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座
    • 2. 需要掌握消法的几个问题一、何为消费者 二、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三、消费者的权利 四、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决机制及责任承担
    • 3. 一、何为消费者
    • 4. 消费者概念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 5. 消费者适用人群的特殊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2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消费者不仅包括购买商品、服务的交易当事人,也包括某种消费商品的使用人或服务的接收人,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或接受他人支付费用的服务的人。
    • 6. 知假买假是否属于消费者的范畴
    • 7. 学者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凭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即,所谓的“经验法则”加以判断。例如,按照一般人的会生活经验,一次购买、使用一部手机足矣;如果一次购买六、七部手机,硬说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就不符合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因此不能认为属于“生活消费”。因此知假买假的行为不能属于生活消费,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从不同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角色是会发生转换的。只要是购买生活消费品,那么不论其目的是为物质文化生活的直接消耗,还是为打假获得物质利益都,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都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8. 引发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产品范围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1、人工产品,而不包括天然产品。 2、物质产品,而不包括精神产品。 3、商品,而不包括非商品 4、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 5、民用产品,而不包括军工产品。
    • 9. 二、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 10. 历史上的消费者运动 1981年,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 1898年,消费者联盟 1928年,世界第一个民间消费者教育机构——消费者研究所。消费者运动的领袖是拉夫尔纳德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的四项消费者权利的提出:安全权、了解权、选择权、意见受尊重权 1969年,尼克松索赔权的提出
    • 11. 历史上的消费者运动 日本消费者运动的肇始——1948年日本主妇协会起因劣质火柴“清除劣质火柴大会”。规模最大的消费者民间团体 1970年,官方的保护机构——国民生活重心 海牙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IOCU成立 1983年,IOCU确定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 12. 我国的消费者运动 1983年,河北新乐县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 1989年,消费者基金会成立 1992年,中国质量万里行 1995年,百城万店无假货
    • 13. 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由来 经济背景:自由资本主义——垄断资本主义 理论背景:经济学指导思想的转变 政治背景: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形成 法律背景: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 14. 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 基本法:1993年发布,2013年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品安全卫生立法:2009年发布,2021年修正的《食品安全法》 商品质量方面的立法 商标标示宣传立法 物价市场管理立法 侵犯消费者权益救济立法
    • 15. 三、消费者的权利
    • 16. 案例: 小王到一家自称销售名牌运动鞋的店里买鞋,售货员说:“我这家店专卖名牌运动鞋,无论穿多久都不会坏。”于是,小王穿了一下,觉得不合脚想走。可是售货员说,既然你穿过就一定要买走。小王不同意,售货员就气势汹汹抓住他,不让他走,小王只得高价买下。没想到刚穿一天就坏了,还扭伤了脚。于是小王又到店里换,但是售货员根本不认帐,还大骂了一顿。 售货员侵犯了小王哪些权利?
    • 17. “没想到刚穿一天就坏了,还扭伤了脚。”——安全权 “我这家店专卖名牌运动鞋,无论穿多久都不会坏”——知情权 “既然你穿过就一定要买走”——自主选择权 “小王只得高价买下运动鞋”——公平交易权 “小王又到店里换,但是售货员根本不认帐”——依法求偿权 “售货员就气势汹汹抓住他,还大骂了他一顿”——人格尊严权
    • 18. 安全权
    • 19. 安全权(一)人身安全权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 20. 安全权(二)财产安全权 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本身或者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 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 21. 知情权
    • 22. 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 23. 在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了解和掌握方面,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往往依赖于经营者的提供与说明。为了保护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知情权,本法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情况和信息的义务以及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一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二是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三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四是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五是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24.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 25. 公平交易权
    • 26. 公平交易权内容包括: 质量保障 价格合理 计量正确 有权拒绝强制交易
    • 2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 28. 依法求偿权(一)人身损害赔偿 生命健康损害赔偿 人格权受到损害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二)财产损害赔偿 赔偿直接损失 赔偿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
    • 29. 依法求偿权《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30. 依法求偿权(三)有权要求赔偿的主体 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 服务的接受者 第三人:指除消费者之外的,因为偶然原因而在事故发生现场受到损害的其他人
    • 31. 依法结社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 32. 消费知识了解权 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 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
    • 33. 受尊重权 人格尊严得到尊重 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
    • 34. 监督、控告、检举和批评、建议权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消费者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
    • 35. 经营者的义务 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义务 保障商品和服务安全义务 缺陷信息报告、告知义务 真实信息告知义务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 36. 经营者的义务 质量保证义务 售后服务义务 无条件退货义务 禁止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等方式免责 禁止侵犯消费者人身权
    • 37. 经营者的义务 采用网络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告知义务 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
    • 38. 四、消费者权益纠纷的 解决机制及责任承担
    • 39. (本页无文本内容)
    • 40. 申诉 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申诉分两种: 一是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二是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 41. 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主体情形承担主体购买使用时受到损害消费者→销售者→生产者人身财产损害消费者→销售者 →生产者(生产者责任) 消费者→生产者 →销售者(销售者责任)接受服务服务者原企业合并或分立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展销会/租赁柜台销售者/服务者/展会结束后出租者虚假广告经营者/广告经营者
    • 42. 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43. 何为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以恶意、故意、欺诈或放任的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原告受损时,原告可以获得实际损害赔偿之外的增加赔偿。
    • 44.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07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45. 增加赔偿金额的计算 在考虑如何计算增加赔偿金额之前,需要说明的是,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本法有关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营者在承担这些民事赔偿责任之后,消费者还可以根据本条规定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换言之,本条规定的赔偿金额是在消费者所受损失之外增加的赔偿,不影响其根据本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四条向经营者主张请求权。
    • 46. 增加赔偿金额的计算 第二款规定的赔偿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受害人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请求的赔偿,是对受害人既有损失的赔偿,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全额赔偿。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部分是惩罚性赔偿,受害人可以主张不超过第一部分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如第一部分赔偿金总计为五十万元,受害人除可以获得这五十万元赔偿金外,还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一百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形确定。
    • 47. 消费者协会的职责(一)宗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职能: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可以就投诉事项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提请鉴定部门鉴定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 48.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