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3月19日[84]卫防字第16号)
第章 总
第条
加强职业病诊断理工作提高诊断水保障职工健康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指职业病国家规定职业病范围执行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项技术性强工作事职业病诊断工作员必须认真学掌握国家颁发职业病诊断标准关规定科学态度极端负责精神做诊断工作
第四条
职业病诊断必须实行职业病防治机构职业病诊断组集体诊断准原
第五条
职业病诊断应根患者职业史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床症状相应理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 第六条
办法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诊断机构职责
第七条
述机构职业病诊断权:
1国家省(治区直辖市)市(州盟)级职业病防治机构述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区职业病诊断
2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总公司)省(治区直辖市)工业交通厅(局)公司型厂矿企业属职业病防治机构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分负责部门该区直属企业企业职业病诊断 第八条
卫生部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职业病诊断标准分委员会基础设立国家职业病诊断组务:
1全国职业病诊断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
2受理省治区直辖市职业病诊断组区域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提交职业性疑难病例诊断
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该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省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省(治区直辖市)市(州盟)级职业病诊断组务:
1区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
2受理区职业性疑难病例诊断
第十条
职业病诊断组应卫生行政领导事劳动卫生职业病×线关床学科验专业员组成注意吸收工业部门中医疗技术水较高专业员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职业病防治机构条件医疗卫生单位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年卫生事业费中安排定活动费
职业病诊断组根需设干专业组
第三章 理工作
第十条
应立抢救职业病患者附医疗单位职业病防治单位诊治医疗终结疑遗症者受诊单位应转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负责该机构提供患者治疗情况诊断意见 第十二条
慢性职业病诊断职工应持单位介绍信详细职业病史证明材料区职业病防治机构指定医疗卫生单位诊确诊诊断单位应出具诊断证明书式三份患者单位份存档份
第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注明复查日期期末复查者原诊断证明书作废复查期规定规定执行尚规定者诊断单位根患者具体情况定
第十四条
国家尚未公布诊断标准职业病省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区职业病暂行诊断标准报卫生部备案国家诊断标准区暂行诊断标准职业病应提交省治区直辖市级职业病诊断组诊断 第十五条
国家统颁发职业病诊断标准公布类诊断标准国家标准实施日起律废止原诊断标准诊断职业病职工诊断证明书复查期满国家诊断标准复查
第十六条
省(治区直辖市)级职业病诊断组会诊做出诊断尚需转外省市检查疑难病例应省(治区直辖市)级职业病诊断组提出意见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征外省市接受单位意方外转转诊单位应办法第五条规定接受单位提供诊断职业病必需关资料接受单位诊断意见处理问题转诊单位应负责防复查工作 第十七条
符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转诊患者患疾病国家尚未颁发统诊断标准职业病接受单位区暂行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第十八条
符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转诊断职业病职工返回原应持诊断证明书职业病防治机构登记备案卫生劳动事部门工会组织应承认诊断规定享受职业病遇 第十九条
初次诊断职业病患者诊断单位应国家现行职业病报告办法报告
第二十条
生前诊断明怀疑职业病死亡者生前怀疑患职业病原死亡者诊断单位征死者家属意应做尸解病理诊断确定诊断效期尸解确诊日算起
第二十条
中国民解放军职业病诊断理工作军队定
第二十二条
诊员职业病诊断服正理级诊断机构提出复诊求理取闹更威胁危害参诊断工作员安全扰乱正常工作秩序发生述情况单位予严肃处理直追究法律责 第二十三条
参诊断工作员必须坚持实事求科学态度秉公负责诊断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发现种情况工会组织权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诊断机构提出交涉代表职工法院提出控诉 第二十四条
省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办法规定结合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 附
第二十五条
办法抵触关职业病诊断理工作条例条款等办法实施日起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办法卫生部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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