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规范公安消防机构消防水源理工作保证消防水源灭火救援中完整中华民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制定规定
第二条
规定指消防水源指供灭火救援市政水源设施天然水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建设消防水源设施
第三条
消防水源监督检查档案资料建立均规定执行
第二章 消防水源监督检查
第四条
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国家关消防法规技术标准监督消防水源规划建设
第五条
级公安消防机构制定完善消防水源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发动社会界力量做消防水源理工作
第六条
消防水源建设竣工公安消防机构应时登记备案
第七条
级公安消防机构加强责区消防水源检查时掌握责区消防水源建设变更完情况
第八条
发现市政消防水源设施擅挪拆埋压圈占影响灭火救援时应关法规责单位予处罚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
第九条
城市消防水源适应实际需时公安消防机构应督促部门时进行增建改建者技术改造
第十条
利种天然水源公安消防机构应督促关部门建立便消防车泵取水设施
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严格关规范求建设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水源设施行组织检查保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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