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规范劳务派遣根中华民国劳动合法中华民国行政许法等法律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相关监督检查等适办法
第三条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劳务派遣行政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方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治区直辖市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许辖分工负责实施行政区域劳务派遣行政许工作相关监督检查
第四条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应遵循权责统公开公正优质高效原
第五条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行政机关办公场网站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程序期限条件需提交全部材料目录监督电话行政机关网站少种全区性报纸社会公布获许劳务派遣单位名单许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
第六条 营劳务派遣业务应许辖权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称许机关)法申请行政许
未许单位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 申请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具备列条件:
()注册资少民币200万元
(二)开展业务相适应固定营场设施
(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务派遣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应许机关提交列材料:
()劳务派遣营许申请书
(二)营业执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营场证明开展业务相适应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规章制度文拟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样
第九条 许机关收申请材料应根列情况分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存场更正错误应允许申请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齐全者符合法定形式应场者5工作日次告知申请需补正全部容逾期告知收申请材料日起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者申请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应受理行政许申请
第十条 许机关申请提出申请决定受理应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予受理应出具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予受理理告知申请享法申请行政复议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第十条 许机关决定受理申请应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法定条件程序需申请材料实质容进行核实许机关应指派2名工作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许机关应受理日起20工作日作出否准予行政许决定20工作日作出决定行政机关负责批准延长10工作日应延长期限理告知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许机关应法作出准予行政许书面决定作出决定日起5工作日通知申请领取劳务派遣营许证
申请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许机关应法作出予行政许书面决定说明予行政许理告知申请享法申请行政复议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营许证应载明单位名称住法定代表注册资许营事项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营许证分正副正副具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营许证效期3年
劳务派遣营许证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制定样式省治区直辖市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理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取劳务派遣营许证应妥善保涂改倒卖出租出者形式非法转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法定代表者注册资等改变应许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许机关应收变更申请日起10工作日法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新劳务派遣营许证者原劳务派遣营许证予注明符合法定条件许机关应收变更申请日起10工作日作出予变更书面决定说明理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继续存续名称住法定代表者注册资等改变应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设立新公司应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延续行政许效期应效期届满60日前许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书面申请提交3年基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书面申请新申请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办理
第十九条 许机关应根劳务派遣单位延续申请该行政许效期届满前作出否准予延续决定逾期未作决定视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行政许应换发新劳务派遣营许证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列情形许机关应收延续申请日起10工作日作出予延续书面决定说明理:
()逾期提交劳务派遣营情况报告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营情况报告责令改正拒改正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政许期限受2次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子公司许机关申请行政许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营劳务派遣业务应书面报告许机关分公司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年3月31日前许机关提交年度劳务派遣营情况报告实报告列事项:
()营情况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派遣劳动者数订立劳动合参加工会情况
(三)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情况
(四)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五)派遣劳动者派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工岗位情况
(六)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情况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者分公司应办理许者备案手续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劳务派遣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许机关应劳务派遣单位提交年度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法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核验结果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记录
第二十四条 列情形许机关者级行政机关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
()许机关工作员滥职权玩忽职守符合条件申请发放劳务派遣营许证
(二)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营许证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遣营许证
(四)法撤销行政许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申请隐瞒真实情况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许机关予受理予行政许
劳务派遣单位欺骗贿赂等正手段隐瞒真实情况者提交虚假材料取行政许许机关应予撤销撤销行政许劳务派遣单位1年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
第二十六条 列情形许机关应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注销手续:
()劳务派遣营许证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者延续申请未批准
(二)劳务派遣单位法终止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法撤销者劳务派遣营许证法吊销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注销行政许情形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许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应提交已法处理派遣劳动者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机关应核实关情况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事许机关作出关劳务派遣行政许行政决定服法申请行政复议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组织权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中违法违规行进行举报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时核实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
第三十条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情形级行政机关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法予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发放劳务派遣营许证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营许证
(二)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予行政许者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决定
(三)办理行政许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者收受财物者谋取利益
(四)法履行监督职责者监督力造成严重果
许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事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国家赔偿法规定予赔偿
第三十条 单位违反中华民国劳动合法规定未许擅营劳务派遣业务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没收违法处违法1倍5倍罚款没违法处5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民国劳动合法关劳务派遣规定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5000元1万元标准处罚款吊销劳务派遣营许证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列情形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处1万元3万元罚款:
()涂改倒卖出租出劳务派遣营许证者形式非法转劳务派遣营许证
(二) 隐瞒真实情况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劳务派遣行政许
(三)欺骗贿赂等正手段取劳务派遣行政许
第五章 附
第三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2012年12月28日2013年6月30日间订立劳动合劳务派遣协议2013年7月1日应全国常委会关修改〈中华民国劳动合法〉决定执行
办法施行前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应办法取劳务派遣行政许方营新劳务派遣业务办法施行未取劳务派遣行政许营新劳务派遣业务
第三十五条 办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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