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从-法律法规-考前速记
一、档案保管年限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 2 年。2.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 3 年。3.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 3 年备查。4.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 3 年。5.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 3 年;每年 4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投诉及处理情况,分别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6.查询记录(诚信信息)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 5 年。7.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其不得少于 5 年。8.证券公司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资料期限不得少于 5 年。9.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10.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15 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15 年。二、人数限制1.有限责任公司由 50 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定:在议决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 5 至 19 人。4.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次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5.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 3 人。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