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中华民国高民检察院
      公告
      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试行)已2013年9月23日高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现予公布日起施行
       高 民 检 察 院
      2013年11月18日
      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试行)
      (2013年9月23日高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
      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试行)
      第章 总
      第二章 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受理
      第五章 审查
          第节 般规定
          第二节 听证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四节 中止审查终结审查
      第六章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
          第节 般规定
          第二节 审检察建议提请抗诉
          第三节 抗诉
          第四节 出庭
      第七章 审判程序中审判员违法行监督
      第八章 执行活动监督
      第九章 案件理
      第十章 规定
      第十章 附
      第章 总
      第条 保障规范民检察院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国民检察院组织法关规定结合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规
      第二条 民检察院法独立行检察权通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维护公民法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正确实施
      第三条 民检察院通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 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事实根法律准绳坚持公开公公正诚实信原尊重保障事诉讼权利监督支持民法院法行审判权执行权
      第五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受理办理理工作分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理部门负责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条 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制
      第七条 高民检察院领导方级民检察院专门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级民检察院领导级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级民检察院级民检察院作出决定权予撤销者变更发现级民检察院工作中错误权指令级民检察院纠正级民检察院决定级民检察院应执行级民检察院级民检察院决定意见执行时级民检察院报告
      第八条 民检察院检察长级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民事抗诉案件者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关议题时关规定列席会议
      第九条 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检察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法秉公办案觉接受监督
      检察员接受事诉讼代理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事诉讼代理
      检察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行应追究法律责
      第二章 辖
      第十条 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案件高民检察院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民法院级民检察院级民检察院均辖权
      第十二条 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员违法行监督案件审理案件民法院级民检察院辖
      第十三条 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执行法院级民检察院辖
      第十四条 民检察院发现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属院辖应移送辖权民检察院受移送民检察院应受理受移送民检察院认属院辖应报请级民检察院指定辖行移送
      第十五条 辖权民检察院特殊原行辖权级民检察院指定辖
      民检察院间辖权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报请级民检察院指定辖
      第十六条 级民检察院认确必办理级民检察院辖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级民检察院辖权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需级民检察院办理报请级民检察院办理
      第十七条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辖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回避
      第十八条 检察员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应行回避事权申请回避
      前款规定适书记员翻译员鉴定勘验等
      第十九条 检察员行回避口头者书面方式提出说明理口头提出申请应记录卷
      第二十条 事申请回避应民检察院作出提出抗诉者检察建议等决定前口头者书面方式提出说明理口头提出申请应记录卷根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提出回避申请应提供相关证
      申请回避员民检察院作出否回避决定前应暂停参案工作案件需采取紧急措施外
      第二十条 检察长回避检察委员会讨决定检察员员回避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检察长回避问题时副检察长持检察长参加
      第二十二条 民检察院事提出回避申请应三日作出决定通知申请申请决定服接决定时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次民检察院应三日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复议申请复议期间申请回避员停止参案工作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三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源包括:
      ()事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事外公民法组织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三)民检察院职权发现
      第二十四条 列情形事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款规定
      (二)认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员存违法行
      (三)认民事执行活动存违法情形
      第二十五条 事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证材料提交证材料应附证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齐备民检察院应求申请限期补齐明确告知应补齐全部材料申请逾期未补齐视撤回监督申请
      第二十六条 规第二十五条规定监督申请书应记明列事项:
      ()申请姓名性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效联系方式法者组织名称住法定代表者负责姓名职务效联系方式
      (二)事姓名性工作单位住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者组织名称住负责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事实理
      申请应事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
      第二十七条 规第二十五条规定身份证明包括:
      ()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等够证明身份效证件
      (二)法者组织营业执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者负责身份证明等效证
      事提交身份证明民检察院核误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规第二十五条规定相关法律文书指民法院该案件诉讼程中作出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第二十九条 事申请监督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代理
      第三十条 事申请监督符合列条件民检察院应受理:
      ()符合规第二十四条规定
      (二)申请提供材料符合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三)院具辖权
      (四)具规规定予受理情形
      第三十条 事根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款规定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列情形民检察院予受理:
      ()事未民法院申请审者申请审超法律规定期限
      (二)民法院正民事审申请进行审查超三月未审申请作出裁定外
      (三)民法院已裁定审尚未审结
      (四)判决调解解婚姻关系财产分割部分服外
      (五)民检察院已审查终结作出决定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法院根民检察院抗诉者审检察建议审作出
      (七)应受理情形
      第三十二条 民法院作出审民事判决裁定事法诉未提出诉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款第项第二项规定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民检察院予受理列情形外:
      ()作出原判决裁定法律文书撤销者变更
      (二)审判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
      (三)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事行诉权
      (四)事然灾害等抗力法行诉权
      (五)事身剥夺限制者严重疾病等客观原行诉权
      (六)证证明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事行诉权
      (七)责事原没提出诉
      第三十三条 事认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员存违法行者民事执行活动存违法情形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列情形民检察院予受理:
      ()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者提起诉讼事没提出异议申请复议者提起诉讼正理外
      (二)事提出异议者申请复议民法院已受理正审查处理超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外
      (三)应受理情形
      第三十四条 事根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款规定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者抗诉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法院级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事认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员存违法行者民事执行活动存违法情形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审理执行案件民法院级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第三十五条 民法院裁定驳回审申请者逾期未审申请作出裁定事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法院级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第三十六条 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监督申请应根情形作出处理:
      ()符合受理条件应规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二)属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属院辖应告知申请辖权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属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应告知申请关机关反映
      (四)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撤回监督申请决定予受理
      应级民检察院受理级民检察院应七日监督申请书相关材料移交级民检察院
      第三十七条 控告检察部门应决定受理日起三日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告知权利义务
      需通知事应受理通知书监督申请书副发送事告知权利义务事收监督申请书副日起十五日提出书面意见提出意见影响民检察院案件审查
      第三十八条 控告检察部门应决定受理日起三日案件材料移送院民事检察部门时受理通知书抄送院案件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事外公民法组织认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员存违法行者民事执行活动存违法情形级民检察院控告举报控告举报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控告检察部门收控告举报应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办理
      第四十条 控告检察部门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级民检察院交办涉民事诉讼监督信访案件
      第四十条 具列情形民事案件民检察院应职权进行监督:
      ()损害国家利益者社会公利益
      (二)审判执行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
      (三)关规定需民检察院进监督
      第四十二条 级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监督等案件级民检察院案件理部门受理
      职权发现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案件理部门登记受理
      第四十三条 案件理部门接收案件材料应三日登记案件材料案件登记表移送民事检察部门案件材料符合规定应求补齐
      案件理部门登记受理需通知事民事检察部门应制作受理通知书三日发送事
      第五章 审查
      第节 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民事检察部门负责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审查
      第四十五条 级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交辖权级民检察院办理交办案件应制作交办通知书关材料移送级民检察院级民检察院应法办理案件行交办作出决定前应报级民检察院审核意
      交办案件需通知事应制作通知书发送事
      第四十六条 级民检察院案件转辖权级民检察院办理转办案件应制作转办通知书关材料移送级民检察院
      转办案件需通知事应制作通知书发送事
      第四十七条 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围绕申请申请监督请求发现情形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否合法进行审查事申请监督应列申请申请监督请求审查
      第四十八条 申请者事提出张应提供证材料民检察院收事提交证材料应出具收
      第四十九条 民检察院应告知事申请回避权利告知办理案件检察员书记员等姓名法律职务
      第五十条 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听取事意见必时听证者调查核实关情况
      第五十条 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关规定调阅民法院诉讼卷宗
      通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够满足办案需调阅诉讼卷宗
      第五十二条 承办审查终结应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审查终结报告应全面客观公正叙述案件事实法律提出处理建议
      承办通审查监督申请书等材料认定案件事实直接制作审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 案件应集体讨参加集体讨员应案件事实适法律处理建议等发表明确意见说明理集体讨意见应全面客观纳讨意见基础形成
      集体讨形成处理意见民事检察部门负责提出审核意见报检察长批准
      检察长认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决定
      第五十四条 民检察院审查终结案件应区分情况作出列决定:
      ()提出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
      (三)提出抗诉
      (四)提出检察建议
      (五)终结审查
      (六)支持监督申请
      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控告检察部门
      第五十五条 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程中事解意愿建议事行解
      第五十六条 民检察院受理事申请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案件应三月审查终结作出决定
      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员违法行监督案件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审查期限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节 听证
      第五十七条 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确必组织关事听证
      根案件具体情况邀请案件没利害关系代表政协委员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民调解员者事单位居住居民委员会委员专家学者等社会士参加听证
      第五十八条 民检察院组织听证承办该案件检察员持书记员负责记录
      听证应民检察院专门听证场进行
      第五十九条 民检察院组织听证应听证三日前通知参加听证事告知听证时间点
      第六十条 参加听证事相关员应时参加听证事正理缺席者未许中途退席影响听证程序进行
      第六十条 听证应围绕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等问题进行
      事提交证材料民检察院调查取证应充分听取方事意见
      第六十二条 听证应列序进行:
      ()申请陈述申请监督请求事实理
      (二)事发表意见
      (三)申请事提交新证应出示予说明
      (四)出示民检察院调查取证
      (五)案件方事陈述听证中出示证意见
      (六)申请事发表意见
      第六十三条 听证应制作笔录事校阅事签名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应记明情况
      第六十四条 参加听证员应服听证持指挥
      违反听证秩序民检察院予训诫责令退出听证场哄闹击听证场侮辱诽谤威胁殴检察员等严重扰乱听证秩序法追究责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五条 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者抗诉需列情形事者案外调查核实关情况:
      ()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存法律规定需监督情形仅通阅卷审查现材料难认定
      (二)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员存违法行
      (三)民事执行活动存违法情形
      (四)需调查核实情形
      第六十六条 民检察院采取调查核实措施:
      ()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材料
      (二)询问事者案外
      (三)咨询专业员相关部门者行业协会等专门问题意见
      (四)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五)勘验物证现场
      (六)查明案件事实需采取措施
      民检察院调查核实采取限制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七条 民检察院专门性问题书面者口头咨询关专业员相关部门者行业协会意见口头咨询应制作笔录接受咨询专业员签名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应记明情况
      第六十八条 民检察院专门性问题认需鉴定评估审计委托具备资格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审计
      诉讼程中已进行鉴定评估审计般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第六十九条 民检察院认确必勘验物证者现场勘验应出示民检察院证件邀请基层组织者事单位派参加事者事成年家属应场拒场影响勘验进行
      勘验应勘验情况结果制作笔录勘验事邀参加签名者盖章
      第七十条 需调查核实承办提出部门负责者检察长批准
      第七十条 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应二进行
      调查笔录调查校阅调查调查签名者盖章调查拒绝签名盖章应记明情况
      第七十二条 民检察院指令级民检察院者委托外民检察院调查核实
      民检察院指令调查者委托调查应发送指令调查通知书者委托调查函载明调查核实事项证线索求受指令者受委托民检察院收指令调查通知书者委托调查函应十五日完成调查核实工作书面回复客观原完成调查应述期限书面回复指令者委托民检察院
      民检察院外调查民检察院应配合
      第七十三条 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关单位应配合拒绝者妨碍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民检察院关单位者级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责令纠正涉嫌犯罪规定移送关机关处理
      第四节 中止审查终结审查
      第七十四条 列情形民检察院中止审查:
      ()申请监督然死亡需等继承表明否继续申请监督
      (二)申请监督法者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
      (三)案必须案处理结果案尚未审结
      (四)中止审查情形
      中止审查应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发送事中止审查原消应恢复审查
      第七十五条 列情形民检察院应终结审查:
      ()民法院已裁定审者已纠正违法行
      (二)申请撤回监督申请者事达成解协议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者合法权益
      (三)申请监督然死亡没继承者继承放弃申请没发现应监督违法情形
      (四)申请监督法者组织终止没权利义务承受者权利义务承受放弃申请没发现应监督违法情形
      (五)发现已受理案件符合受理条件
      (六)民检察院职权发现案件审查需采取监督措施
      (七)应终结审查情形
      终结审查应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需通知事发送事
      第六章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
      第节 般规定
      第七十六条 民检察院发现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裁定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法民法院提出审检察建议者抗诉
      第七十七条 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法民法院提出审检察建议者抗诉
      第七十八条 列证应认定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规定新证: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庭审结束新发现证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发现客观原法取者规定期限提供证
      (三)原审庭审结束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意见证
      (四)事原审中提供原审未予质证认证足推翻原判决裁定证
      第七十九条 列情形应认定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认定基事实缺乏证证明:
      ()认定基事实没证支持者认定基事实证虚假缺乏证明力
      (二)认定基事实证合法
      (三)基事实认定违反逻辑推理者日常生活法
      (四)认定基事实缺乏证证明情形
      第八十条 列情形应认定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适法律确错误:
      ()适法律案件性质明显符
      (二)认定法律关系体性质者法律行效力错误
      (三)确定民事责明显违背事效约定者法律规定
      (四)适法律已失效者尚未施行
      (五)违反法律溯力规定
      (六)违反法律适规
      (七)适法律明显违背立法意
      (八)适诉讼时效规定错误
      (九)适法律错误情形
      第八十条 列情形应认定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审判组织组成合法:
      ()应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独审判
      (二)民陪审员参第二审案件审理
      (三)审发回重审案件没行组成合议庭
      (四)审理案件员具审判资格
      (五)审判组织者员合法情形
      第八十二条 列情形应认定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事辩权利:
      ()允许者严重限制事行辩权利
      (二)应开庭审理未开庭审理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者诉状副致事法行辩权利
      (四)违法剥夺事辩权利情形
      第二节 审检察建议提请抗诉
      第八十三条 方级民检察院发现级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裁定列情形级民法院提出审检察建议:
      ()新证足推翻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基事实缺乏证证明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证伪造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证未质证
      (五)审理案件需证事客观原行收集书面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民法院未调查收集
      (六)审判组织组成合法者法应回避审判员没回避
      (七)诉讼行力未法定代理代诉讼者应参加诉讼事责者诉讼代理事未参加诉讼
      (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事辩权利
      (九)未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十)原判决裁定遗漏者超出诉讼请求
      (十)作出原判决裁定法律文书撤销者变更
      第八十四条 符合规第八十三条规定案件列情形方级民检察院应提请级民检察院抗诉:
      ()判决裁定级民法院审作出
      (二)判决裁定级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作出
      (三)适宜级民法院审纠正
      第八十五条 方级民检察院发现级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裁定具列情形应提请级民检察院抗诉:
      ()原判决裁定适法律确错误
      (二)审判员审理该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
      第八十六条 方级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级民法院提出审检察建议提请级民检察院抗诉
      第八十七条 民法院已采纳审检察建议进行审案件提出审检察建议民检察院般级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第八十八条 民检察院提出审检察建议应制作审检察建议书决定提出审检察建议日起十五日审检察建议书连案件卷宗移送级民法院制作决定提出审检察建议通知书发送事
      民检察院提出审检察建议应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审检察建议书报级民检察院备案
      第八十九条 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决定提请抗诉日起十五日提请抗诉报告书连案件卷宗报送级民检察院制作决定提请抗诉通知书发送事
      第九十条 民检察院认事监督申请符合提出审检察建议者提请抗诉条件应作出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决定日起十五日制作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事
      第三节 抗诉
      第九十条 高民检察院级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级民检察院级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情形应级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九十二条 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制作抗诉书决定抗诉日起十五日抗诉书连案件卷宗移送级民法院制作决定抗诉通知书发送事
      第九十三条 民检察院认事监督申请符合抗诉条件应作出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决定日起十五日制作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事级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级民检察院委托提请抗诉民检察院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事
      第四节 出庭
      第九十四条 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民法院审时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席法庭
      第九十五条 受理抗诉民法院抗诉案件交级民法院审提出抗诉民检察院指令审民法院级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九十六条 检察员出席审法庭务:
      ()宣读抗诉书
      (二)职权调查证予出示说明
      检察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应休庭者庭审结束民检察院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第七章 审判程序中审判员违法行监督
      第九十七条 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审判程序包括:
      ()第审普通程序
      (二)简易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
      (四)特程序
      (五)审判监督程序
      (六)督促程序
      (七)公示催告程序
      (八)海事诉讼特程序
      (九)破产程序
      第九十八条 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适法官民陪审员书记员
      第九十九条 民检察院发现级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列情形应级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判决裁定确错误适审程序纠正
      (二)调解违反愿原者调解协议容违反法律
      (三)符合法律规定起诉受理条件应立案立案
      (四)审理案件适审判程序错误
      (五)保全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
      (七)诉讼中止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
      (九)事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
      (十)审判员接受事委托代理请客送礼者违反规定会见事委托代理
      (十二)审判员实施者指支持授意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尚未构成犯罪
      (十三)违反法律规定情形
      第百条 民检察院规第九十九条提出检察建议应制作检察建议书决定提出检察建议日起十五日检察建议书连案件卷宗移送级民法院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通知书发送申请
      第百零条 民检察院认事申请监督审判程序中审判员违法行存者构成应作出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决定日起十五日制作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
      第八章 执行活动监督
      第百零二条 民检察院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情形实行法律监督
      第百零三条 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应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决定日起十五日检察建议书连案件卷宗移送级民法院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通知书发送事
      第百零四条 民检察院认事申请监督民法院执行活动存违法情形应作出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决定日起十五日制作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
      第九章 案件理
      第百零五条 民检察院案件理部门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流程监控案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理监督预警
      第百零六条 民事检察部门办理案件程中列情形应作出决定日起三日院案件理部门登记:
      ()决定中止恢复审查
      (二)决定终结审查
      第百零七条 案件理部门发现院办案部门者办案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列情形应时提出纠正意见:
      ()法律文书存明显错漏
      (二)正理超法定办案期限未办结案件
      (三)侵害事诉讼代理诉讼权利
      (四)未法民事审判活动执行活动中违法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五)违反规定办理案件情形
      具前款规定情形情节轻微办案部门者办案员进行口头提示情节较重应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时查明情况予纠正情节严重应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检察长报告
      办案部门收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应五日核查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理部门
      第百零八条 案件理部门院名义制发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理
      第百零九条 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结需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统案件理部门审核移送材料否规范齐备案件理部门认材料规范齐备符合移送条件应立关部门相关规定移送认材料符合求应时通知办案部门补送更正
      第百十条 民法院民检察院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案件理部门负责接收时登记移送民事检察部门
      第百十条 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程中事诉讼代理提出关申请求者提交关书面材料案件理部门负责接收需出具相关手续案件理部门应出具案件理部门接收材料应时移送民事检察部门
      第十章 规定
      第百十二条 列情形民检察院提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
      ()民法院民事诉讼中类问题适法律致
      (二)民法院起案件中适法律存类错误
      (三)民法院起案件中相违法行
      (四)关单位工作制度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者需改正改进
      第百十三条 民事检察部门履行职责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行应时犯罪线索相关材料移送院相关职部门
      民检察院相关职部门办案工作中发现民法院审判员执行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导致原判决裁定错误应时民事检察部门通报
      第百十四条 民检察院民法院者关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发现监督意见确错误者情形确需撤回应检察长批准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予撤回
      级民检察院发现级民检察院监督错误者应指令级民检察院撤回级民检察院应执行
      第百十五条 民法院民检察院监督行提出建议民检察院应月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民法院民法院回复意见异议通级民法院级民检察院提出级民检察院认民法院建议正确应求级民检察院时纠正
      第百十六条 民法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作出审判决裁定者处理决定提出监督意见民检察院应处理结果进行审查填写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处理结果审查登记表
      第百十七条 列情形民检察院应关规定进监督者提请级民检察院监督:
      ()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抗诉条件
      (二)民法院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未规定期限作出处理书面回复
      (三)民法院检察建议处理结果错误
      第百十八条 方级民检察院适法律确属疑难复杂院难决断重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级民检察院请示
      请示案件高民检察院关办理级民检察院请示件级民检察院高民检察院报送公文相关规定办理
      第百十九条 制作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应符合规定格式
      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格式行制定
      第百二十条 民检察院参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关规定发送法律文书
      第百二十条 民检察院发现制作法律文书存笔误应作出补正决定书予补正
      第百二十二条 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规定建立民事诉讼监督案卷
      第百二十三条 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复印鉴定审计勘验等产生费申请直接支付关机构者单位民检察院代收代付
      第十章 附
      第百二十四条 规发布日起施行院前公布规定规容致规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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