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做协会会费收取理根民政部财政部关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关问题通知制定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费标准制定修改需会员会(会员代表会)讨通决议需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表决通方生效表决通会费标准报业务社会团体财政等部门备案
第三条 协会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5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4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理事单位:2000元年
会员单位:1000元年
第四条 协会会费收取严格执行备案标准年度单位年1月31日前次性交齐逾期交视动退会
第五条 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关法律法规中华民国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定期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会审查期级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条 协会会费会员提供开展行业宣传技术交流咨询服务业务培训信息刊物办公费等支出
第七条 会员会员单位权拒绝缴纳协会会费收取中符合国家办法规定费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 办法二〇四年八月十八日全体会员会通日起生效
第九条 办法解释权协**事会
二〇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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