察院检察长担职务时根会议提议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选常务委员会决定县民检察院县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分报市民检察院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根县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决定县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免
第十九条 县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受理县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请求决定否接受辞职
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县民检察院报市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县民代表会备案
第二十条 根县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会议提议决定撤销县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第六章 免办理程序
第二十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免员应干部理权限提请单位写出书面提请免报告简历考查情况免理
县民代表会闭会期间请求辞职员应书面形式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请求
提请免报告辞职请求般应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果关机关逾期提出事免议案未求报送材料应推迟审议
第二十二条 提请免报告辞职请求会议决定否提交常务委员会列入会议议程认必时提名选情况进行考察果提名选情况疑问异议责成提请免机关负责请求辞职事会说明情况提供补充材料暂缓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县长县民法院院长县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议(请)常务委员会免
员时应作免情况说明解答委员提出关问题审议程中发现定根足影响命问题查清暂缓审议
第二十四条 提请决定命县民政府组成员县民法院副院长县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常务委员会决定命前应先组织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式命前述提请决定命员应会作供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事免事项般应采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免职事项时采举手方式需采方式表决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时决定表决均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员半数通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代理员辞职员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员县民政府组成员县民法院审判员县民检察院检察员县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请求辞职员请求应书面通知请求辞职工作单位
常务委员会免决定免员常务委员会书面通知提请单位
需报级机关批准(备案)达批复分常务委员会县民政府县民法院县民检察院规定程序办理提请常务委员会法免决定免通员常务委员会未做出决定前外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命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员决定命县民政府组成员县
民法院审判员县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务委员会颁发命书命书常务委员会署名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颁发命书仪式常务委员会副命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员决定命县民政府办公室局长县民法院副院长县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颁发命书
常务委员会决定命县民法院审判员县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务委员会委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进行谈话提出求代发命书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命决定命直接颁发命书员接命书两月常务委员会报送期报告时职单位全体员宣布年年终期届满常务委员会作书面述职报告常务委员会计划通会议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等方式法命干部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通县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员决定命县民政府组成员期县民代表会换届止行办理免职手续
常务委员会命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员决定命县民法院审判员县民检察院检察员期县民代表会届满限县民代表会换届时须办理命手续
述员工作变动离休退休须办法办理免职手续职期间亡需提请命单位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县民政府县民法院县民检察院属机构变动时关单位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原常务委员会决定命员行办理免职手续
第七章 命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常委会命县民政府组成员县民法院审判员县民检察院检察员根监督容象运审议视察检查调查评议询问质询撤销职务等监督形式加强监督
第三十四条 根会议安排定期组织县常委会命县民政府组成员完成工作目标遵守法律履行公职廉洁勤政等情况进行述职评议述职采取口头书面两种形式
县常委会命县民政府组成员供职容定期组织县常委会组成员部分县代表进行调查评议
适组织县常委会组成员部分县代表参加全市行业作风评议活动进步加强命员监督
第三十五条 根需县代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员五联名常委会书面提出县
民政府属部门县民法院县民检察院质询案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常委会全体会议答复口头答复负责会答复书面答复负责签署
第三十六条 必县常委会会议五分常委会组成员书面联名县范围重问题县常委会提议组织关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县常委会根调查委员会报告作出相应决议
第三十七条 县代会举行会议时候席团常委会者十分代表联名提出县常委会组成员县民政府组成员县民法院院长县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案具体工作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县常委会受理民群众县民政府县民法院县民检察院工作员申诉控告检举
民群众述机关工作员申诉控告检举常委会办事机构交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属直接控告检举县代会常委会选举命县民政府县民法院县民检察院工作员常委会会议责成关部门查清事实提出报告需作处理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九条 办法执行中问题县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办法通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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