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派出所消防培训  
    • 2. 开展防火工作,历来是派出所“四防”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日趋繁重的消防安全保卫任务需要,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能得到进一步充实和拓展。对拓展和规范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机制进行了深入研讨,明确提出了建立“全警动员、责任明确、多警联动”的消防工作机制工作思路。这是消防工作改革的重大突破,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 3. 随着辖区经济快速发展,各类小型场所不断涌现,随之伴生了各种消防安全监管新情况、新问题,消防警务工作亟待加强和完善。派出所作为基层战斗的实体,与广大群众接触最广,与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整个公安工作的基础。激活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能,规范各项工作行为,对于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推行消防工作社会化,完善消防监督体系,开创防消并举,专群结合,警民联动的消防工作新格局具有积极的意义。 近年来,我辖区在这方面开展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尤其在各类小型场所和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中,广大基层干警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保持我辖区火灾形势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派出所在开展具体消防监督工作中,特别在观念更新、机制建立、程序规范、责任落实、方法改进、网络建设、消防宣传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从而制约和束缚了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能的进一步发挥。
    • 4. 当前派出所消防工作遇到的困难  一、未能充分认识消防工作与其他公安业务工作之间的关系。认为目前派出所任务已十分沉重,因而对该项工作有抵触情绪。同时在具体工作中,又将消防监督管理与其它公安业务工作分割,为行使消防监督管理职能设置了障碍,反而增加了自身的工作量。
    • 5. 二、部分民警的消防专业知识一时还不能适应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派出所民警原来大都较少接触消防监督工作,因此,许多民警在实际工作中常遇到诸如不知怎样检查、应检查哪些重点、如何确认火灾隐患、如何引用规范及规定督促整改等技术性问题,影响了社会面上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深度和质量。
    • 6. 三、在工作落实上存在明显地区差异。由于重视程度不一和指导方面等因素的影响,派出所对企事业单位消防监督检查的力度要明显大于对社区的检查。特别是在如何促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工作,促进辖区小场所、社区、单位建立落实逐级消防责任制,以及开展消防宣传、组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等方面办法不是很多,措施不够有力。
    • 7. 四、行使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往往忽视深度。目前,民警在行使消防监督管理职权时,由于业务不熟、工作繁杂等原因,往往只是简单地将该项工作加入责任区民警工作内容,而对检查效果要求不高,对被监督单位只是根据火灾形势特点实行“提醒式”的监督检查。这种监督检查形式虽对被监督单位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与从源头上控制火灾事故的要求存在不小差距。
    • 8. 五、大队指导派出所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能的工作机制尚未形成。目前,虽然大队与各乡镇派出所在消防管辖对象、管辖内容、运作程序、监督机制、制约措施、考核奖惩等方面已进行了明确分工,责任也相应到位。但实际工作运行中,由于大队与派出所各自日常具体事务均十分繁忙,同时由于两者之间协调配合机制尚不完善,因而派出所在开展辖区消防工作中,往往存在依赖思想,抓一阵放一阵,工作缺乏主动性和连续性,直接影响工作效能最大化。
    • 9. 一、建立完善的考核奖惩制度,从制度上解决职责履行不到位的问题。市局出台《南充市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绩效考评办法》,按照省厅要求,将消防工作列入公安派出所年度绩效综合考评内容。考核由大队参与实施,考核的具体评分标准统一制定。通过制度化的考核奖惩,解决职责履行不到位的问题,增强派出所民警的责任意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 10. 二、突破民警提高消防执法能力、规范消防执法行为的瓶颈。民警的消防业务素质,直接决定着消防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当务之急是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通过边执法、边培训,使民警能尽快熟悉消防业务、进入角色。重点要督促和指导派出所民警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加强消防监督法律文书档案建设,及时帮助民警解决在消防监督检查业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推进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规范化进程。
    • 11. 四、在完善软硬件建设的同时,通过一段时期实际工作的全面开展,形成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相关职责、规定,标准;公安派出所建立专门的消防工作室,配备必要的消防档案文书橱柜,添置消防业务书籍、消防宣传材料,相关的消防监督工作职责、消防监督执法流程上墙。在完善软硬件建设的同时,在一段时期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宣传工作予以量化要求,通过一段时期的工作实践,形成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长效机制。
    • 12. 五、通过年底的考核评比,在工作先进的乡镇派出所召开现场会或经验交流会,促进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全面开展。按《实施方案》要求,县局在年底将组成考评小组,分赴各乡镇派出所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对于能够结合辖区实际扎实开展消防工作,在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建设、防火宣传、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或火灾扑救和调查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公安派出所和民警,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派出所或民警,予以通报批评。
    • 13. 涉及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权限的有关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 14. 《四川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五条 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确有必要授权派出所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以文件形式明确授权。
    • 15. 第二十一条 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执法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责令立即改正的,由负责检查的民警直接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予以记载;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申请恢复使用的),由派出所领导审批后作出; (三)对个人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及其相应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由派出所领导审批后作出;
    • 16. (四)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及其相应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由派出所领导审核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后作出; (五)对个人处行政拘留处罚的,由派出所领导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后报主管公安机关领导审批,以主管公安机关名义作出。 第二十二条 派出所应当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25日之前办结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以及核发的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17. 漳公综[2005]57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2005年3月22日 :“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要切实按照《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重新调整和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报上级公安机关以文件形式下发,其余单位、场所按辖区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范围。” 《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有关考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 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纳入公安机关对派出所工作的考核、评比范围,对成绩显著的派出所和民警,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 18. 消防监督执法形式1、对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抽查 2、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后要求恢复使用、生产、营业的消防安全检查 4、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此类专项监督检查,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部署实施。其特点是突击性强,针对性强、目标明确、时间步骤统一、易见成效,因此被广泛用于对某一行业或某一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 19. 消防监督执法流程一、执法流程 二、消防监督执法范文(一) 二、消防监督执法范文(二)
    • 20. 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抽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四)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五)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项、第(四)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 21. 举报受理接到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
    • 22. 火灾隐患的确定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 23. 应责令立即改正的行为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 (一)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四)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六)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八)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 24. 应当限期改正的行为第二十条 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的; (四)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五)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规定,不能立即改正的; (七)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八)防火防烟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被占用,不能立即改正的; (九)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 (十)其他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 25. 整改期限对于依法投入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建筑物),发现其有关消防安全条件未达到本规定发布时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单位按照下列要求限期整改: (一)安全疏散设施未达到要求,不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应当在十日内整改完毕;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 (二)应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未设置的,应当在一年内整改完毕。
    • 26. 消防监督执法的基本程序对于应当限期整改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 个工作日内送达。限期整改,应当考虑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方式。 应当责令单位在整改过程中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 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可以由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派出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 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 27. 需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或者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发现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地铁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应当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28. 消防基础知识一、燃烧的本质和条件 (一)燃烧的本质 燃烧指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现象。燃烧具有三个特征,即化学反应、放热和发光。 (二)燃烧的基本条件 任何物质发生燃烧,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必要条件,即可燃物、氧化剂和温度(引火源)
    • 29. (三)燃烧的充分条件 (1)一定的可燃物浓度(2)一定的氧气含量(3)一定的点火能量。 二、燃烧的类型 燃烧的类型主要是闪燃、着火、自燃和爆炸等。 (一)闪燃 1、闪燃是指易燃或可燃液体(包括可熔化的少量固体,如石蜡、樟脑、萘等)挥发出来的蒸气分子与空气混合后,达到一定的浓度时,遇火源产生一闪即灭的现象。 2、闪点是指易燃或可燃液体表面产生闪燃的最低温度。闪点是可燃性液体性质的主要标志之一。
    • 30. (二)着火 1、着火:可燃物在与空气共存的条件下,当达到某一温度时,与着火源接触即能引起燃烧,并在着火源离开后仍能持续燃烧,这种持续燃烧的现象叫着火。着火就是燃烧的开始,并且以出现火焰为特征的燃烧现象。 2、燃点:是指可燃物开始持续燃烧所需的最低温度,又称着火点。可燃物的温度没有达到燃点时是不会着火的,物质的燃点越低,越易着火。某些常见可燃物的燃点如表所示。 物质名称燃点(℃)物质名称燃点(℃)蜡烛190棉花210~255松香216布匹200橡胶120木材250~300纸张130~230豆油220
    • 31. (三)自燃 l、自燃:是指可燃物质在空气中没有外部火花、火焰等火源的作用,靠自身发热或外来热源引发的自行燃烧现象。黄磷的自燃点很低,只有30℃,常温下暴露于空气中时,它与氧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的热量足以使其达到自行燃烧的温度。因此,黄磷在空气中很容易发生自燃。 2、自燃点:是指可燃物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
    • 32. 3、部分容易发生自燃的物质 (1)黄磷暴露于空气中自燃是最典型的本身自燃现象 (2)植物的自燃 能发生自燃的植物有干草、谷草、麦秸、稻草、三叶草、树叶、麦芽、锯末、甘蔗渣、苞米芯、原棉、苎麻等。 (3)浸油物品的自燃 浸油物品是指浸有油脂的棉花、棉纱、棉布、纸、麻、毛、丝绸和金属粉末等的总称。浸油物品自燃的关键因素是油的成分和是否堆积在一起。
    • 33. (四)爆炸 1、爆炸是指物质由一种状态迅速地转变成另一种状态,并在瞬间以机械功的形式释放出巨大的能量,或是气体、蒸气在瞬间发生的剧烈膨胀等现象。 2、爆炸按爆炸过程的性质,通常将爆炸分为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和核爆炸三种。物理爆炸和化学爆炸最为常见。
    • 34. 3、爆炸极限 爆炸浓度极限是指可燃气体、液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混合后,遇火源会发生爆炸的最高或最低的浓度范围。 常见可燃物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 氢 4.1-74.2% 氨气 15.7-27.4 % 汽油 3.0-6.0 % 甲烷 5.3-15.0 %
    • 35. 三、燃烧产物 由燃烧或热解作用而产生的全部的物质,称为燃烧产物。烧烧产物通常指:燃烧生成的气体、热量、可见烟等。燃烧产物一般具有很强的毒性。如火灾产生的烟气就含有大量的一氧化碳、氰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有毒成分,这些气体均对人体有不同程度的危害,刺激人的呼吸中枢,导致呼吸急促、烟气吸入量增加,并且还会引起头痛、神志不清等症状,进而导致人员死亡。火灾中死亡人数大约80%是由于吸入毒性气体而致死的。
    • 36. 四、热传播的几种途径 1、热传导——如金属导热 2、热对流——是室内上下火灾蔓延的主要方式 3、热辐射——如某建筑着火烤燃相邻建筑 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一般要求
    • 37. 火灾的分类、防火和灭火 基本方法 一、火灾的分类 1、火灾定义 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2、火灾的分类 火灾可以按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消防工作中常常采用以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以及燃烧的物质两个标准对火灾进行分类。
    • 38. (1)按照燃烧物质分类——灭火器适用类型判别 根据国家标准《火灾分类》(GB4968),火灾可以分为A、B、C、D四类: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即普通固体可燃物燃烧引起的火灾。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即可燃液体及可熔化固体可燃物燃烧引起的火灾。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即可燃气体燃烧引起的火灾。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即可燃金属燃烧引起的火灾。 此外还有带电设备发生的火灾。
    • 39. (2)按照火灾的危害分类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产直接损失金额,依据公安部、劳动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火灾可以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 40. 二、防火的基本原理 根据物质燃烧的原理和同火灾作斗争的实践经验,防火的基本原理有: 1、控制可燃物和助燃物 在消防工作中,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破坏燃烧的基础和助燃条件,防止形成燃爆介质。例如,用难燃或不燃材料代替易燃或可燃材料;用防火涂料浸涂可燃材料,以提高其耐火极限;在材料中掺入阻燃剂,进行阻燃处理,使易燃材料变成难燃或不燃材料;加强通风,降低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在空间的浓度,使其低于爆炸浓度下限等,就是这种防火基本原理在实践中的运用。
    • 41. 2、控制和消除点火源 在人们生活、生产中,可燃物和空气是客观存在的,绝大多数可燃物即使暴露在空气中,若没有点火源作用,也是不能着火(爆炸)的。实践中常常运用这种基本防火原理来防止火灾发生。一般说来,实际生产、生活中经常出现的火源大致有生产用火、生活用火、干燥装置、烟筒(道)、自燃和静电火花、雷击以及其他火源等。 3、控制生产中的工艺参数 工业生产特别是化工生产中,常常广泛使用正确控制各种工艺参数作为防止火灾爆炸的根本手段。
    • 42. 三、灭火的基本原理 1、冷却灭火 —如水大量的吸收热量 2、窒息灭火 —如二氧化碳、水蒸气 3、隔离灭火 —如关闭液化气阀门、泡沫灭火 4、化学抑制灭火 ——如干粉灭火器
    • 43. 谢 谢 观 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