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现予发布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 鹏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条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减少解决女职工劳动工作(统称劳动)中生理特点造成特殊困难保护健康利社会义现代化建设制定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中华民国境切国家机关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统称单位)女职工
第三条 适合妇女事劳动单位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工资者解劳动合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事矿山井国家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女职工禁忌事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月期间单位安排事高空低温冷水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安排事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孕期禁忌事劳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劳动时间胜原劳动应根医务部门证明予减轻劳动量者安排劳动
怀孕七月(含七月)女职工般安排事夜班劳动劳动时间应安排定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九十天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胞胎生育生育婴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单位应根医务部门证明予定时间产假
第九条 满周岁婴女职工单位应班劳动时间予两次哺乳(含工喂养)时间次三十分钟胞胎生育哺乳婴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班劳动时间两次哺乳时间合哺乳时间单位哺乳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哺乳期单位安排事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哺乳期禁忌事劳动延长劳动时间般安排事夜班劳动
第十条 女职工较单位应国家关规定办者联办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幼园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生理卫生哺乳料婴方面困难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侵害时权单位部门者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部门应收申诉书日起三十日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处理决定服收处理决定书日起十五日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单位负责直接责员单位部门应根情节轻重予行政处分责令该单位予侵害女职工合理济补偿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
第十四条 级劳动部门负责规定执行进行检查
级卫生部门工会妇联组织权规定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关计划生育规定劳动保护应国家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适规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理特点禁忌事劳动范围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规定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规定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中华民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关女工女职员生育遇规定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女工作员生产假期通知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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