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货物和劳务税处 XX2018年7月25日
    • 2. 城建税的特点1、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2、属于一种附加税、间接税 3、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4、征收范围较广
    • 3. 1、纳税人:凡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扣缴义务人:对随同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增值税的征收规定办理。即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增值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4. 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征税范围
    • 5. 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征税范围
    • 6.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三、计税依据
    • 7. 1、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四、税率
    • 8.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由受托方代征代扣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 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四、税率
    • 9.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 10.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消费税、增值税同减同免,即在减免上述二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同时减免。 对由于减免消费税、增值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减免税规定
    • 11.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减免税规定
    • 12.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环节和地点,原则上与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规定相一致。七、征收管理
    • 13. ★《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自1986年7月1日,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率2%,1994年1月1日调整为3%。 ★计税依据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 ★使用原则“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 教育费附加简介
    • 14. ★《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辽财文字【1999】106号),自1999年1月1日,在全省开征地方教育费。2003年更名为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率为1%,2011年2月1日调整为2%。 ★计税依据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 ★使用原则“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 地方教育费附加简介
    • 15. 感谢聆听!主题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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