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根中华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保障建筑材料工业(简称建材工业)发展制定规定
第二条 建材工业中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安全利益规定确定定时间限定范围员知悉事项
第三条 建材工业中国家秘密密级具体范围:
()机密级事项
1.处世界先进水国民济具重影响建材工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
2.国家重点武器型号配套建材军工新材料关规划计划研究试制项目容
3.建材工业重项目技术引进设备进口计划涉外谈判中定方案标底策
(二)秘密级事项
1.未公布全国建材工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计划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
2.处世界先进水建材工业技术研究方法容
3.建材工业出口利外资发展战略关政策
4.建材军工新材料研究试制产品定货计划
5.未公布国家统建材产品价格政策调价方案
第四条 建材工业中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涉部门行业国家秘密事项国家关部门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应国家秘密技术建设项目应确定相应密级形成项目建议书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计划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物品密级应原项目定密级确定
第六条 规定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规定发布日起执行1989年11月20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会国家保密局制定建筑材料工业国家秘密密级具体范围规定1991年10月4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印发关〈建筑材料工业国家秘密密级具体范围关规定〉说明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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