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常识——宪法简介


     
    普法常识——宪法简介
        年12月4日国首国家宪法日第14全国法制宣传日确定天全国法制宣传日中国现行宪法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新源公司专题展开活动家介绍宪法普宪法知识
    什宪法
      宪法国家根法规定国家根制度根务行基法律准宪法作国家根法法律法规赖产生存发展变更基础前提条件处国家独立完整系统法律体系核心国家法律制度基石
    二宪法特征
    宪法国家根法:
    1容宪法规定国家根重问题
    2法律效力宪法法律效力高①宪法制定普通法律普通法律法规宪法原精神相违背②宪法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体公民高行准③宪法作法律制定少作法院判案直接援引
    3制定修改程序宪法法律更加严格①制定修改宪法机关法特成立非普通立法机关②通批准宪法者修正案程序严普通法律
    三新中国宪法产生发展程
      ()纲领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届全体会议1949年9月新中国建立制定颁布规定新中国国体政体公民基权利义务等国家基制度重问题政治济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方面基政策起时宪法作
      (二)1954年宪法第届全国第次会议通规定国国家性质基济制度政治制度渡社会义方法步骤公民法律律等公民享基权利国第部社会义类型宪法
      (三)1975年宪法第四届全国第次会议通特定历史原总体强调阶级斗争纲避免存严重缺点错误
      (四)1978年宪法第五届全国第次会议通定程度纠正1975年宪法极左倾时许非问题理政治未分清两次修改1978年宪法总体适应国家生活社会生活需
      (五)1982年宪法第五届全国第五次会议通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基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等体现基精神: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义民健全社会义法制维护国家统民族团结坚持改革开放进行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国现行宪法体固定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四次宪法修正案方式1982年宪法进行修改补充
    1988年宪法修正案:()国家允许私营济法律规定范围存发展私营济社会义公制济补充国家保护私营济合法权利利益私营济实行引导监督理(二)土权法律规定转
    1993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国正处社会义初级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基路线宪法中集中完整表述(二)增加中国产领导合作政治协商制度长期存发展(三)国营济改国济解释全民制济(四)家庭联产承包责制作农村集体济组织基形式确定(五)社会义市场济确定国家基济体制相关容作修改(六)县级期
    3年改5年
    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国长期处社会义初级阶段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义道路邓理指导发展社会义市场济写进宪法(二)明确规定中华民国实行法治国建设社会义法制国家(三)规定国家社会义初级阶段坚持公制体种制济发展基济制度坚持劳分配体种分配方式存分配制度(四)规定农村集体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营基础统分结合双层营体制(五)国家体济私营济基政策合修改法律规定范围体济私营济等非公制济社会义市场济重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体济私营济合法权利利益国家体济私营济实行引导监督理(六)镇压反革命活动修改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
    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三代表重思想作国家指导思想增加政治文明概念规定推动物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爱国统战线构成中增加社会义事业建设者(二)土征制度修改国家公利益需法律规定土实行征收者征予补偿(三)非公制济规定修改国家保护体济私营济等非公制济合法权利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制济发展非公制济法实行监督理(四)公民私财产规定修改:公民合法私财产受侵犯国家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财产权继承权国家公利益需规定公民私财产实行征收者征予补偿(五)增加关社会保障制度容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济发展水相适应保障制度增加国家尊重保障权(六)全国民代表会组成规定修改全国民代表会省治区直辖市特行政区军队选出代表组成宪法关涉戒严规定修改紧急状态相关规定(七)增加规定中华民国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八)乡镇期三年改五年(九)义勇军进行曲明确规定中华民国国歌
    附:中华民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通1982年12月4日全国民代表会公告公布施行根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通中华民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通中华民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二次会议通中华民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二次会议通中华民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序言
      中国世界历史悠久国家中国族民创造光辉灿烂文化具光荣革命传统
      八四〇年封建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半封建国家中国民国家独立民族解放民进行前仆继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翻天覆伟历史变革
      九年孙中山先生领导辛亥革命废封建帝制创立中华民国中国民反帝国义封建义历史务没完成
      九四九年毛泽东席领袖中国产领导中国族民历长期艰难曲折武装斗争形式斗争终推翻帝国义封建义官僚资义统治取新民义革命伟胜利建立中华民国中国民掌握国家权力成国家
      中华民国成立国社会逐步实现新民义社会义渡生产资料私制社会义改造已完成剥削制度已消灭社会义制度已确立工阶级领导工农联盟基础民民专政实质产阶级专政巩固发展中国民中国民解放军战胜帝国义霸权义侵略破坏武装挑衅维护国家独立安全增强国防济建设取重成独立较完整社会义工业体系已基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发展社会义思想教育取明显成效广民生活较改善
      中国新民义革命胜利社会义事业成中国产领导中国族民马克思列宁义毛泽东思想指引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艰难险阻取国长期处社会义初级阶段国家根务着中国特色社会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义现代化建设中国族民继续中国产领导马克思列宁义毛泽东思想邓理三代表重思想指引坚持民民专政坚持社会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断完善社会义项制度发展社会义市场济发展社会义民健全社会义法制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科学技术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国建设成富强民文明社会义国家
      国剥削阶级作阶级已消灭阶级斗争定范围长期存中国民敌视破坏国社会义制度国外敌势力敌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中华民国神圣领土部分完成统祖国业包括台湾胞全中国民神圣职责
      社会义建设事业必须工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切团结力量长期革命建设程中已结成中国产领导民派民团体参加包括全体社会义劳动者社会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爱国者广泛爱国统战线统战线继续巩固发展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广泛代表性统战线组织发挥重历史作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外友活动中进行社会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统团结斗争中进步发挥重作中国产领导合作政治协商制度长期存发展
      中华民国全国族民缔造统民族国家等团结互助社会义民族关系已确立继续加强维护民族团结斗争中反民族义汉族义反方民族义国家切努力促进全国民族繁荣
      中国革命建设成世界民支持分开中国前途世界前途紧密联系起中国坚持独立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权领土完整互侵犯互干涉政等互利处五项原发展国外交关系济文化交流坚持反帝国义霸权义殖民义加强世界国民团结支持压迫民族发展中国家争取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济正义斗争维护世界促进类进步事业努力
      宪法法律形式确认中国族民奋斗成果规定国家根制度根务国家根法具高法律效力全国族民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必须宪法根活动准负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职责
     
    第章 总纲
      第条 中华民国工阶级领导工农联盟基础民民专政社会义国家
      社会义制度中华民国根制度禁止组织者破坏社会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民国切权力属民
      民行国家权力机关全国民代表会方级民代表会
      民法律规定通种途径形式理国家事务理济文化事业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集中制原
      全国民代表会方级民代表会民选举产生民负责受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代表会产生负责受监督
      中央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遵循中央统领导充分发挥方动性积极性原
      第四条中华民国民族律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利利益维护发展民族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民族歧视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行
      国家根少数民族特点需帮助少数民族区加速济文化发展
      少数民族聚居方实行区域治设立治机关行治权民族治方中华民国分离部分
      民族发展语言文字保持者改革风俗惯
      第五条 中华民国实行法治国建设社会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义法制统尊严
      切法律行政法规方性法规宪法相抵触
      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切违反宪法法律行必须予追究
      组织者超越宪法法律特权
      第六条 中华民国社会义济制度基础生产资料社会义公制全民制劳动群众集体制社会义公制消灭剥削制度实行劳分配原
      国家社会义初级阶段坚持公制体种制济发展基济制度坚持劳分配体种分配方式存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济社会义全民制济国民济中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济巩固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营基础统分结合双层营体制农村中生产供销信消费等种形式合作济社会义劳动群众集体制济参加农村集体济组织劳动者权法律规定范围营留留山家庭副业饲养留畜
      城镇中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种形式合作济社会义劳动群众集体制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济组织合法权利利益鼓励指导帮助集体济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滩涂等然资源属国家全民法律规定属集体森林山岭草原荒滩涂外
      国家保障然资源合理利保护珍贵动物植物禁止组织者手段侵占者破坏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土属国家
      农村城市郊区土法律规定属国家外属集体宅基留留山属集体
      国家公利益需法律规定土实行征收者征予补偿
      组织者侵占买卖者形式非法转土土权法律规定转
      切土组织必须合理利土
      第十条 法律规定范围体济私营济等非公制济社会义市场济重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体济私营济等非公制济合法权利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制济发展非公制济法实行监督理
      第十二条 社会义公财产神圣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义公财产禁止组织者手段侵占者破坏国家集体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合法私财产受侵犯
      国家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财产权继承权
      国家公利益需法律规定公民私财产实行征收者征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提高劳动者积极性技术水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完善济理体制企业营理制度实行种形式社会义责制改进劳动组织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利益发展生产基础逐步改善民物质生活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济发展水相适应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义市场济
      国家加强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法禁止组织者扰乱社会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企业法律规定范围权营
      国企业法律规定通职工代表会形式实行民理
      第十七条 集体济组织遵守关法律前提独立进行济活动权
      集体济组织实行民理法律规定选举罢免理员决定营理重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民国允许外国企业济组织者中华民国法律规定中国投资中国企业者济组织进行种形式济合作
      中国境外国企业外国济组织中外合资营企业必须遵守中华民国法律合法权利利益受中华民国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民科学文化水
      国家举办种学校普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种教育设施扫文盲工农民国家工作员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鼓励学成
      国家鼓励集体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力量法律规定举办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然科学社会科学事业普科学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国传统医药鼓励支持农村集体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街道组织举办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保护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民服务社会义服务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重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社会义服务种专业扩知识分子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社会义现代化建设中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普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法制教育通城乡范围群众中制定执行种守公约加强社会义精神文明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义公德民中进行爱国义集体义国际义产义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义历史唯物义教育反资义封建义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口增长济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公害
      国家组织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原实行工作责制实行工作员培训考核制度断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反官僚义
      切国家机关国家工作员必须民支持常保持民密切联系倾听民意见建议接受民监督努力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义济犯罪活动惩办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民国武装力量属民务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民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划分:
      ()全国分省治区直辖市
      (二)省治区分治州县治县市
      (三)县治县分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较市分区县治州分县治县市
      治区治州治县民族治方
      第三十条 国家必时设立特行政区特行政区实行制度具体情况全国民代表会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民国保护中国境外国合法权利利益中国境外国必须遵守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政治原求避难外国予受庇护权利
     
    第二章 公民基权利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具中华民国国籍中华民国公民
      中华民国公民法律面前律等
      国家尊重保障权
      公民享宪法法律规定权利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规定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民国年满十八周岁公民分民族种族性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选举权选举权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民国公民言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第三十六条 中华民国公民宗教信仰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强制公民信仰宗教者信仰宗教歧视信仰宗教公民信仰宗教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利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事务受外国势力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民国公民身受侵犯
      公民非民检察院批准者决定者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方法非法剥夺者限制公民身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民国公民格尊严受侵犯禁止方法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民国公民住宅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民国公民通信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国家安全者追查刑事犯罪需公安机关者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程序通信进行检查外组织者理侵犯公民通信通信秘密
      第四十条中华民国公民国家机关国家工作员提出批评建议权利国家机关国家工作员违法失职行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者检举权利捏造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公民申诉控告者检举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压制击报复
      国家机关国家工作员侵犯公民权利受损失法律规定取赔偿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民国公民劳动权利义务
      国家通种途径创造劳动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发展生产基础提高劳动报酬福利遇
      劳动切劳动力公民光荣职责国企业城乡集体济组织劳动者应国家翁态度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事义务劳动
      国家业前公民进行必劳动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民国劳动者休息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休养设施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国家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国家机关工作员退休制度退休员生活受国家社会保障
      第四十五条中华民国公民年老疾病者丧失劳动力情况国家社会获物质帮助权利国家发展公民享受权利需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社会保障残废军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军家属
      国家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残疾公民劳动生活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民国公民受教育权利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童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民国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文化活动国家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文化事业公民益民创造性工作鼓励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民国妇女政治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享男子等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权利利益实行男女工酬培养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童受国家保护
      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义务
      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禁止虐老妇女童
      第五十条 中华民国保护华侨正权利利益保护侨侨眷合法权利利益
      第五十条 中华民国公民行权利时候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公民合法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民国公民维护国家统全国民族团结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民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民国公民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利益义务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利益行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中华民国公民神圣职责
      法律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中华民国公民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民国公民法律纳税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节 全国民代表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民国全国民代表会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民代表会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行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民代表会省治区直辖市特行政区军队选出代表组成少数民族应适名额代表
      全国民代表会代表选举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持
      全国民代表会代表名额代表产生办法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全国民代表会届期五年
      全国民代表会期届满两月前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届全国民代表会代表选举果遇进行选举非常情况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员三分二数通推迟选举延长届全国民代表会期非常情况结束年必须完成届全国民代表会代表选举
      第六十条 全国民代表会会议年举行次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果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认必者五分全国民代表会代表提议时召集全国民代表会会议
      全国民代表会举行会议时候选举席团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 全国民代表会行列职权:
      ()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实施
      (三)制定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基法律
      (四)选举中华民国席副席
      (五)根中华民国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选根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部长委员会审计长秘书长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席根中央军事委员会席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员选
      (七)选举高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高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批准国民济社会发展计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十)审查批准国家预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十)改变者撤销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适决定
      (十二)批准省治区直辖市建置
      (十三)决定特行政区设立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问题
      (十五)应高国家权力机关行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民代表会权罢免列员:
      ()中华民国席副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部长委员会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席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员
      (四)高民法院院长
      (五)高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 宪法修改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者五分全国民代表会代表提议全国民代表会全体代表三分二数通
      法律议案全国民代表会全体代表半数通
      第六十五条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列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干
      秘书长
      委员干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员中应适名额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民代表会选举权罢免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员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员担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
      第六十六条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届期全国民代表会届期相行职权届全国民代表会选出新常务委员会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职超两届
      第六十七条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行列职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二)制定修改应全国民代表会制定法律外法律
      (三)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全国民代表会制定法律进行部分补充修改该法律基原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审查批准国民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执行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高民法院高民检察院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宪法法律相抵触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八)撤销省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方性法规决议
      (九)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根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审计长秘书长选
      (十)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根中央军事委员会席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员选
      (十)根高民法院院长提请免高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高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免高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检察长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免
      (十四)决定外国缔结条约重协定批准废
      (十五)规定军外交员衔级制度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果遇国家遭受武装侵犯者必须履行国际间防止侵略条约情况决定战争状态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者省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全国民代表会授予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持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召集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重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全国民代表会负责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民代表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需设立专门委员会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受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专门委员会全国民代表会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领导研究审议拟订关议案
      第七十条 全国民代表会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认必时候组织关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调查委员会报告作出相应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候切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义务提供必材料
      第七十二条 全国民代表会代表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员权法律规定程序分提出属全国民代表会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民代表会代表全国民代表会开会期间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员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权法律规定程序提出国务院者国务院部委员会质询案受质询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 全国民代表会代表非全国民代表会会议席团许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非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许受逮捕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 全国民代表会代表全国民代表会种会议发言表决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全国民代表会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宪法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参加生产工作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法律实施
      全国民代表会代表应原选举单位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反映民意见求努力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民代表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原选举单位权法律规定程序罢免单位选出代表
      第七十八条 全国民代表会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工作程序法律规定
      第二节 中华民国席
      第七十九条 中华民国席副席全国民代表会选举
      选举权选举权年满四十五周岁中华民国公民选中华民国席副席
      中华民国席副席届期全国民代表会届期相连续职超两届
      第八十条 中华民国席根全国民代表会决定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公布法律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部长委员会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勋章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条 中华民国席代表中华民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节根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派遣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废外国缔结条约重协定
      第八十二条 中华民国副席协助席工作
      中华民国副席受席委托代行席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中华民国席副席行职权届全国民代表会选出席副席职止
      第八十四条 中华民国席缺位时候副席继席职位
      中华民国副席缺位时候全国民代表会补选
      中华民国席副席缺位时候全国民代表会补选补选前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席职位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民国国务院中央民政府高国家权力机关执行机关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列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干
      国务委员干
      部部长
      委员会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部委员会实行部长负责制
      国务院组织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届期全国民代表会届期相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职超两届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列职权:
      ()根宪法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命令
      (二)全国民代表会者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部委员会务职责统领导部委员会工作领导属部委员会全国性行政工作
      (四)统领导全国方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规定中央省治区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职权具体划分
      (五)编制执行国民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
      (六)领导理济工作城乡建设
      (七)领导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等工作
      (九)理外事务外国缔结条约协定
      (十)领导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领导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等权利民族治方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正权利利益保护侨侨眷合法权利利益
      (十三)改变者撤销部委员会发布适命令指示规章
      (十四)改变者撤销方级国家行政机关适决定命令
      (十五)批准省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批准治州县治县市建置区域划分
      (十六)法律规定决定省治区直辖市范围部分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编制法律规定免培训考核奖惩行政员
      (十八)全国民代表会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授予职权
      第九十条 国务院部部长委员会负责部门工作召集持部务会议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决定部门工作重问题
      部委员会根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部门权限发布命令指示规章
      第九十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部门方级政府财政收支国家财政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国务院总理领导法律规定独立行审计监督权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干涉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全国民代表会负责报告工作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华民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列员组成:
      席
      副席干
      委员干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届期全国民代表会届期相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席全国民代表会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方级民代表会方级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民代表会民政府
      方级民代表会方级民政府组织法律规定
      治区治州治县设立治机关治机关组织工作根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基原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 方级民代表会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方级民代表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市民代表会代表级民代表会选举县设区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民代表会代表选民直接选举
      方级民代表会代表名额代表产生办法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方级民代表会届期五年
      第九十九条 方级民代表会行政区域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遵守执行法律规定权限通发布决议审查决定方济建设文化建设公事业建设计划
      县级方级民代表会审查批准行政区域国民济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权改变者撤销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适决定
      民族乡民代表会法律规定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具体措施
      第百条 省直辖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前提制定方性法规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百零条 方级民代表会分选举权罢免级民政府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县级方级民代表会选举权罢免级民法院院长级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者罢免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级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市民代表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县设区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民代表会代表受选民监督
      方级民代表会代表选举单位选民权法律规定程序罢免选出代表
      第百零三条 县级方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副干委员干组成级民代表会负责报告工作
      县级方级民代表会选举权罢免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员
      县级方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员担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
      第百零四条 县级方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讨决定行政区域方面工作重事项监督级民政府民法院民检察院工作撤销级民政府适决定命令撤销级民代表会适决议法律规定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员免级民代表会闭会期间罢免补选级民代表会代表
      第百零五条 方级民政府方级国家权力机关执行机关方级国家行政机关
      方级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百零六条 方级民政府届期级民代表会届期相
      第百零七条 县级方级民政府法律规定权限理行政区域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命令免培训考核奖惩行政工作员
      乡民族乡镇民政府执行级民代表会决议级国家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理行政区域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建置区域划分
      第百零八条 县级方级民政府领导属工作部门级民政府工作权改变者撤销属工作部门级民政府适决定
      第百零九条 县级方级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方级审计机关法律规定独立行审计监督权级民政府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百十条 方级民政府级民代表会负责报告工作县级方级民政府级民代表会闭会期间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
      方级民政府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报告工作全国方级民政府国务院统领导国家行政机关服国务院
      第百十条 城市农村居民居住区设立居民委员会者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副委员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政权相互关系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卫生等委员会办理居住区公事务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民政府反映群众意见求提出建议
      第六节民族治方治机关
      第百十二条 民族治方治机关治区治州治县民代表会民政府
      第百十三条 治区治州治县民代表会中实行区域治民族代表外居住行政区域民族应适名额代表
      治区治州治县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实行区域治民族公民担者副
      第百十四条 治区席治州州长治县县长实行区域治民族公民担
      第百十五条 治区治州治县治机关行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方国家机关职权时宪法民族区域治法法律规定权限行治权根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
      第百十六条 民族治方民代表会权民族政治济文化特点制定治条例单行条例治区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治州治县治条例单行条例报省者治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百十七条 民族治方治机关理方财政治权国家财政体制属民族治方财政收入应民族治方治机关安排
      第百十八条 民族治方治机关国家计划指导安排理方性济建设事业
      国家民族治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时候应顾民族治方利益
      第百十九条 民族治方治机关理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繁荣民族文化
      第百二十条 民族治方治机关国家军事制度实际需国务院批准组织方维护社会治安公安部队
      第百二十条 民族治方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候民族治方治条例规定通种者种语言文字
      第百二十二条 国家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加速发展济建设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治方民族中量培养级干部种专业技术工
      第七节 民法院民检察院
      第百二十三条 中华民国民法院国家审判机关
      第百二十四条 中华民国设立高民法院方级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民法院
      高民法院院长届期全国民代表会届期相连续职超两届
      民法院组织法律规定
      第百二十五条 民法院审理案件法律规定特情况外律公开进行告权获辩护
      第百二十六条 民法院法律规定独立行审判权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干涉
      第百二十七条 高民法院高审判机关
      高民法院监督方级民法院专门民法院审判工作级民法院监督级民法院审判工作
      第百二十八条 高民法院全国民代表会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方级民法院产生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百二十九条 中华民国民检察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第百三十条 中华民国设立高民检察院方级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民检察院
      高民检察院检察长届期全国民代表会届期相连续职超两届
      民检察院组织法律规定
      第百三十条 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独立行检察权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干涉
      第百三十二条 高民检察院高检察机关
      高民检察院领导方级民检察院专门民检察院工作级民检察院领导级民检察院工作
      第百三十三条 高民检察院全国民代表会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方级民检察院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级民检察院负责
      第百三十四条 民族公民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利民法院民检察院通晓通语言文字诉讼参应翻译
      少数民族聚居者民族居住区应通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文书应根实际需通种者种文字
      第百三十五条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效执行法律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
      第百三十六条 中华民国国旗五星红旗
      中华民国国歌义勇军进行曲
      第百三十七条 中华民国国徽中间五星耀天安门周围谷穗齿轮
      第百三十八条 中华民国首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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