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号
中华民国城市规划法已中华民国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通现予公布九九零年四月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席
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民国城市规划法
第章 总
第四章 城市规划实施
第二章 城市规划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
第六章 附
第章 总
第条 确定城市规模发展方实现城市济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制定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义现代化建设需制定法
第二条 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法
第三条 法称城市指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直辖市市镇法称城市规划区郊区城市行政区域城市建设发展需实行规划控制区域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城市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城市方针促进生产力口合理布局
城市指市区郊区非农业口50万城市
中等城市指市区郊区非农业口20万满50万城市
城市指市区郊区非农业口满20万城市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国情正确处理期建设远景发展关系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济原贯彻勤俭建国方针
第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应国民济社会发展规划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国家基建设程序规定纳入国民济社会发展计划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利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
第九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全国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方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部门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工作
第十条 单位遵守城市规划义务权违反城市规划行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制定
第十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应分组织编制全国省治区直辖市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市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民政府镇城市规划县级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需应城市发展规模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国家方济技术发展水相适应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注意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遗产城市传统风貌方特色然景观
编制民族治方城市规划应注意保持民族传统方特色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贯彻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原
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治安交通理民防空建设等求发生强烈震严重洪水灾害区必须规划中采取相应抗震防洪措施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贯彻合理节约原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具备勘察测量必基础资料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般分总体现划详细规划两阶段进行城市中等城市进步控制确定段土途范围容量协调项基础设施公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基础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城市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城市建设布局功分区项建设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河湖绿系统项专业规划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县级民政府总体现划应包括市县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二十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总体规划者分区规划基础城市期建设区域项建设作出具体现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包括:规划段项建设具体范围建筑密度高度等控制指标总面布置工程线综合规划竖规划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治区民政府城市城市口100万城市国务院指定城市总体规划省治区民政府审查意报国务院审批
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外设市城市县级民政府镇总体规划报市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外建制镇总体规划报县级民政府批准
城市民政府县级民政府级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级民代表会者常务委员会审查意
城市分区规划城市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城市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重详细规划城市民政府审批外城市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城市民政府根城市济社会发展需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原批准机关备案担涉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总体布局重变更须级民代表会者常务委员会审查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规划合理布局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项建设工程选址定点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项功协调
第二十四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境公路机场重军事设施等应避开市区港口建设应兼顾城市岸线合理分配利保障城市生活岸线
第二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具备水资源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应避开矿藏文物古迹
第二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合理利城市现设施
第二十七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调整布局逐步改善原统规划分期实施逐步改善居住交通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公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功
第四章 城市规划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批准城市民政府应公布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土利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规划理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选址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需申请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关文件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申请定点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核定位置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规划许证建设单位者取建设规划许证方县级方民政府土理部门申请县级民政府审查批准土理部门划拨土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线工程设施必须持关批准文件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根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证件建设单位者取建设工程规划许证件关批准文件方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进行时建设必须批准期限拆时建设时具体规划理办法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制定
禁止批准时土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第三十四条 单位必须服城市民政府根规划作出调整决定
第三十五条 单位占道路广场绿高压供电走廊压占线进行建设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关部门批准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权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否符合规划求进行检查检查者应实提供情况必资料检查者责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业务秘密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参加城市规划区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竣工验收六月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报送关竣工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
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未取建设规划许证取建设批准文件占土批准文件效占土县级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区未取建设工程规划许证件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县级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者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改正措施县级方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
第四十条 未取建设工程规划许证件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证件规定进行建设单位关责员单位者级机关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事行政处罚决定服接处罚通知日起15日作出处罚决机关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服接复议决定日起15日民法院起诉事接处罚通知日起15日直接民法院起诉事逾期申请复议民法院起诉履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工作员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单位者级机关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六章 附
第四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工矿区居民点参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根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治区直辖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根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法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布城市规划条例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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