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治区民政府关调整全区职工低工资标准通知
桂政发[2008]30号
市县民政府治区农垦局治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低工资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广西壮族治区职工低工资办法(广西壮族治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前实际情况现全区职工低工资标准适区进行调整
调整低工资标准发文月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附件:广西壮族治区职工低工资标准适区
类低工资标准(元)(月时):适区
类670元月5元时: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580元月45元时: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宾市崇左市
三类520元月4元时:县级市
四类460元月35元时:县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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