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乒乓球竞赛规则法和裁判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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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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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乒乓球的竞赛规则与裁判方法
2. 2.74 m1.525 m0.76 m边线 2 cm端线 2 cm中线 3 mm球台的构造正手小三角区反手小三角区
3. 国际乒联现行手册(2010/2011)即《乒乓球竞赛规则》主要包括章程、乒乓球比赛规则、国际竞赛规程、世界级比赛和奥运会比赛规程(国际竞赛规程的补充)、反兴奋剂条例、世界级比赛及国际乒联批准的比赛竞赛官员指南、国际公开锦标赛建议共七大章内容。
4. 第二章,乒乓球比赛规则,作为乒乓球比赛的基本法,是所有乒乓球比赛都通行的基础性规定,也是所有国际比赛和国际乒联所承认的非国际性比赛必须执行的,且必须经国际乒联代表大会四分之三多数投票通过才能修改;目前已被各会员协会普遍采用于协会内比赛,但各会员协会有权在仅有本协会选手参加的协会内比赛中对规则有所变化。 第一章,章程,即国际乒乓球联合会的章程,包括国际乒联名称、组成、原则、目的、组织管理、机构、职责、会员、大会、规则的修改、管辖权、球员的代表资格、终止(解散)等内容。
5. 第三章,国际竞赛规程,是基本法的补充,是所有国际比赛都须执行的关于比赛的附加规定,且须经国际乒联理事会简单多数通过才能修改,目前也已被各会员协会较多地应用于协会内比较正规的比赛。规程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同层次、级别的比赛适用的内容可以不同,执行时不如《规则》那么严格,有一定的相对性和灵活性。 第四章,世界级比赛和奥运会比赛规程,是专门针对世界锦标赛、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杯比赛和团体世界杯比赛、奥运会比赛设定的附加规程,也是国际竞赛规程的补充,也须经国际乒联理事会简单多数通过才能修改。
6. 第五章,反兴奋剂条例,这也是乒乓球运动被列为奥运会正式比赛项目的必备条件及其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六章,世界级比赛及国际乒联批准的比赛竞赛官员指南,主要是国际乒联针对世界锦标赛、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杯(男子、女子、团体)比赛及国际乒联批准的其他比赛,关于裁判长、裁判员选派条件和数量、工作条件和待遇方面的规定。 第七章,国际公开锦标赛建议,是国际乒联对上列各项国际赛事承办协会提出的有关比赛和接待设施、竞赛项目和抽签编排、比赛的宣传推广方面的建议性要求。
7. 规则是所有比赛通行的基础的硬性规定,一般不轻易更改;规程是对一定的比赛附加的规定,规程未指定的比赛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变通执行,但在没有新的规定情况下,就应执行已定的规程。对于裁判员来说,必须在熟悉和掌握规则和规程的基础上,据以钻研和熟练裁判方法,不断提高临场执法的公正性、准确性和艺术性。 上列七章内容中,相对于比赛的技术官员(仲裁、裁判长、裁判员)来说,必须熟悉并掌握比赛规则和竞赛规程(即上列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内容。
8. 第一节 关于乒乓球比赛规则 乒乓球比赛规则(第二章)共有15条,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第1—4条)为比赛器材——球台,球网装置,球,球拍;第二部分(第5—9条)为比赛运行机制——定义,发球,还击,比赛次序,重发球;第三部分(第10—12条)为比赛胜负机制——1分,一局比赛,一场比赛;第四部分(第13—15条)为比赛公平和时限机制——发球、接发球和方位的次序,发球、接发球次序和方位的错误,轮换发球法。
9. 一、关于比赛器材 规则明确的比赛器材主要有球台、球网装置、球和球拍四大件,且有关的规定基本上都是硬性的。 (一)球台 对球台的规定主要涉及比赛台面及其弹性、色泽和台面分区。 1.比赛台面——球台的上层表面,为与水平面平行的长方形,长2.74米,宽 1.525米,离地面高0.76米。 比赛台面不包括球台台面的垂直侧面,没有厚度概念。 2.比赛台面的材质不限,但有均匀一致的弹性要求——当标准球从离台面30厘米高处落至
10. 台面后,弹起高度应约为23厘米。 3.比赛台面的色泽——应呈均匀的暗色,无光泽(国际乒联目前批准使用的比赛台面颜色多为墨绿色和蓝色)。但比赛台面四周有宽为2厘米的白色边线和端线。 4.比赛台面的分区 ①由一个与端线平行的垂直球网分隔而成的两个相等的台区。 ②双打比赛时,由一条与边线平行的3毫米宽的白色水平中线划分的两个相等的“半区”,中线应视为本方球员右半区的一部分(本方球员右半区的宽度应为152.5厘米÷2+0.3厘米÷2=76.4厘米)。
11. (二)球网装置 包括球网、悬网绳、网柱(所构成的垂直于台面并与端线平行的长方形网状立面)及将它们固定在球台上的夹钳部分,其主要的规则概念是它的高度(15.25厘米)和长度(183厘米)。其高度是比赛台面宽度的1/10、球网长度(两侧网柱外缘之间)的1/12,厚度无规则意义而被忽略。 (三)球 球的规则概念主要是形状(圆球体)、直径(40毫米)、重量(2.7克)、材质(赛璐珞或类似的塑料)和色泽(白色或橙色,且无光泽)。
12. (四)球拍 1.球拍主要包括底板和覆盖物两大部分,其作为一个整体,大小、形状和重量不限,但有厚度均匀和色泽的规定: ①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夹层以及用来击球一面的任何覆盖物及粘合层均应为厚度均匀的一个整体。 ②球拍两面不论是否有覆盖物,必须无光泽,且一面为鲜红色,另一面为黑色。 2.底板,应平整、坚硬,除大小、形状、重量以外,厚度也没有限制,但有材质和不同材质所占比例的规定: ①材质限为天然木材和纤维材料(如碳纤维、玻璃纤维或压缩纸等,主要用做加强底板的粘合
13. 层)。 ②厚度比例为:天然木材不少于底板总厚度的85%,纤维材料每层不超过底板总厚度的7.5%或0.35毫米(超过一项指标数据即为不合格)。 3.覆盖物是覆盖在底板表面用做击球拍面的,有普通颗粒胶(俗称胶皮)和海绵胶(海绵上面再贴胶皮)两种,分别有材质、厚度和色泽的规定: ①普通颗粒胶(俗称胶皮),是一层无泡沫的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其颗粒必须以每平方厘米10-30颗的平均密度均匀分布整个表面,且只能颗粒向外地粘贴于底板上(俗称胶皮拍),其厚度连同粘合剂不超过2毫米。
14. ②海绵胶,是一层泡沫橡胶(俗称海绵)上覆盖一层普通颗粒胶,泡沫橡胶直接粘贴于底板上,普通颗粒胶颗粒向外(正贴)或向内(反贴)粘贴于泡沫橡胶上。整个海绵胶连同粘合剂的厚度不超过4毫米,其中,普通颗粒胶的厚度不超过2毫米。 ③普通颗粒胶表面必须无光泽,呈鲜红色或黑色。 ④覆盖物应覆盖整个拍面,但不得超过其边缘(《国际竞赛官员手册》中明确可以有一定的宽限,宽限的范围由裁判长决定,一般要求的宽限是2毫米)。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执握部分可不予覆盖,也可用任何材料覆盖。
15. 4.球拍性能的稳定性原则: ①球拍覆盖物不得经过任何物理的、化学的或其它的处理。 ②由于意外的损坏、磨损和褪色,造成拍面的整体性和颜色上的一致性出现轻微的差异,只要未明显改变拍面的性能,可以允许使用。 5.球拍使用的公开性规定:比赛开始时及比赛过程中运动员需要更换球拍时,必须向对方和裁判员展示他将要使用的球拍,并允许他们检查。 二、关于比赛运行机制 (一)有关定义
16. 1.回合——球处于比赛状态的一段时间,即从发球时球被有意向上抛起前静止在不执拍手掌上的最后一瞬间开始,直到被判得分或重发球时为止。 对此定义要说明的两点: ①所谓“有意”,即排除了发球前运动员无意中球离手的情况。 ②“直到被判得分或重发球时为止”与“直到出现被判得分或重发球的情况时为止”,在理论上应是一致的,但实践中比赛的事实情况必须由裁判员认定,以裁判员的判定为准。例如比赛时外界球进入赛区,出现了应判重发球的情况但裁判员还未举手叫“停”,回合还得继续。
17. 2.重发球——回合不予判分的结果。 3.一分——回合被判分的最基本结果(有的回合结果可能被判2分,如比赛时运动员由于不良行为的再次冒犯而被再次判罚)。 4.执拍手——正握着球拍的手。 5.不执拍手——未握着球拍的手。(双打比赛时,一方运动员的执拍手或不执拍手都可能有0、1、2、3、4只共五种情况。) 6.击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规定的击球拍面)或执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触球。 对“击球”定义要说明的问题: ①运动员不能把球拍扔出去击球,因为离手后的球拍触球不是“击球”。
18. ②手中的球拍也不是每一处都可以“击球”的,可以“击球”的只能是合法的击球拍面,包括粘贴有符合规定的覆盖物部分和可以没有覆盖物也可以用任何材料覆盖的执握部分。没有覆盖物的底板光面或粘贴有不合规定的覆盖物的拍面不能击球。 ③同样,球拍离手以后,其刚才执拍的手就只能是不执拍手了,既不能“击球”,也不能触及比赛台面。 ④拍边能不能击球?现行规则、规程都未明确。但考察乒乓球运动的历史,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的比赛中,握在手中的球拍任何部分都可以击球,包括底板光面和拍边,之后规则限定击球拍面应有覆盖物,但没限定拍边要有覆盖物,所以,实践中沿袭下来,拍边和拍柄一样也是可以击球的。
19. 7.阻挡——对方击球后,在比赛台面上方或向比赛台面方向运动的球,尚未触及本方台区,即触及本方运动员或其穿戴的任何物品。 可用下列图示说明以上定义。如图,A、B、C、D、E 5种来球都未触及本方台区而被本方运动员触及,其中C、E是阻挡,而A、B、D均不是阻挡,A球不是向比赛台面方向运动,B、D球已越过比赛台面上方。
20. 8.运动员“穿戴”的任何物品,包括他在一个回合开始时穿或戴的任何物品,但不包括比赛用球. 例如:回合中运动员的发夹掉落在球网上,即可判其失一分;同样,运动员的球拍离手以后,也成了其“穿戴的物品”,而不能用来击球了,也不能触及台面。 9.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除从球网和比赛台面之间、球网和网架之间、以及球网的破网眼之间通过的情况以外,球均应视作已“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 10.比赛台面的端线——包括其无限延长线。 (二)发球 发球是乒乓球比赛回合中的特殊一击,具有主动性、隐蔽性和突然性等特点,也是《乒乓球竞赛
21. 规则》中要求最细、比赛中争议最多、裁判员临场最难判断的技术动作,所以,有关发球的规则修改也最频繁。 1.现行规则关于发球的规定有以下要点: ①关于持球:发球开始时,球应自然地置于张开的不执拍手的手掌上,保持静止。 以前的规则是要求手掌“伸平”,现在取消了,因为手掌的生理特征是永远伸不平的,所以,只要张开就可以,且手掌张开,并不要求手指张开,但球应自然地放在手掌上而不能放在手指上,也不能用手握球或夹球。这一规则的意义在于避免运动员抛球时使球旋转,所以裁判员临场时的注意力不应放在发球员不执拍手弯曲的确切程度等细节上,而应注意球是否被自然地放在手掌上,且在球
22. 被抛起前应有一个静止的瞬间。 ②关于抛球和击球:发球员发球时,须用手将球几乎垂直地向上抛起,不得使球旋转,并使球离手后上升不少于16厘米,在下降期击球。 “几乎垂直地向上抛起”,允许有一定的倾斜度,关键是球下降时应是垂直地自由降落,而不是抛物线下落。要做到这一点,球只能是近乎垂直地上抛,而不是斜向上抛。 “球离手后上升不少于16厘米”,也不是绝对的,它是以裁判员的判断为准的,16 厘米刚好比球网稍高,便于裁判员参照判断。但这个高度必须是球离手后上升的高度,而不包括持球手从静止位向上运动做抛球动作时球未离手时的上升高度。
23. 还要注意的是:球在被抛起到降落至球拍触击前的过程中,不能触及任何物体。 ③关于球的正确位置:一是从发球开始,到球被击出,球要始终处于比赛台面的水平面以上、发球员的端线以外。二是发出的球应首先触及本方台区,再触及接发球方的台区;双打中发出的球应先触及发球方的右半区,再触及接发球方的右半区。 对此要求,裁判员的观测点主要在于下列三点: 一是开始发球时,球被有意抛起前静止在不执拍手掌上最后一瞬间的空间位置;二是球被抛起并达到规定高度后下降时被“击球”时的空间位置。这两个位置点都必须在比赛台面的水平面以上、发球员的端线垂面以外。当然裁判员临场实践中在这两点之间还要观测球被抛起后实际上升的高度是否
24. 达到或超过16厘米。有的发球员持球手从台面上方又下降到低于台面,再向上做抛球动作,如果持球手在高于比赛台面后不再静止停顿一下,则这个发球就是犯规的。三是双打中发出的球是否先后触及发接双方的右半区(球台中线也包含在右半区内)。 老规则曽有一条关于“最远点”的规定,即发球的击球点不能超过发球员身体躯干离球网的最远点。由于增设了下述关于“可见度”的新规定,而取代了“最远点”的规定。 ④关于“可见度”的规定:发球既要让接发球员看得见,又要让裁判员或副裁判员看得见。一是从发球开始到球被击出,球与接发球员之间不能被发球员或其双打同伴的身体或他们所穿戴的
25. 任何物品遮挡。球一旦被抛起,发球员的不执拍手臂应立即从球和球网之间的区域(包括向上延伸的空间)移开。二是运动员发球时,有责任让裁判员或副裁判员确信他的发球符合规则的要求。裁判员或副裁判员均可宣判发球不合法。 这一规定限制了发球的隐蔽性。要求发球员在球被抛起后立即移开不执拍手,目的是不遮挡接发球员的视线。然而,规则并没有规定发球时要让接发球员看清发球员的球拍,所以,发球员可以在开始发球时将球拍合理地隐藏起来,如执拍于台面以下或身体背后等,以利用击球拍面的隐敝性和突然性,但由于球拍两面颜色的不同,其隐蔽性和突然性已经大打折扣了。
26. 运动员发球时要让裁判员或副裁判员看清的规定,明确了运动员规范发球的责任。尽管分坐于球台两边的裁判员和副裁判员总有一人可以看见运动员的发球动作,但由于他们的固定位置,对球的合法位置或抛起高度等情况的判断不可能绝对准确,所以,要求运动员的发球尽量规范,而介于合法与不合法临界状态的发球就有被判罚的危险。 ⑤怀疑发球犯规的一次性警告规定:如果裁判员或副裁判员对运动员发球的合法性不确定,在一场比赛中第一次出现时,可以中断比赛并警告发球方(判重发球)。但此后,在该场比赛中该运动员或其双打同伴的发球不是明显合法将被判发球犯规——接发球方得1分。
27. ⑥发球犯规直接判分的规定:无论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时候,只要发球员明显没有按照发球的规定正确地发球,无需警告,应判接发球方得1分。 ⑦伤残者豁免规定:运动员因身体伤残而不能遵守正确发球的某些规定时,可由裁判员作出决定免于执行。 规则只对发球作了规定,亦即意味着不符合规则的发球都是不正确的发球,但不正确的发球并非都是临场裁判实践中的发球犯规,还有如同样应判失分的发球失误及应判重发球的发球“擦网”和发球次序错误等也是不正确的发球,但不是“发球犯规”。发球犯规只是运动员发球动作不正确而违反了规则对发球突然性隐蔽性的限制性规定,其基本现象主要有:
28. 比赛状态发球犯规的基本现象A. 球 被 抛 起 前 的 一 瞬 间1.持球的不执拍手手掌 未张开手握球10. 球 与 接 发 员 之 间 被 发 球 员 或 其 双 打 同 伴 的 身 体 和 衣 服 的 任 何 部 分 遮 挡手掌卷曲夹球2.球未自然地放在不执 拍手的掌上球放在手指上手指夹球3.球在不执拍手的掌上 未静止球在掌上晃动或滚动球随不执拍手不停地移动4.球在不执拍手掌上的 空间位置不合法球处于发球员端线的垂面以内球处于比赛台面的水平面以下B. 球 被 抛 起 后 至 击 球 前5.抛球时使球旋转抛球手做旋转球的动作11.不执拍手臂未立即从球和球网之间的区域(包括向上延伸的空间)移开6.球未被几乎垂直地 向上抛起倾斜地向一侧抛起,使球呈抛物线状升降,或根本未向上抛起7.球离开不执拍手的手掌后上升的高度明显不足16厘米C. 发 球 击 球 时8.球在上升期被击9.球被击时的空间位置不合法球处于发球员端线的垂面以内球处于比赛台面的水平面以下
29. (三)还击——对方发球或还击后,本方运动员必须击球,使球直接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或触及球网装置后,再触及对方台区。 很显然,关于还击的规则,理论与实践都比较简单明了,完全不像发球那么复杂。未能还击的情况,将在关于重发球和1分的规则中述及。 (四)比赛次序 分单打和双打两种情况,其特点就是运动员轮流交替击球,规则的理论和实践也很简单明了(新规则增加了坐轮椅的残疾运动员双打时的特殊击球次序)。 (五)重发球 规则规定回合应判重发球的四类情况: 1.发球擦网或者发球——擦网——阻挡。
30. 2.接发球方未准备好时球已发出,且接发球员没有企图击球。 3.由于发生了运动员无法控制的干扰,而使运动员未能正确发球、正确还击或遵守规则。 例如:比赛灯光的变化(停电、灯泡烧坏或脱落)、地板突发缺陷、球台坍塌、球网装置脱落、球破裂、除本场运动员以外的因素使挡板倒塌、外界球进入赛区、昆虫飞入台区等等。 4.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暂停比赛: ①由于要纠正发球、接发球次序或方位错误; ②由于时限到而要实行轮换发球法; ③由于警告或处罚运动员; ④由于比赛环境受到干扰,以致该回合结果可能受到影响。
31. 对于外界干扰,如出现于一方正处于可能得分之际,裁判员和副裁判员一定要注意判定干扰是否有可能影响回合的结果。如果有可能影响,就要及时叫“停”,如暂无影响,则应等待该得分的可能是否当即实现,如未当即实现而回合还将继续,此时则应立即叫“停”。例如,外界球进入赛区后,直接落到球台,很明显会影响回合的结果,此时应立即叫“停”;如外界球只是在运动员身后接近挡板处滚动,并未影响运动员击球,而此时一方运动员正要扣杀高球,有可能得分,则可等待这一板扣杀能否使回合分出胜负,如不能,则立即叫“停”。 5、此外,规则还列出了坐轮椅的残疾运动员所接的发球有3种情况应判重发球
32. 三、关于比赛的胜负机制 一次大的乒乓球竞赛由若干场(次)团体赛或若干场单项比赛组成;两队之间的一次团体赛也由若干场单项比赛组成;一场单项比赛由奇数局组成;一局比赛由规定的分数组成,现行规则采用11分制,即一局比赛中先得11分的为胜方,10平后先多得2分的为胜方。 乒乓球比赛的胜负机制由上述次、场、局、分的得失来体现,其中,分是最基本的单位,也是回合中出现最多的结果。比赛回合中,除被判重发球的回合,下列情况运动员得1分: (一)对方未能正确发球; (二)对方未能正确还击; (三)运动员在发球或还击后,对方运动员击球前球已触及了除球网装置以外的任何物体;
33. (四) 对方击球后,该球没有触及本方台区而越过本方台区或端线; (五) 对方阻挡; (六) 对方故意连续两次击球(连击); (七) 对方用不符合规定的拍面触球; (八) 对方运动员或其穿戴的任何物品使比赛台面移动; (九) 对方运动员或其穿戴的任何物品触及球网装置; (十) 对方不执拍手触及比赛台面; (十一)双打时,对方运动员击球次序错误; (十二)执行轮换球法时,作为接发球方进行了13次成功的还击。 此外,新规则还列出了坐轮椅的残疾运动员比赛回合中对方有4种情况均可判运动员得一分.
34. 四、关于比赛的公平和时限机制 (一) 关于比赛的公平机制,主要体现于发球、接发球和方位的次序: 1.发球、接发球和方位的选择——实质上是两份权利,双方选择:一份权利是发球或接发球权,另一份权利是方位权;你选发球或接发球,对方就可选方位,双方都必须选择,只是谁先选、谁后选由抽签决定,中签者先选。 2.发球、接发球权和方位的交换: ①每2分球之后发球和接发球权轮换,直至一局比赛结束或直至双方比分为10平或实行轮换发球法,这时,发球和接发球次序不变,但每人只轮发1分球。
35. ②双打的第一局比赛中,先发球方确定第一发球员,再由先接发球方确定第一接发球员。在以后的各局比赛中,第一发球员由发球方自主确定后,第一接发球员即应是前一局发球给他的运动员。 ③双打中每次换发球时,前面的接发球员应成为发球员,前面发球员的同伴应成为接发球员。 ④一局中首先发球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首先接发球。双打决胜局中,当一方先得5分时,接发球方应交换接发球次序。 ⑤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赛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换到另一方位。决胜局中,一方先得5分时,双方应交换方位。
36. 3.发球、接发球次序和方位的错误,按下列三条原则进行处理: ①裁判员一旦发现错误,应立即暂停比赛,按场上已有的比分恢复正确的次序和方位继续比赛。 ②任何情况下,发现错误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③不让错发或错接方得利。发现错误时:如错发方发球“得分”,判重发球(纠正错误);错发方发球失误,判接发球方得分,然后纠正次序。如错接方接发球“得分”,判重发球(纠正错误);错接方接发球失误,判发球方得分,然后纠正次序。在错发或错接的前提下,回合进入
37. 第三板以后:如在回合进行中发现错误,可以立即叫“停”,判重发球(纠正错误);如在回合结束后发现,根据第②条原则,得分有效,然后纠正次序。出现发球、接发球和方位错误而未能及时发现的情况,双方运动员和裁判员三方都有责任。 ④特例:双打中一局比赛首先发球的一方没有先发球,发现错误时按场上已有的比分无法推出正确的次序,此时,裁判员应立即要求应该首先发球的一方定出谁是第一发球员,据此再按已有的比分推算出正确的次序后继续比赛。 (二)关于比赛的时限机制——如果一局比赛进行到10分钟仍未结束,除非比分已达到至少18分(10:8或9:9),或在此之前任何时候应双方运
38. 动员要求,应实行轮换发球法。 1.实行轮换发球法的目的为了使比赛尽快结束而不致被拖延太长时间。比赛实践中往往当双方都是削球选手时容易使一局比赛超过10分钟的时限。 2.实行轮换发球法的条件和时机: ①应双方运动员的要求,在一局比赛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开始实行。 ②一局比赛进行到10分钟仍未结束,而此时双方的比分之和不满18分(未到10:8或9:9)。 ③轮换发球法一经实行,将一直到该场比赛结束。 3.轮换发球法的实施方法:
39. ①当一局比赛时限到时,除非双方比分已达到至少18分(如10:8,9:9),计时员(副裁)应举手并大声宣告“时间到!”此时,裁判员亦举手喊“停!”,或当一局比赛中任何时候双方运动员一致要求实行轮换发球发时,裁判员应宣布:“本场比赛的剩余部分实行轮换发球法。”此时,可由副裁判员兼任计数员,也可由裁判长另行指派计数员坐在副裁判员旁边。 ②如果时限到时球处于比赛状态,则该回合为重发球,由该回合原来的发球员先发球;如果时限到时球处于非比赛状态,则由前一回合的接发球员先发球。 ④一个回合中,如果接发球方进行了13次还击,
40. 则判接发球方得1分。要求计数员在每个回合中大声计数接发球方的击球次数,从接发球的一击开始,每当接发球方击球时就应计数,从“1”数到“13”,而不要等接发球方击出的球有落点后再报数。 ⑤计数员报出“13”后,如果裁判员判定接发球方这第13次击球是成功还击,即应喊“停”,判接发球方得1分,如果这第13次击球未构成成功还击,则直接判发球方得分。 第二节 关于国际竞赛规程 国际竞赛规程(第三章)共有8条,从与比赛有关的各个方面对乒乓球比赛规则(第二章)补充了一些附加规定。现就规程中与临场裁判有关
41. 的要点概述如下: 一、关于规则和规程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的国际比赛。如果有变化,应事先得到同意并明确写入已公布的该项比赛的规程中,按该项比赛规程填写和提交报名表即被视为报名者同意所变化的内容。 二、关于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 (一)比赛器材(球台、球网装置、球和球拍) 1.由国际乒联器材委员会代表国际乒联理事会执行对器材的批准或许可权。 2.各项比赛的规程应详细说明将要使用的球台、球网装置及球的牌子和颜色,这些器材应从国际乒联现行批准的牌子和型号中挑选。
42. 3.球拍击球拍面的覆盖物应是国际乒联现行许可的品牌和型号,并有国际乒联编号(批准标志)、供应商和商标名。覆盖物粘贴在在球拍上应使这些标志在最靠近拍柄处清晰可见。 4.每个运动员都有责任确保用于粘贴球拍覆盖物的粘合剂不含有毒挥发性溶剂。大型比赛中都将实施球拍检测,检测项目主要有覆盖物的品牌、型号及其厚度、平整度,胶皮的光泽度和粘合剂挥发物浓度。未能通过检测的将被取消比赛成绩或比赛资格;运动员在48个月内累计4次未能通过正式球拍检测的任意一项,将在12个月内被暂停参加国际乒联的赛事。(只有不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新胶水,才能得到国际乒联的许可,含
43. 剂已自2007年9月1日起全面禁用)。 (二)比赛服装 1.比赛服装一般包括短袖或无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短袜和运动鞋。 2.短袖运动衫(袖子和领子除外)、短裤或短裙的主体颜色应与比赛用球的颜色明显不同。 3.比赛服装上的广告、标记有数量、面积和内容的限制(3.2.2.3;3.2.2.4;3.2.2.6;3.2.5.10)。 4.比赛服前面和侧面的任何标记或装饰物及运动员佩戴的任何物品,都不应过于显眼或反光,以致影响对方的视线。 5.团体赛同队运动员或同一协会组成的双打
44. 双打运动员,应穿着同样的服装,但鞋袜和服装广告的数量、尺寸、颜色及设计除外。 6.比赛的双方运动员应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运动衫,以使观众能够容易地区分。 7.当比赛双方所穿短袖运动衫颜色类似,且均不愿更换时,应由抽签决定某一方必须更换。 8.有关比赛服装的合法性及可接受性问题,由裁判长决定。 (三)比赛条件 1.比赛区域(简称赛区)空间应不少于14米长、7米宽、5米高,但四个角可用不超过1.5米宽的档板围掩。 2.球台及球网装置、裁判桌椅、比分显示器、毛
45. 巾盒、台号、档板、地板胶、档板上的队名牌或运动员名牌应被视为赛区的一部分(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赛区内的广告只能在这些器材或装置上展示,而不能单独设置)。 3.赛区应由75厘米高的同一深色的档板围起,与相邻的赛区及观众隔开。 4.关于比赛光源及比赛台面和赛区、赛场有关区域的照明度规定(3.2.3.4-7)。 5.赛场地面的规定:应为木制地板或国际乒联批准品牌和种类的可移动塑胶地板,且不能颜色太浅或反光强烈或打滑,且表面不得为砖、陶瓷、水泥或石头。 6.关于赛区内广告的内容及设置的位置、光泽、颜色、数量、面积的规定(3.2.5)。
46. 三、关于比赛官员及有关比赛人员的法定关系 (一)裁判长----作为一次竞赛的组织者,其身份和工作地点应告知所有参赛者及队长(不比赛队长即教练员)。裁判长工作职责: 1.主持抽签; 2.编排比赛日程; 3.指派裁判人员; 4.主持裁判人员的赛前短会; 5.审查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6.决定在紧急时是否中断比赛; 7.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是否可以离开比赛区域; 8.决定是否可以延长法定练习时间; 9.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能否穿长运动服;
47. 10.对解释规则和规程的任何问题作出决定,包括服装、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 11.决定在比赛紧急中断时,运动员能否练习及其练习地点; 12.对不良行为或其他违反规程的行为采取纪律行动。 13.经竞赛管理委员会同意,当裁判长的任何职责托付给其他人员时,受托人员的特殊职责和工作地点应告知参赛者及队长。 14.裁判长或其缺席时负责代理的副裁判长在比赛过程中应自始至终亲临比赛场地。 15.如果裁判长认为有必要,可在任何时间更换裁判人员,但不得更改被更换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就事实问题作出的判定。
48. 16.从抵达比赛场馆开始至离开赛场,运动员应处于裁判长的管辖之下。 (二)裁判员----每场比赛均应指派1名裁判员和1名副裁判员。裁判员应坐或站在球台一侧,与球网成一直线;副裁判员应面对裁判员坐在球台另一侧。作为一场比赛的组织者,裁判员的职责如下: 1.检查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如有问题向裁判长报告; 2.从运动员按规定挑选的若干个比赛用球中任取一个球,或在运动员放弃选球的情况下从赛会指定的比赛用球中任取一个球用于比赛; 3.主持抽签确定发球、接发球和方位; 4.决定是否由于运动员身体伤病而放宽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
49. 5.控制方位和发球、接发球次序,纠正上述有关方面出现的错误; 6.决定每一个回合的结果(得分或重发球); 7.根据规定的程序报分; 8.在适当的时间执行轮换发球法; 9.保持比赛的连续性; 10.对违反场外指导或行为规定者采取行动。 11.如果双方运动员或运动队所穿短袖运动衫类似且均不愿更换时,抽签决定某一方必须更换。 12.确保只有经许可的人员才能进入比赛区域。 13.副裁判员决定处于比赛状态中的球是否触及距离他最近的比赛台面的上边缘。 14.副裁判员发现有违反场外指导或行为规定的情况时通知裁判员。
50. 15.裁判员和副裁判员均可: ①在一场比赛中第一次怀疑运动员发球的合法性时,中断比赛并警告发球员; ②判决发球犯规; ③判决发球擦网; ④判决运动员阻挡; ⑤当比赛环境受到意外干扰且该回合的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时暂停比赛; ⑥掌握练习时间、比赛时间及间歇时间。 16.执行轮换发球法时,副裁判员或另外指派的一名裁判人员均可当计数员,计数接发球方运动员在回合中的击球次数。 17.裁判员不得否决副裁判员或计数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
51. 18.从抵达比赛区域开始直至离开,运动员应处于裁判员的管辖之下。 (三)管辖范围 1.裁判长管辖范围为整个比赛场馆,即比赛所在建筑物的所有设施和区域,包括大门入口、停车场、看台、比赛场区和相关设施。 2.裁判员管辖范围为一场比赛的区域(简称赛区),即一个比赛台区及其挡板以外3米的区域(不含相邻的台区)。 (四)申诉 1.关于最后决定权:根据各自的职责,裁判人员对比赛的事实问题有最后决定权,裁判长对规则或规程的解释有最后决定权,竞赛管理委员
52. (竞委会或组委会)对赛会或比赛管理问题有最后决定权。有最后决定权的人员或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最后决定”是任何其他人员和机构所不能更改的,比赛双方运动员或双方队长之间所达成的协议也不能使之改变。 2.对不能改变的“最后决定”不能提出申诉。 3.可以提出的申诉:对裁判人员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出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裁判长提出申诉;对裁判长就未包括在规则和规程中的有关比赛管理问题所作的决定有不同看法时,可向竞赛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人员或机构所作出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4.申诉的权限及范围:在单项比赛中,只能由参赛的运动员对本场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
53. 诉;在团体比赛中,只能由参赛队的队长就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参赛队队长的姓名应提前向裁判员确认,无论他是否上场比赛。排名表上队长的签名即为确认队长的依据)。 5.对裁判人员或裁判长或竞赛管理委员会所作的“最后决定”仍有异议时,可以由有权申诉的运动员或队长,通过所属协会,将问题提交国际乒联规则委员会考虑。规则委员会将就此作出裁决,作为将来决定的指南。所属协会仍可就该裁决向国际乒联理事会或代表大会提出反对意见,但不影响已作出的“最后决定”。 四、关于比赛的管理 (一)报分——规程规定了裁判员报分的时机、
54. 报分的顺序、报分的手势以及报分和轮换发球法时报数的语言,还明确了比分显示的规定。 1.报分的时机:一个回合结束时,裁判员应立即报分,而不必等到他判断双方运动员准备继续比赛时再报,但如果观众喝彩声大或运动员到赛区远处捡球时,可暂缓报分,直到裁判员确信双方运动员都能听见比分时再报。 2.报分的顺序:先报下一回合将要发球方的得分,然后报对方的得分;一局比赛开始或每一次换发球时,可先报比分再报发球员的名字,或先报发球员的名字,再报比分,后者可以避免报完比分而未报名字时运动员已开始比赛;宣判重发球时,可以重报原来的比分,以表示该回合没
55. 有得分;一局比赛结束时,应先报胜方分数,然后报负方分数,再报胜方运动员姓名。 3.报分的手势:报分前,可用手势表示裁判员的判决。当判得分时,将靠近得分方的手臂举起,使上臂成水平,前臂垂直,手握拳向上。一局比赛开始或每一次换发球时,在报比分和发球员名字的同时应用手指向发球方。当出于某种原因,回合应被判重发球时,裁判员可将手高举过头(手掌向前),表示该回合结束。 4.报分和轮换发球法时报数的语言:英语或双方运动员及裁判员均能接受的任何其他语言。注意语言清晰,语调不要偏向某一方,对回合结束后比分发生变化的数字可稍微加重语气,尤其对运动员姓名的发音一定要正确。
56. 5.比分的显示:应使用机械或电子设备,使运动员和观众都能看清楚。 (二)器材——规程明确了选择比赛用球和不允许擅自更换球拍的规定。 1.球 ①比赛用球不允许运动员在比赛区域内挑选,而应由运动员在进入赛区之前从赛会供球处挑选一个或几个,并由裁判员从中任意抽取一个进行比赛。 ②如果运动员在进入赛区之前未选球,则由裁判员从一盒赛会指定的比赛用球中任意取一个进行比赛。 ③如果比赛中球破损或飞失,应由裁判员从
57. 运动员赛前选定的其它球中任意抽取一个代替;如果没有赛前选定的球,则由裁判员从一盒赛会指定的比赛用球中任意抽取一个代替。 ④比赛中换球后,运动员可用新球练习少数几个回合,然后继续比赛。 2.球拍 ①运动员应使用经过国际乒联许可的球拍覆盖物,且不得用任何物理的、化学的或其它的方式进行处理而改变其击球性能、摩擦力、外观、颜色、结构、表面等固有特性。 ②在一场单项比赛中,不允许更换球拍,除非球拍意外损坏严重而不能使用。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损坏了球拍,应立即替换随带的另一块球拍或从比赛区域递进的球拍。
58. ③比赛中替换球拍后,可以练习少数几个回合,然后继续比赛。 ④比赛间歇时,应将球拍留在比赛球台上,得到裁判员特许的除外;如球拍是捆绑在运动员手上的,应允许在比赛间歇时不摘下球拍。 (三)练习 1.在一场比赛开始前,运动员有权在比赛球台上练习2分钟。比赛的正常间歇不能练习。只有裁判长有权特许额外的练习时间。 2.在紧急中断比赛时(例如一方运动员受伤需处理),裁判长可允许运动员在任何球台上练习,包括比赛用球台。 3.比赛中运动员应有合理的机会检查和熟悉
59. 将要使用的器材,在替换球、球拍或球网装置和球台以后均可练习少数几个回合,然后继续比赛。 (四)间歇 1.一场比赛应连续进行,但运动员可以在每一个局与局之间有不超过1分钟的休息时间,并可以在一局比赛中的每6分后或决胜局交换方位时用短暂的时间擦汗。允许运动员在回合之间用短暂的时间擦拭眼镜,也允许运动员在不延长比赛空隙时间的情况下“顺便”擦汗(如球飞离赛区而去捡回时),但不允许运动员故意制造这种间隙。 2.暂停 ①单打或双打的每一方可在一场比赛中要求一次不超过1分钟的暂停。
60. ②单项比赛中,暂停应由运动员或指定的场外指导者提出;团体比赛中,暂停应由运动员或队长(不比赛队长即教练员)提出。 ③如果运动员与其指导者或队长对是否暂停有异议时,在单项比赛中决定权属于运动员,在团体赛中决定权属于队长。 ④暂停的请求应在球处于非比赛状态时用双手做出“T”型手势表示。 ⑤在得到某方合理的暂停请求后,裁判员应暂停比赛并出示白牌,然后将白牌或其它适合的暂停标志物放在请求暂停方的台区上(现行操作实践是由副裁判员将一个大的暂停标志放在请求暂停方的台区中线上靠近端线的三分之一处)。
61. ⑥当请求暂停方准备继续比赛或1分钟暂停时间结束时(两种情况以时间短的为准),应立即恢复比赛(台区上的暂停标志应由副裁判员拿走,然后将一个较小的暂停标志放在比分显示器请求暂停方的得分旁边,直至该场比赛结束)。 ⑦如果比赛双方同时请求暂停,则应在双方都准备继续比赛或1分钟暂停时间结束之际恢复比赛。在该场单项比赛中,双方都不能再要求暂停了。 3.在遵守规定的每场比赛前练习时间的基础上,一次团体赛中的各场比赛应连续进行,需要连场比赛的运动员在连场场次之间可要求最多5分钟的休息时间。 4.中断
62. ①可以中断比赛的情况:运动员因意外事件而暂时丧失比赛能力(如摔倒受伤或流血)时。 ②不能中断比赛的情况:运动员失去比赛能力的状况早已存在,或在比赛开始前就有理由可以预见(如生病、老伤),或由于比赛的正常状态引起(如抽筋或过度疲劳)。 ③比赛中断的决定权:由裁判长行使(出现情况时裁判员应立即向裁判长报告,裁判长认为中断比赛不至于给对方带来不利,可允许中断比赛)。 ④允许中断的时间:一场比赛中一方总计不得超过10分钟(运动员一旦获准利用中断时间进行受伤后的恢复,则在该场比赛中他不能再要求
63. 类似的中断,除非其首次中断的时间很短,再次中断不会给对手带来不利)。 ⑤比赛中断时的处理:裁判长可允许受伤的运动员离开赛区接受紧急处理,也可允许对方在本台进行练习或暂离赛区到其它球台上练习。离开赛区的运动员应由一名裁判人员陪同。 ⑥中断后比赛的恢复:对受伤运动员的医疗处理结束后或10分钟时限到或赛区内血迹擦干净后,应立即恢复比赛。如受伤运动员在10分钟时限到时不能继续比赛,则只能判其该场剩余的比赛因伤弃权。 5.比赛中运动员的活动范围: 除非裁判长允许,运动员在单项比赛中应留
64. 在赛区内或附近,在局间法定间歇和暂停时间内,运动员应在裁判员的监督下留在赛区周围3米以内的地方。而经裁判长允许离开赛区的运动员应由一名裁判人员陪同。 五、关于比赛纪律 (一) 场外指导 1.指导者的身份:团体比赛中,运动员可接受有权进入比赛区域内的任何人的场外指导;在一场单项比赛中,一方运动员只能接受一个人的场外指导,而这个指导者的身份应在该场比赛前向裁判员指明;来自不同协会的一对双打运动员,可以各授权一名指导者,但他们如因非法指导或不良行为受到处理时应被视为一体。
65. 2.场外指导的时机:局与局之间的休息时间或经批准的暂停和中断时间内,运动员可接受场外指导。但在赛前练习结束后至比赛开始前和比赛进行中不能接受场外指导。 3.指导的形式特征:是能被裁判员确认的任何可以传递指导信息的方式,如语言、手势及其它各种信号。 4.对非法指导的处理: ①未被授权者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红牌令其远离比赛区域。 ②被授权的指导者在比赛过程中局与局之间的休息时间或经批准的暂停和中断以外的时间里进行指导的,裁判员应出示黄牌进行警告;如在
66. 警告后再犯,裁判员应出示红牌,将其驱逐出比赛区域。 ③在一次团体赛或同一场单项比赛中,指导者被警告以后,任何人再进行非法指导,不论其是否曾被警告过,裁判员都应出示红牌将其驱逐出赛区。 ④一次团体赛中被驱逐出赛区者不允许在该次团体赛结束前返回赛区,除非需要他上场比赛;一场单项比赛中,不允许被驱逐出赛区者在该场单项比赛结束前返回;被驱逐出赛区的指导者不能由另一位指导者接替。 ⑤如被驱逐出赛区的非法指导者拒绝离开或在比赛结束前返回,裁判员应中断比赛,立即报告裁判长,裁判长应将其驱逐出赛场。
67. ⑥副裁判员可以在回合之间对影响很小的轻微初犯非法指导用手势进行制止,再犯时或对有影响的非法指导可用手势提醒裁判员注意,必要时可在回合中举手喊“停”,然后由裁判员进行正式警告。 5.以上规定只限制对比赛的指导,并不限制运动员和队长就裁判员的决定提出申诉,也不阻止运动员与所属协会的代表或翻译就某项判决的解释进行商议。 (二)不良行为——运动员和教练员或其他指导者都应克服那些可能不公平地影响对手、冒犯观众或影响本项运动声誉的不良行为。 1.不良行为的一般表现
68. (本页无文本内容)
69. (本页无文本内容)
70. (本页无文本内容)
71. 以上标“▲”的情况属于严重的不公平的或冒犯性的不良行为;而标“ ⊙”的情况若在一场比赛中初次出现,一般可视作影响较小的轻微初犯。 2.对不良行为的处理 (1)任何时候,运动员和教练员或其他指导者出现严重的不良行为,裁判员应中断比赛,立即报告裁判长。对几无影响的轻微初犯不良行为,不反对裁判员在回合之间用手势或简语提醒该运动员引起注意。 (2)如果不良行为不太严重,第一次,裁判员可出示黄牌,警告冒犯者,此时副裁判员应在比分显示器靠近该运动员得分处放置一个黄牌。 (3)运动员在受到(黄牌)警告后,同一场单
72. 项比赛或同一次团体赛中第二次冒犯,裁判员应判对方得1分,再犯则判对方得2分,每次判罚应同时出示黄牌和红牌。 (4)在同一场单项比赛或同一次团体赛中,运动员在被判罚3分后继续有不良行为,裁判员应中断比赛,立即报告裁判长。 (5)对不良行为处理的株连原则——“一连二,单连双,双不连单”:一场双打比赛中任何一名运动员所受到的警告或判罚,应视作是该对双打运动员的(一连二);团体赛的双打配对运动员中,任何一名在本次团体赛中已经受到的最严重的警告或判罚应视作是该对双打运动员的(单连双),但未直接被警告的运动员在同一次团体赛随后的单项比赛中不受影响(双不连单);
73. (6)判罚的延续原则:延至下一局——一场比赛中发生在一局结束之际或之后的判罚,可延续至下一局开始时执行;延至下一场——同一次团体赛中,发生在一场比赛结束之际或之后的判罚,可延续至被判罚运动员参加的下一场比赛开始时执行。 (7)教练员在受到警告后,在同一场单项比赛或同一次团体赛中再次冒犯不良行为,裁判员应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逐出赛区,直至该场单项比赛或该次团体赛结束才可返回。 (8)无论是否得到裁判员的报告,对有严重的不公平的或冒犯性的不良行为的运动员,裁判长有权取消其比赛资格,包括取消一场比赛、一项比赛或
74. 或整个比赛的资格。裁判长针对运动员严重不良行为取消运动员比赛资格时应出示红牌。 (9)如果一名运动员在团体或单项比赛中有两场比赛被取消资格,其参加整个团体赛或单项比赛的资格也自然被取消了。 (10)裁判长有权取消已经两次被驱逐出赛区的任何人在本次竞赛剩余时间里的临场资格。 (11)运动员在48个月内累计4次未能通过正式球拍检测的任意一项,将在12个月内被暂停参加国际乒联的赛事。 (12)运动员因任何原因被取消一场比赛、一项比赛或整个赛事的资格,他将自动丧失任何相关的头衔、奖牌、奖金和排名积分。
75. (13)不良行为非常严重的事例应报告冒犯者所属协会。 3.对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和官员提出了关于精神面貌和维护本项运动良好风气的要求,并对运动员消极比赛和非伤病原因而退出比赛提出了处罚措施。 第三节 临场裁判操作规范 一次竞赛的比赛范围涉及观众和传媒(记者、电视及摄影师)视线内的所有事物,所以,裁判员一进入比赛范围,就必须受竞赛规则和有关程序的约束。在比赛范围内每一个裁判员的操作及表现必须规范,不单在执法期间,同时包括进场和离场、赛前和赛后工作,也包括与球员、观众及比赛范围内其它工作人员的接触。
76. 现根据国际乒联《乒乓球国际竞赛官员手册》附录F《临场操作程序》及第48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的临场裁判操作实践,列出常用的裁判手势和术语,并按照乒乓球比赛的进程,以表格的形式列出临场裁判的操作规范。(根据竞赛级别、层次、规模的不同,裁判长可以对有些操作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提出针对性的新的规范要求,以使规则的执行更合实际。) 一、常用的裁判手势和术语 (一)得分方一侧的手臂举起,使上臂成水平,前臂垂直,手握拳向上(拳心向前)——表示得分。 (二)右臂自然屈肘,伸出食、中两指(指腹向后,指尖朝上)——“练习两分钟”。
77. (三)右臂和手几乎垂直地上举(掌心向前,手指并拢伸直)——“停止练习”、“时间到”、“停”、“擦网”、“犯规”、“台面移动”、“阻挡”、“连击”、“侧面”、“重发球”。 (四)一臂略抬斜向侧伸(掌心向前,手指并拢并伸直),指向一方运动员——“发球”、“重发”、“继续比赛”。 (五)伸臂并用手指指向球在比赛台面上边缘的最后触及点——“擦边”。 (六)两手前臂胸前交叉(掌心向后,手指并拢伸直)——“交换方位”。 (七)右手高举白牌,朝向请求暂停的一方——“暂停”。
78. (八)右手高举黄牌,朝向运动员或教练员——“警告——请注意你的行为!” (九)右手高举黄牌,朝向非法指导者——“警告——请勿指导!” (十)右手高举红牌,朝向非法指导者——“请你远离赛区!” (十一)右手同时高举红、黄牌(两牌叉开),朝向运动员——“判罚1分(2分)!”(然后宣告新的比分)。 二、乒乓球临场裁判操作规范
79. 9110000064001180220000010 10二、乒乓球临场裁判操作规范 阶段程序 要点裁判员副裁判员备注赛前准备报到赛前30分钟抵达赛场向裁判长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报到,确认自己的临场任务,领取记分表并与秩序册核对。赛前30分钟抵达赛场向裁判长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报到,确认自己的临场任务,领取比赛双方名牌及有关器材。分工 交流 自查报到后,即与副裁判员明确分工,并就与将要进行的比赛有关的问题进行简短的交流,明确约定在该场比赛的回合之间、局与局之间无须走动的非语言沟通形式,互相检查着装仪容和裁判器材。与裁判员进行分工和交流,互相检查着装仪容和裁判器材:笔、秒表、量网尺、球拍检测仪、挑边器、红/黄/白牌等都应放在衣袋内而不应挂在颈上或放在身外;暂停显示牌、擦桌毛巾、记分表夹、双方名牌、秩序册等可放在赛会统一配备的临场工作包中,但不能带自己的小包进入赛场。明确分工:控制练习时间、局与局间隔时间和每局比赛时间(副裁判员);控制暂停和中断时间(裁判员)及比赛中有关配合事项。着装仪容:裁判服上只佩戴裁判徽章和姓名牌,不戴其它徽章和耀眼的头饰或发夹,体现庄重感。团体赛抽签和赛场检查赛前20分钟召集双方队长抽签挑选主客队,然后要求他们填写排名表。检查比赛场地(如果本台前一场比赛已经结束),将比分显示器恢复到空白,挂好比赛双方名牌,检查网高和张度,清除地面和台面的尘屑,整理挡板。团体赛抽签选择主队(A/B/C方)或客队(X/Y/Z方):用挑边器,中签方先选。选 球 检 查赛前15分钟收取团体赛排名表与秩序册核对后填入记分表,然后在指定区域召集团体赛首场或单项比赛当场双方运动员选球,并检查运动员服装、号码或姓名标志布和球拍。此时的“三检查”若发现问题可避免延误比赛。记分表与比赛用球比赛前10分钟准备好比赛记分表并拿到运动员挑好的比赛用球,前往赛区检查比赛条件和球台、球网。前奏排 队 入 场赛前5分钟左右,与副裁判员一起召集比赛双方运动员在指定的入场出发处或赛区入口处排成一列,裁判员应在前,左手拿着记分板夹和比赛球。进场后步向裁判椅,将记分板夹和球放在裁判椅上,然后在裁判椅的右侧站立。与裁判员一起召集双方运动员在入场出发处或赛区入口处排成一列(排在裁判员后面),左手拿着比赛双方名牌(如果未提前挂入赛区),运动员跟在副裁判员后面。进场后在裁判椅的左侧站立。无论是否有引导行进的音乐,入场的裁判人员都应列队以稳定一致的步伐及轻微摆臂步行,表现出统一队形和团结精神,而不是以军队步操方式行进。裁判人员进入赛区时绝不能跨越挡板,一般从离裁判椅最近的场角移开挡板,从两快挡板之间进场。运动员入场后,一方站在裁判员右侧,另一方站在副裁判员左侧。介绍被介绍时向前迈一小步,自然示意后退后一小步回到原位。被介绍时向前迈一小步,自然示意后退后一小步回到原位。不需要转体面向其他的观众,也不要举手示意。阶段程序要点裁判员副裁判员备 注赛前前奏站 立不管有无向观众介绍,应在到达指定位置后至开始比赛前至少停留5秒钟,然后(或当向观众介绍完裁判员和运动员后)示意副裁判员同时开始场内的执裁工作。随裁判员在指定位置至少站立5秒钟,然后根据裁判员示意,同时开始场内执裁工作,注意首先应去闭合进场时移开的挡板。不应主动与运动员握手,但运动员主动伸手时,应礼貌相握而不应置之不理。练 习 前1.检查运动员服装。 2.检查运动员号码或姓名标志布。 3.检查球拍。 4.团体赛,确认球队席人员及队长;单项比赛,确认场外指导者。清除多余人员。 5.召集双方运动员抽签,确定发球接发球和方位。 6.将选定的或任意抽取的一个比赛用球递给有先发球权的一方,同时宣告“练习2分钟”。1.将双方名牌在规定位置摆放好(如果未提前摆放),并正确显示团体赛场分。 2.运动员到达赛区时将比分显示器的局分显示0:0,比分显示为空白。 3.确保网高和张度合乎规定,地面和台面清洁。 4.整理好挡板。 5.根据抽签确定的方位,调整好双方名牌的位置。 6.落坐副裁判员位置,根据裁判员的宣告开表计练习时间。1.服装检查内容:运动员比赛服装的合法性;团体赛同队运动员和同一协会双打配对的短袖运动衫一致性;比赛双方服色的区别。当双方服色类似且均不愿更换时,抽签决定某一方必须更换。 2.号码或姓名标志布的号码或姓名准确、佩戴端正。 3.球拍检查内容:两面颜色和光泽;覆盖物的品牌和标记;覆盖物厚度和完整性。练 习 时坐到裁判椅上,在记分表上记录有关信息,如标记先发球方和方位。掌握练习时间(2分钟)。裁判员坐姿:两腿自然分开(与肩同宽),女性着裙时两腿并拢;两手平放腿(或扶手)上,躯干略向前倾,切忌随意倚靠,一般不离开裁判椅,直至一场比赛结束。赛 前 宣 告1.“时间到”时如运动员还在练习,即喊“停!”并向运动员要回比赛球。 2.双打比赛第一局,先询问发球方谁先发球,接着询问接发球方谁先接发球,确认后在记分表上作好标记。 3.用一种镇静的、不慌不忙的精确语言作比赛开始的简要宣告。练习时间结束时停表,并举手宣告:“时间到”。1.如果比赛球在桌上或地上(而运动员未捡起),应由副裁判员捡起来交给裁判员。 2.如果台面有汗滴,应由副裁判员负责擦掉。比赛开始宣 布 发 球1.将球抛给发球员,并用手指向发球方,同时注意接发球方是否准备好。 2.当确认发球方准备好,宣布“**发球,0比0”。裁判员报分后即将比分翻至“0比0”,启动秒表,开始比赛计时。运动员发球时,裁判员以注意发球动作为主,看不见时暗示副裁判员注意;副裁判员以注意发球擦网为主,确认裁判员看不见发球动作时,改为注意发球的动作。阶段程序要点裁判员副裁判员备 注赛中比赛 进 行术语手势应用统一规范的临场裁判术语和手势。应用统一规范的临场裁判术语和手势。术语表达清楚,有针对性;手势大方利落,时机恰到好处。报分语言清晰洪亮,使双方运动员和坐在场外指导席上的人能听到,语调不要有倾向性。如果使用扩音器,注意预先调节好音量,避免无关的声音传出。发现比分显示错误时,可用手势或重报及时提醒副裁纠正。配合裁判员的报分及时显示比分。 裁判员报分错误时暂缓显示比分,暗示裁判员注意纠正。裁判语言:国际比赛应使用英语或双方运动员及裁判员均能接受的任何其它语言。国内比赛应使用普通话。计时负责计暂停和中断的时间。负责计比赛时间和局与局之间的休息时间。下列间歇应停表,不计入比赛时间: 1.每6分后运动员擦汗; 2.外界干扰而暂停比赛; 3.球飞出赛区至捡回时; 4.运动员或教练员要求暂停被批准后; 5.决胜局交换方位; 6.裁判员中断比赛。1.每场比赛中赛前练习2分钟; 2.每次暂停不超过1分钟; 3.裁判长批准的紧急中断不超过10分钟; 4.一局比赛时限10分钟,但一局比赛进行到8:10或9:9时即可不再计时; 5.局与局之间休息不超过1分钟。发球注意发球秩序、发球犯规、发球擦网以及双打时发球错区。 如对一方运动员发球合法性有怀疑,一场比赛中第一次出现时,判重发球,并警告发球员,再次怀疑时即可判对方得1分。 如看准运动员发球犯规时,可直接判对方得1分,而无需警告。 如看不清发球动作时,示意副裁判员注意。当副裁因怀疑发球动作而警告发球员时判重发球,当副裁判发球犯规时宣判对方得1分。配合裁判员注意发球秩序、发球犯规、发球擦网和发球错区。 确信裁判员看不清发球动作而自己对运动员发球合法性有怀疑时可举手中止回合,并警告发球员,再次怀疑时可判犯规。 确信裁判员看不清发球动作而自己确实看清发球犯规时可以宣判。裁判员和副裁判员都不能否定他们中另一人先于自己判定的发球“犯规”。换球比赛中球破损或飞失后,应从运动员赛前选定的另一个球代替,若无赛前选定的球,则从一盒赛会指定球中任意抽取一个代替,并让运动员练习少数几个回合。注意停表至恢复比赛时及时开表计时。阶段程序要点裁判员副裁判员备 注赛中比赛进行球拍管理一场比赛中,防止运动员擅自更换球拍;局与局之间休息时,运动员的球拍应放在球台上。如果球拍意外损坏严重而不能使用,应立即替换随带的另一块球拍或场外递进的球拍。对擅自更换球拍的立即报告裁判长。配合裁判员防止运动员擅自更换球拍;局与局之间休息时监督运动员球拍放在球台上。经裁判员同意拿走的球拍或经裁判长同意更换的球拍,继续比赛前要经裁判员检查,并允许对方运动员有合适的机会检查该球拍。运动员被允许换拍后,可用新拍练习少数几个回合,然后继续比赛。对赛会统一检测的球拍,按球拍检测操作程序进行控制管理,确保运动员始终使用通过检测的球拍。保证比赛的连续性1.只能允许运动员在局与局之间有不超过1分钟的休息时间,在每6分球后或决胜局交换方位时用短暂的时间擦汗,也允许运动员在回合之间用短暂的时间擦拭确有汗水的眼镜或在不延长比赛空隙时间的情况下“顺便”擦汗(如球飞离赛区而去捡回时),但不允许运动员故意制造这种间隙。 2.用示意发球的手势或“继续比赛”的术语坚决制止捡球时故意慢行、发球前不断重复拍球、长时间停顿或双打同伴间长时间商讨和非规定间歇擦汗等延误比赛的行为。 3.运动员意外受伤而暂时丧失比赛能力时,暂停比赛并立即报告裁判长,裁判长同意中断比赛后立即记时(最多10分钟),并监督伤者的现场紧急处理。 4.赛区内有人受伤流血时,恢复比赛时应清除赛区内的血迹。1.局与局之间1分钟休息时间到时,及时举手并喊“时间到”。 2.可协助裁判员用手势制止运动员延误比赛的行为。 3.运动员意外受伤比赛中断时停表,并配合裁判员监督对伤者的紧急处理,运动员被准予离开赛区时陪同监督。 4.协助清楚赛区内的血迹。不能中断比赛的情况:运动员失去比赛能力的状态早已存在,或在比赛开始前就有理由可以预见(如生病、老伤),或由于比赛的正常状态引起(如抽筋或过度疲劳)。 裁判员如果可以确认运动员要求中断比赛只是由于上述情况而不是比赛中意外受伤,则不应暂停比赛,如果运动员明确不能继续比赛,可判其弃权;如果运动员坚持要求中断比赛则立即报告裁判长。暂停根据请求,可允许每一方在一场比赛中有一次不超过1分钟的暂停。暂停请求应由运动员或其指导者或团体赛中的队长在球处于非比赛状态时用双手作出“T”型手势表示。 如果运动员与其指导者或队长对是否暂停有异议时,单项比赛中听由运动员决定,团体赛中听由队长决定。 接受暂停请求时应暂停比赛并出示白牌指向要求暂停方,随即启动秒表计暂停时间,然后在记分表上作暂停记录。 当请求暂停方准备继续比赛或1分钟暂停时间结束时(两种情况以时间短的为准)恢复比赛。裁判员出示白牌宣布“暂停”时停表,然后将暂停大标志摆放在请求暂停方的台区中央靠近端线三分之一处,暂停结束后即将该标志收回,将暂停小标志放在比分显示器请求暂停方的得分旁边,直至该场比赛结束。 裁判员重报比分恢复比赛时开表。如双方同时提出暂停请求,应允许双方同时暂停,但暂停总时间不得超过1分钟,且在该场比赛中,双方都不能再请求暂停了。 暂停时球拍应放在球台上。阶段程序要点裁判员副裁判员备 注赛 中比 赛 进 行台面移动回合中运动员使比赛台面移动时应及时举手宣判“移动台面”,报分后暂停比赛,必要的话离开裁判椅协助副裁判员恢复比赛台面及球网的标准高度和张度。裁判员举手宣判“移动台面”时及时停表,翻分后即离位恢复比赛台面及球网的标准高度和张度。如运动员跳上比赛台面(脚踏台面)击球时,应认定其体重使比赛台面发生了上下方向的移动。如属故意而为。按不良行为处理。意外干扰发现比赛环境受到意外干扰以致该回合结果可能受到影响时,应及时举手喊“停”,待干扰消除后即恢复比赛。 如意外干扰出现时正处于一方有可能得分之际,而该干扰暂未影响到运动员的比赛,则应等待该得分的可能是否当即实现,若未当即实现而回合还将继续,此时则应暂停比赛,待干扰消除后再恢复比赛。 发现比赛环境受到意外干扰以致该回合结果可能受到影响时,可及时举手喊“停”。 如果意外干扰出现时正处于一方有可能得分之际,而该干扰暂未影响到运动员的比赛,则应示意裁判员注意该干扰情况。 意外干扰的情况:如比赛灯光的变化(停电、灯泡烧坏或脱落)、地板突发缺陷、球台坍踏、球网装置脱落、球破裂、除本场运动员以外的因素使挡板倒塌、外界球飞入赛区、昆虫飞入台区等等。管理场外指导1.团体赛中注意赛区挡板外球队席的人数不得超过赛会规定的数额;单项比赛中只能是赛前指定的双方各一名指导者(不同协会双打配对的可有2名指导者)。多余人员在赛前就要清除。比赛过程中加入的多余人员,应尽可能利用比赛的自然间歇来清除。如果此类人员进行场外指导,应立即出示红牌驱逐。 2.注意场外指导者在局与局之间的休息时间或经批准的暂停和中断时间以外的时间进行场外指导。如果发现,对轻微的初犯可用眼神或手势提醒劝阻,以后再犯或有影响的初犯,可举手喊“停”中断比赛,出示黄牌予以警告;警告后再犯,出示红牌令其离开赛区(3米以外)。 3.对出示红牌后拒绝离开或离开后又返回者,报告裁判长。1.协助裁判员监督球队席的人员和场外指导者。发现多余人员时,尽可能利用比赛的自然间歇示意裁判员注意并协助清除。 2.发现时间因素的场外非法指导时,对轻微的初犯可用眼神或手势提醒劝阻,此后再犯或有影响的初犯和再犯都应示意裁判员注意,必要时可喊“停”中断比赛,提请裁判员处理(副裁判员无权正式警告和驱逐非法指导者)。在一次团体赛或单项比赛中,指导者被警告以后,任何人再进行非法指导,不论其是否曾被警告过,裁判员都应出示红牌将起驱逐出赛区。 一次团体赛中被驱逐出赛区者不允许在该次团体赛结束前返回赛区,除非需要他上场比赛;一场单项比赛中,不允许被驱逐出赛区者在该场比赛结束前返回;被驱逐出赛区的指导者不能由另一位指导者接替。阶段程序要点裁判员副裁判员备 注赛 中比 赛 进 行管理不良行为及时制止运动员和教练员或其他指导者那些可能不公平地影响对手、冒犯观众或影响本项运动声誉的不良行为。发现运动员不良行为时,对轻微初犯,可在回合之间用手势或简语提醒和劝阻;此后再犯或首次出现太严重的不良行为,可暂停比赛,出示黄牌予以警告;警告后再犯,同时出示红牌和黄牌,判罚给对方得1分;判罚1分后再犯,同时出示红牌和黄牌,判罚给对方得2分;判罚3分后再犯或任何时候出现严重的不良行为,应中断比赛,立即报告裁判长。 对教练员或其他指导者的不良行为,可按处理非法指导的程序进行警告和驱逐,直至报告裁判长。 对运动员随地吐痰应在警告或判罚后责令其擦干净。配合裁判员及时制止运动员和教练员或其他指导者的不良行为。对轻微初犯可在回合之间用手势或简语提醒和劝阻;此后再犯或有影响的不良行为,可示意裁判员注意。 当裁判员警告运动员后,在比分显示器该方的比分旁放置黄牌。 根据裁判员的判罚,及时地正确显示比分,并在该方比分旁已放的黄牌旁加放红牌。 必要时帮助运动员清除痰迹。裁判员对不良行为进行警告和判罚时,举牌应让有关运动员及观众都看得见,且尽可能引起值班裁判长注意;同时做到表情平和,态度严肃,情绪稳定,语气认真,不要伤害运动员的自尊,并注意控制局面,避免矛盾激化而扩大事态,一般情况下可不离开裁判椅;举牌后及时在记分表上记录,并注意执行“株连”和“延续”原则。决胜局交换方位1.决胜局一方先得5分时,报完比分后即宣告“交换方位”并伴以必要的手势。 2.记住下一分球的发球员和双打接发球员。 3.防止运动员交换方位时接受场外指导。 4.运动员换位后立即恢复比赛,可以先指明双打的接发球员,然后重报当时的比分并用手指向发球方。1.正确显示当时比分后停表,可用手势提醒裁判员交换方位。 2.裁判员宣告交换方位后调整比分、局分和团体赛场分的显示及已经明示的红黄牌和暂停标志摆放位置。 3.将球捡回送交裁判员。 4.裁判员再次报分后及时开表计时。双打比赛决胜局交换方位时无论比分多少,接发球员肯定要变换。阶段程序要点裁判员副裁判员备 注赛中比 赛 进 行轮换发球法一局比赛中任何时候应双方运动员要求,或一局比赛进行到10分钟还未结束,而此时双方比方未达18分,且副裁判员举手宣告了“时间到”,即可宣布:“本场比赛的剩余部分实行轮换发球法。” 如果时限到时球处于比赛状态,则该回合为重发球;如果时限到时球处于非比赛状态,则该回合应换发球(由前一回合的接发球员先发球)。 此后,每个运动员轮发1分球,直至该局比赛结束。下一局比赛仍按本场比赛开始时确定的次序和每局交替轮换的原则确定先发球方,然后每个运动员轮发1分球……,直至该场比赛结束。 回合中,记数员报出“13”后,若裁定接发球方第13次击球是合法还击,即喊“停”,判接发球方得1分;如果这第13次击球未构成合法还击,则直接判发球方得分。一局比赛进行到10分钟时停表,若此时双方比分尚未达到18分(8:10或9:9),即举手宣告“时间到!” 当裁判员宣布实行轮换发球法后兼任计数员(或由裁判长分派记数员),从接发球的一击开始,每当接发球员球拍触球时就大声计数,从1数到13,而不要等接发球方击出的球有落点后再报数。双 打第一局开始时要求先发球方确定第一发球员,然后由接发球方确定第一接发球员;以后各局开始时由先发球方确定第一发球员后,对方第一接发球员即应是上一局发球给他的运动员;决胜局中当一方先得5分后,接发球方应交换接发球次序。 在记分表上及时标记每局的第一发球员和第一局的第一接发球员,以便发现次序错误时据以纠正。 每次发球前注意发、接次序;发球时以注意发球犯规和发球错区为主,兼顾发球擦网,看不清发球动作时向副裁判员示意要求配合。如果裁判椅不够高,可站立执裁。协助裁判员记忆并监督击球次序的变换,发现次序错误时及时示意裁判员处理。 发球时以注意发球擦网为主,兼顾发球错区,裁判员看不清发球动作时注意发球犯规。在A/B和X/Y的一场双打比赛中,只有A-X-B-Y-A……和A-Y-B-X-A……两种击球次序,只是每局的起点不同;其中一种次序出现在单数局次和决胜局交换方位以前,另一种次序出现在双数局次和决胜局交换方位以后。可根据运动员的高矮、胖瘦、发型及其球拍的横直和执拍手的特点来记忆击球次序。 决胜局5:0、5:2或5:4交换方位时,发球员不变,接发球员交换;5:1或5:3交换方位时,前一个接发球员发球,前一个发球员接发球。阶段程序要点裁判员副裁判员备 注赛 后比 赛 结束一局比赛结束1.先报该局比分(胜者比分在前),接着报该局胜者姓名,然后报局比分; 2.将比分填入记分表; 3.收回比赛球; 4.监督运动员局间休息时将球拍放在球台上。 5.注意非场外指导者进行指导的情况。 6.局间休息1分钟结束时召回双方运动员交换方位后继续下一局比赛。1.及时停表后重启计1分钟局间休息时间。 2.正确显示一局比赛结束时的比分,保留一段时间。 3.捡回比赛球交给裁判员。 4.需要时清洁比赛台面和地面。 5.运动员返回前正确显示局分和团体赛场分(方位互换),将比分显示为空白。 6.局间休息时间到时停表,举手并宣告“时间到”,然后准备比赛计时。一场比赛结束1.先报该局比分(胜者比分在前),接着报该场比赛胜者姓名和局比分,团体赛还应报此时的场比分及领先(获胜)队队名。 2.将比分、局分及比赛结果填入记分表。 3.复核记分无误后请双分签名(一般先找负方,单项比赛各由一名运动员签名,团体比赛结束时由队长签名)。 4.裁判员签名后将第2、3页分发给胜方和负方。 5.与副裁判员一起在裁判椅旁会合,无问题后带领副裁判员按入场路线和姿态离开赛区。 6.将记分表1、4页送裁判长(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审核签名后再送交编排记录组。1.正确显示比赛结束时的比分和局分及团体赛场分(保留一段时间)。 2.收回比赛球,收捡并整理裁判器材。 3.将“请勿练球”告示牌放置球台中央(一般骑跨于球网上)。 4.将比分显示器和团体赛场分恢复为空白,收回双方名牌。 5.与裁判员一起在裁判椅旁会合,无问题后随裁判员离开赛区。 6.将有关器材和双方名牌送回原领取处。1.无临场任务的裁判人员不应在赛场逗留,观看比赛应去看台。 2.裁判员和副裁判员不应与运动员和教练员及媒体记者和观众谈论比赛事件或其它与临场裁判职责无关的问题。三、比分显示器的正确使用及提供信息 图1 运动员到场之前 图2 只有一方运动员到场后 图3 双方运动员到场之后 图4 第一局比赛开始时裁判员报“0比0”后 图5 第一局比分为4比6时 图6 第一局比赛结束时 图7 第二局比赛开始前 图8 第二局比赛裁判员报“0比0”后 图9 一场比赛结束时 图10 裁判员、副裁判员离开赛区时
80. 第四节 关于临场裁判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艺术性 乒乓球临场裁判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艺术性,是对临场裁判工作三位一体的要求。公正性是基础,准确性是目标,艺术性则是在公正性基础上实现准确性目标的必要手段或技巧。 一、关于公正性 公正性是要体现对参赛各方的公平。要实现这一要求的前提是: (一)临场裁判员的中立性。这是一个客观的基本条件,应从三方面体现: 1.国际竞赛中,每场比赛的临场裁判员应是与比赛双方来自不同协会的,甚至是不同洲的。
81. 3.对临场裁判员在临场工作中向裁判长报告的问题,应由符合上列两点精神的中立裁判长来处理。 (二)临场裁判员的公正素质。这是一个主观的基本条件,要求裁判员具备: 1.正直的人品。这是裁判员公正素质的基础。 2.自律自制性。在整个比赛期间,为免引起对执法公正性的怀疑,能主动回避与参赛各方不必要的联系和接触,不与运动员、教练员、观众和媒体记者等谈论比赛事件和其它与临场裁判职责无关的问题,并能自觉抵制参赛方的“公关”努力,主动将自己置身于裁判长可控制的透明的工作环境,保证清白之身。这样,在临场裁判工作中,也就不会有负债欠情、利益得失的负担和
82. 分心、偏心的杂念。 3.良好的信誉。其临场裁判工作历史中无不公正的记录。 (三)临场裁判执行规则尺度的一致性。要在整个比赛期间和比赛范围内保持临场裁判的高度一致,特别是执行规则尺度的一致。首先从时间上,要在每一局、一场、一次、一节、一天直至整个竞赛中保持规则执行尺度稳定的一致性,做到前后一致,始终一致,而不能先紧后松或前松后紧、时紧时松;第二从空间上,即所有球台上,所有裁判员都要保持规则执行尺度广泛的统一性,做到左右一致,全体一致。还要做到规则的理论与实践相一致,公正如一地执行规则。不
83. 因比分到“关键时刻”或涉及到名选手而改变规则执行的尺度。 二、关于准确性 上述关于公正性实现的前提条件还只是给人以“感觉”的公正,即客观方面的公正,而其实质的公正还依赖于临场裁判员主观方面的公正,即临场裁决的准确性,这是我们裁判工作的目标。 此所谓准确性,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裁判员对比赛客观事实的准确及时的判定,二是裁判员对所认定的事实依据竞赛规则作出准确及时的裁决。这就对临场裁判员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 (一)要熟悉乒乓球运动的规律。可想而知,一个不会打乒乓球或看不懂乒乓球比赛的人是当不好乒乓球裁判的。而一个优秀的临场裁判员就
84. 善于抓住包括发球这特殊的一击在内、乒乓球比赛“打过来——打过去”这一基本过程,把握其间可能出现重发球和得失分情况的规律并能概括出这些情况的现象特征。 (二)熟练掌握规则,深刻理解规则和规程精神。这是据以对比赛事实作出裁决的必备条件。要求裁判员在学习规则的基础上联系乒乓球比赛“打过来,打过去”的基本过程,经常钻研临场实践问题和规则理论应用问题,把各种情况和判例都储存于大脑,到临场工作时,就会一一应对,准确及时地作出裁决。 (三)要保持良好的身心临场状态。乒乓球临场裁判的准确性是建立在看得清、听得见、反应及时、判得明这样一些生理和心理基础上的。
85. 与同具视听功能的一般人不同的是,乒乓球裁判员有特殊的专项反应和辨别能力。但这种能力的表现与其当时身体和心理的状态密切相关,如果处于身心疲惫或过度紧张状态,其反应和辨别能力就会下降,裁判的准确性就难以保证。所以,要求临场裁判员在工作前要充分休息好,不喝酒,不服用可能影响裁判工作的药物,不接受类似的药物治疗。赛前要适当了解比赛双方选手、教练的基本情况和技术特点,作好必要的准备工作,调节好自己的心理状态,保证以最佳的精神面貌,轻松上阵。 国际竞赛中选调较多数量的裁判员,就是为了避免裁判员因连续作战、打疲劳战而影响裁判工作的准确性。
86. 三、关于艺术性 由公正性基础达到准确性目标,还应追求效果的最佳性,也就是要使裁判的判决令人心服口服,这就离不开临场裁判员的艺术性操作。例如,由于言辞过分严厉地宣判一方“发球犯规”,虽然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规则是准确的,但被判一方运动员往往会有一种不公正的感觉,而产生抵触的情绪,这就是裁判员的宣判缺乏艺术性而造成的。所以裁判员作为一场比赛的组织者,要保证比赛顺利地进行,不能机械地执行规则,而要讲究执行的艺术,即依据规则临场处理问题、解决矛盾的艺术。具体表现在下列方面: (一)主副裁密切配合,协作互补。
87. 临场裁判员要以确认比赛事实为第一要务,在此前提下,主裁和副裁赛前要交流沟通,进行适当分工,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以保证比赛中象“二重唱”一样的协作互补,而不是“副裁所见亦主裁之所见,主裁之未见亦副裁也未见”那样的“齐唱”。对主裁和副裁共享决定权的交叉职责,建立默契的协调原则,即在看清事实的基础上: 1.主裁和副裁都可怀疑运动员发球的合法性而警告运动员,但副裁应在确信裁判员看不见发球动作时而自己确实有怀疑时举手叫停并警告发球员,主裁应在副裁警告后即宣判“重发”球。 2.主裁和副裁都可以判决运动员发球“犯规”,但对发球犯规的处理原则:
88. ①主副裁都可宣判发球“犯规”; ②主副裁都不可宣判发球“正确”; ③主副裁谁都不可否定或改变他们中另一人先于自己宣判的发球“犯规”; ④副裁应在主裁确实看不见运动员发球动作时才予判决,副裁判了“犯规”,主裁即应宣报比分。 3.对发球擦网、外界球进入赛场、运动员阻挡——谁先判就算。 4.对球触及台面上边缘的情况,以主裁判决为主,副裁可作暗示;如主裁对球是否触及副裁一侧台面上边缘的情况未看清时,副裁可及时宣判。
89. (二)尊重事实,实事求是。 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作为临场裁判员首要的是看清比赛事实,其次才是执行规则及时判决。事实是判决的基本依据,看清了事实但规则执行错了,属于认识问题,是可以纠正的,就是发生了纠纷也不怕,还可以报告裁判长来帮助解决。裁判员及时地一次性更改自己对比赛事实的认定,如未看清的发球擦网或击球“擦边”,运动员提出后裁判员可以追认,但此时如果对方运动员有异议时,就不能再更改了,否则就是不可原谅的错误,因为再更改就无法说明第一次更改是以事实为依据的,而可能被认为是根据运动员的态度来判决,由此而可能引起难以处理的矛盾。
90. (三)正确行使“最后决定权”。 乒乓球竞赛规则授予各类裁判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最后决定权,比如临场裁判员对当场比赛中发生的一切事实问题有最后决定权,裁判长对有关比赛规则和规程问题的解释有最后决定权。也就是说: 1.临场裁判员对当场比赛中发生的事实问题的最后决定是不可更改的决定,所以也是不可申诉的决定,因为不可更改而没有受理申诉的必要。 2.临场裁判员对有关比赛规则和规程问题的解释虽然没有最后决定权,但可以依据比赛事实执行规则和规程。如裁判员在临场过程中,发现运动员球拍或服装不合格这样最后决定权属于裁判长的一些问题,应立即通知运动员更换;
91. 如果裁判员不作任何处理就直接报告裁判长,把矛盾上交,那就是裁判员的错误。对最后决定权属于裁判长的问题,只有下列两种情况时,裁判员须向裁判长报告: 一是裁判员与运动员发生争议时(例如球拍或服装不合格的运动员不同意裁判员关于更换的要求); 二是裁判员自己与自己发生争议——怀疑自己的决定时(例如裁判员对球拍和服装是否合格把握不定)。 而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就不需向裁判长报告:即对裁判员所作的处理—— 一是双方运动员都同意时; 二是裁判员和双方运动员都反对时。
92. 据此,裁判员该报告的不报告是错误的,不该报告的报告了也是错误的。 3.裁判员在使用最后决定权拍板裁决时必须首先认定事实,而不允许没有认定事实的来回改判。有时发现了情况而没有看清事实就作出了判定,如果当即发现是错判的话,最好是根据所追认的事实立即作一次改判,及时纠正,而不要抱混过去的心理,将错就错,那样往往会引出难以收拾的恶果。而当错误既成事实后再去改判,那就是一错再错,错上加错了。因为裁判员的最后决定权一方面是以事实为基础,一方面又有很强的时限性,错误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也会由于已被使用了最后决定权而成为比赛事实,谁也无权更改了。
93. (四)有效集中、合理分配注意力。 乒乓球小、速度快、变化多,且运动状态的反响也很小,对裁判员注意力的要求相当高:既要有效集中注意力,又要合理分配注意力,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既要注意球的运动变化情况,又要兼顾全场动态情况,不为运动员精彩球技和邻台的激烈比赛而分心,也不为刚才发生的已经过去的问题而牵挂。 (五)快速判断,适时反应。 乒乓球运动快的特点,要求裁判员对比赛情况的处理也相应地快,由此,首先要求乒乓球裁判员的判断要快,在结果还未出来时就能预感并作出判断,这样问题就好处理了,纠纷也可以减少。但是否就越快越好呢?如出现外界球进入赛区的干扰
94. 情况时,正处于一方有可能得分之际,就不应该立即叫“停”;还有叫“擦边”的问题,球擦边时裁判员是不该叫“擦边”的,但为让运动员也能明确这一容易引起错觉的事实,在球“擦边”后结束比赛状态的刹那而运动员可能未察觉时可以叫“擦边”或用手势指明“擦边”。特别是当球处于比赛状态与非比赛状态之间的中介状态时,比如发出的球从本方台面弹起触网后,或执行轮换发球法时接发球方第13次击球后(计数员报出“13”时),主裁就应放慢处理节奏,等看到球的下一个触及点时才迅速作出判决。这里就有个快速判断基础上反应要适时的要求,不能一味求快。 (六)坚持执法尺度的一致性。
95. 要在广泛的时间和空间范围里保持临场裁判的高度一致,特别是执行规则的尺度一致。如果说执行规则对比赛双方不一致,那就只有两种结果,一种是“正确+错误”,另一种是“错误+错误”,结果都有错误。所以,尺度的不一致,往往是许多裁判临场中出现问题的根源。我们要求一次竞赛中的全体裁判员既要在整个比赛范围内自始至终地保持规则执行尺度稳定的一致性和广泛的统一性,又要实现规则理论基础上的临场裁判实践的一致性。没有理论一致的实践一致都是很容易的,但那就可能会脱离规则,所以尺度严和松都是不对的。因为各种规则都是有倾向性的,并不是对所有人都一样的。应该是理论与实践一致,规则条文与执行一致,这一条较难做到
96. 到,最典型、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发球。所以,对发球犯规的判定也就成了衡量裁判员临场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有人说,比赛到关键时刻,比如打到9平或10平时不好判,这是不对的。从理论上讲,比赛中并不存在什么关键时刻,0:0后的一分和10:10后的一分量值是相等的,不要把那一分看得那么严重,更不要在所谓“关键时刻”改变规则的尺度,也不能对所谓名选手改变规则的尺度。不能公正如一地执行规则的裁判是不能称其为裁判的。 临场裁判认为发球规则最难执行,原因主要在于裁判员思想认识上有偏差而造成心理上有障碍——怕,怕判多了引起矛盾。实质上,发球犯规只是一个纯技术性的错误,即未能以正确的动
97. 作发球,而并不是运动员品质的错误,不要把它看作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而不敢判。一场比赛中发一百来个球,犯规的比例是很小的,不要夸大发球犯规所失一分的作用而下不了手,也不要夸大发球犯规的错误性质而形成思想障碍。就裁判的性质来讲,你判也是判,不判也是判。当出现应判分的犯规情况时,你如果不判,实质上也就是判了本应得分的一方不公平地失去了一分。所以裁判员对一方运动员的仁慈,实际上就是对另一方运动员的残酷。对犯规的发球,你敢判,运动员就不敢发了;你越不敢判,运动员发起来就越肆无忌惮了,反而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 (七)保证临场执法的公开性。
98. 裁判员执行规则是在临场,即在比赛场上和比赛过程中,于广庭大众众目睽睽之下公开地进行,而不应有什么事前提醒等所谓场下的工作。严格地说,裁判员与运动员之间不能有赛场之外的接触,不要主动和运动员交谈;裁判的工作应该在场上做,而不应在场下做,在赛前或赛后去提醒运动员是错误的,即使在比赛中根据规则和规程精神对运动员进行非正式警告性的提醒时,有话要说也要当着双方的面讲,不能对一方单独讲,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怀疑。 (八)提高控制赛场局面的能力。 作为临场裁判员,要培养和锻炼善于控制赛场局面的能力。
99. 有些裁判员临场时之所以被撤换,主要是因为欠缺控制赛场局面的能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过分认真而制造矛盾,使比赛难以进行。如有的选手发球抛球后,不执拍手有马上移开的动作,却未完全移离身体和球网之间的“三角区域”,但又未遮挡接发球员的视线,且接发球员对此也无异常反应,此时死抠“三角区域”而判发球犯规,就容易制造矛盾,因为裁判员的视线并不能准确测定这个“三角区域”。 2.扩大矛盾。如运动员对判决提意见时,裁判员对着问一句:“你还赛不赛?”由此造成运动员有可能弃权的局面。
100. 3.掩盖矛盾。出了差错不及时纠正,总想混过去,甚至用另一个差错来作平衡性弥补。如错判甲方一分后,又错判乙方一分来弥补,以致欲盖弥彰,错上加错,到头来反而不好收场。 4.自设难题,自找麻烦。有的裁判员专门寻找一些看似无解的题目,钻牛角尖。比如提出:“球同时触及手和拍怎么办?”他非要强调“同时”这个前提,殊不知球是绝不可能同时触及手和拍的,就看用什么单位时间来计量。现在,新规则只对运动员故意的“连击”予以判罚,而对这种触手又触拍的无意连击可不予判罚。实际上,这种裁判员是自设控制局面的障碍,老去找“无解”,与裁判员的工作精神是背道面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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