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切实加强流动口理服务工作维护流动口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促进口济社会协调发展根中华民国口计划生育法流动口计划生育理办法浙江省流动口计划生育理办法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称流动口指时符合列情形十八周岁育龄员:
()具市户籍离开户籍乡镇(街道)具市户籍进入市行政区域
(二)异事务工商等活动者生育目异居住30日
第三条 建立流动口计划生育综合理服务机制目标责制市口计划生育部门应市民政府统领导会公安卫生房劳动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流动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理做理服务工作
流动口计划生育理服务工作需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
第四条 流动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户籍现居住理现居住理原现居住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应流动口计划生育纳入常性理服务范围实行户籍口宣传理服务考核户籍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应动配合做理服务工作
现居住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应动协调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关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流动口家庭业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第五条 流动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理原已婚育龄妇女重点做婚孕育理技术服务未婚育龄女性重点做宣传教育信息踪服务男性重点做宣传教育政策咨询
第六条 级工会青团妇联工商联计划生育协会应协助做流动口计划生育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市口计划生育部门流动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履行列职责:
()负责国家省流动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贯彻落实
(二)组织实施流动口计划生育理服务监督检查考核评估
(三)督促指导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流动口婚育证明(简称婚育证明)进行发证查验登记做流动口信息交换台理
(四)组织关单位育龄流动口提供避孕药具节育技术生殖保健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职责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流动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履行列职责:
()流动口户籍职责
1已婚育龄员落实节育措施
2出具婚育证明包括姓名性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婚姻生育节育情况等
3签订计划生育合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签发流动口计划生育理委托书
4安排审批生育指标发放生育证统计出生死亡数
5落实独生子女关优惠政策
6法处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行
(二)流动口现居住职责:
1检验流动口计划生育证明建立流动口计划生育档案
2法办理暂住登记居民登记1年具稳定职业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已采取绝育措施现居住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办理婚育证明办理情况通报户籍
3定期查访育龄员计划生育情况提供避孕药具技术服务
4定期户籍通报育龄员婚姻生育节育情况
5法处罚违反计划生育行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流动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履行列职责:
()开展流动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基础知识咨询服务
(二)采集育龄妇女信息定期报
(三)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开展流动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做药具发放访服务
(四)督促流动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情检测发现流动口符合法定条件怀孕象时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报告配合做补救措施
(五)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办理流动口婚育证明
(六)做流动口计划生育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 市暂住口理办公室理服务中心流动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履行列职责:
()负责外口相关信息采集登记注销微机录入定期市口计生部门提供相关数
(二)办理暂住证时应查验婚育证明填写详细婚孕育情况没婚育证明发放书面通知书限期补办
(三)定期已婚育龄妇女发放生殖健康检查服务通知单协助落实生殖健康检查
(四)日常理服务中发现外口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应时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反馈
(五)协助市口计划生育部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办法规定流动口进行查处
第十条 招育龄流动口单位雇应遵守列规定:
()现居住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签订流动口计划生育理服务责书接受指导检查监督
(二)开展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育龄流动口进行登记建立育龄流动口计划生育理档案
(四)督促育龄流动口时办理婚育证明组织已婚育龄流动口参加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生殖健康检查符合法定条件妊娠育龄妇女应协助采取补救措施
(五)招没婚育证明育龄流动口
第十二条 育龄流动口出租出房屋单位应遵守列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流动口计划生育理协议书
(二)出租出房屋时求租出示身份证婚育证明暂住证没婚育证明出租出
(三)督促租房屋已婚育龄妇女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四)租房屋育龄妇女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生育应时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协助采取补救措施处理
第三章 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流动口证式理服务制度实行流动口暂住证婚育证明等统登记查验相关部门实行信息享时符合条件象提供关优先优惠服务
第十四条 建立外出员信息登记制度流动口申办婚育证明时户籍村(居)民委员会应真实填写流动口姓名性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定期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应时办证登记汇总报档
第十五条 建立外口信息申报制度流动口流入现居住10日房屋出租出户关单位应入住信息告知村(居)委员会暂住口理服务中心暂住口理服务中心登记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十六条 建立流动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反馈制度外口基信息市暂住口理办公室理服务中心导入市计生信息中心网络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网接收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导入国家省际流动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台实行流动口户籍现居住间信息交换反馈信息交换应准确效时更新
第十七条 流动口应接受关部门乡镇(街道)理服务觉遵守列规定:
()离开户籍前应合法婚姻身份证件户籍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全国统婚育证明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办理婚育证明手续前应缴清社会抚养费觉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二)达现居住10日动持身份证婚育证明现居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暂住口理服务中心交验婚育证明
(三)已婚育龄流动口达现居住应年持婚育证明暂住证参加现居住组织生殖健康检查法取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定期寄回户籍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
第十八条 流动口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浙江省口计划生育条例关规定执行违法生育户籍现居住应互相配合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九条 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应持生育证明流动口孕产妇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没生育证明应时动员采取补救措施24时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市口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外育龄妇女求终止妊娠应求出示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出具终止妊娠证明
第二十条 已婚育龄流动口接受国家规定基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市财政承担国家规定免费项目外费承担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市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关职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工单位流动口计划生育理分实行年度考核流动口计划生育理服务工作中做出成绩部门单位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伪造出卖骗取婚育证明市口计划生育部门予警告处1000元罚款违法没收违法处违法3倍罚款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三条 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现居住计划生育行政理部门通知逾期拒补办者拒交验婚育证明市口计划生育部门予警告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已婚育龄流动口形成劳动关系工单位雇拒履行流动口计划生育理职责市口计划生育部门予警告处1000元罚款必时新闻媒体予公示
第二十五条 工单位雇招没婚育证明育龄流动口市口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出租出房屋房拒配合做已婚育龄流动口计划生育理工作市口计划生育部门予警告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拒绝外出育龄员办理婚育证明者出具假证明市口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建议关部门直接责法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等关行政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工作员履行职责滥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单位者部门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九条 办法关法律法规规章级规定致关法律法规规章级规定准第三十条 办法发布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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