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妇 女 权 益 保 护 法 律 知 识 讲 座
    • 2. 一、为什么要用法律保护妇女权益?
    • 3. (一) “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 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郑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中国妇女九大上也要求全党全社会要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
    • 4. (二)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期, 对妇女权益保护提出了新要求 政治:提高妇女的参政比例,如何落实妇女的政治权利; 文化:妇女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义务教育,招生中仍存在性别歧视; 劳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妇女享受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程度低于男性,生育保险的全国平均覆盖率低;
    • 5. 财产: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尤为突出; 人身:拐卖妇女、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堕毙女胎、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问题日益突出; 婚姻家庭:家庭暴力问题困扰、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
    • 6.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法律基础: 1992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22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法为主体,以婚姻法、劳动法等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为支撑;
    • 7. 二、我国妇女的具体权益 与保护措施
    • 8. (一)妇女的政治权利 1、妇女与男子共享的政治权利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四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
    • 9. 2、妇女特有的政治权利 ①“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团体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③“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十五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第十六条 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于有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批评或者合理可行 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
    • 10. (二)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 《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男女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其中《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强化了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
    • 11. 1、反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文化教育权利男女平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 12. 2、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6条 学校、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完成义务教育。3、针对城乡妇女需求组织妇女接受培训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 13. 向教育部门投诉或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求助 向妇联组织投诉,妇联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3条) 向人民法院起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8条)妇女维护受教育权的途径
    • 14. (三)妇女的人身和人格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热点焦距: 针对近年来拐卖妇女、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性骚扰等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保护中等突出问题,如何通过法律增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
    • 15. 1、禁止拐卖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 16. 案例: 高某在人贩子汪某手中以6000元购买一名妇女卢某,当夜高某对卢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不久后,公安机关得到群众举报后组织警力解救,遭到高某及其堂兄三人暴力对抗。当日下午,卢某最终得到营救,案件告破。 判决: 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人贩子汪某无期徒刑(依据《刑法》第240条); 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妇女罪对高某依法数罪并罚,判处高某尤其徒刑12年(依据《刑法》第236条、241条、242条); 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高某堂兄三人有期徒刑3年。(《刑法》第242条、277条)
    • 17. 2、严禁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 18. 案例: 2008年4月22日,张某和许某经过商量,先把网友李某姐妹二人骗出,与她们发生性关系后,再让她们去卖淫挣钱。并于当晚11时许,将李某姐妹二人骗至许昌某旅社,在该旅社8号房间内,张某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后又到5号房间强行对李某的妹妹进行猥亵。在二人不同意卖淫挣钱的情况下,23日早晨,张某伙同许某又把李某姐妹带至禹州市一旅社内强迫二人卖淫,24日凌晨,李某姐妹假装上厕所,来到楼下,搭乘出租车逃离后被解救。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胁迫、强奸、猥亵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许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
    • 19. 3、妇女人格权的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82条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公安、网信、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20. 4、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
    • 21. 性骚扰救助途径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向公安机关报案 向人民法院起诉 向妇联组织投诉,妇联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 22. (四)妇女的财产权益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如今,妇女已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那么在“妇女的继承权”、“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等具体方面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 23. 1、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
    • 24. ①在以下情况,妇女可以成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当妇女身为人妻其丈夫死亡时,她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当妇女身为女儿,其父母死亡时,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当妇女身为母亲,其子女死亡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 25. 案例: 厦门的吴女士的父亲在香港因意外过世,给四个子女留下一处房产,但没有立下遗嘱。后来她的大哥将房产证上父亲的名字换成了自己。吴女士结婚后,该房一直由大哥及父亲抱养的两个哥哥居住。1993年,该处房产被拆迁,三个哥哥都得到了安置房,惟独吴女士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哥哥的理由是:“女儿没有继承权。”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案例中的吴女士属于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关系中男女权利平等。在遗产分配不公平的情况下,吴女士可以要求对父亲的遗产重新分配,调解不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26. ②对父母尽义务较多的女儿可以多分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③妇女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 27. 2、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条 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 28. 3、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①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 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
    • 29. ③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 案例: 黄姓妇女,1996年结婚,婚后住在丈夫家。由于结婚前婆家村已实行“30年不变”,所以她没有在婆家村分到土地。由于田地少,家里从来没卖过粮,她说:“我就这点田,就保自己吃饭,去年不用买粮,今年稻子都淹死了,肯定要买粮吃。”她的娘家村离婆家只有1里远,娘家还有她的承包地,但由她哥哥耕种。她说:“我嫁出去了,田就不归我了,种的粮食也不会给我的,我也不可能回去种。”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30. (五)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法律除了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歧视女性,实行男女同工同酬这些平等的劳动权益以外,还特别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对妇女实施特殊保护。 国家除了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之外,还特别推行生育保险制度。
    • 31. 1、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①妇女的劳动就业权利平等 《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 32. 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五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 33. 案例: 女工郑某在某制衣厂打工,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间为2006年1月10日至2009年1月10日。2006年8月,新婚不久的郑某怀孕。2007年1月10日,用人单位告知郑某其合同已到期,要终止劳动关系。郑某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其劳动权益,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 歧视妇女
    • 34. 2、法律对妇女实施特殊的劳动权益保护《劳动法》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 35. 案例: 陈女士在某工厂上班,由于行业要求,需要三班轮换。2007年4月,陈女士已怀孕7个月,工厂仍不调整其工作时间。陈女士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要求。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规定:夜班劳动指夜晚22时至次日凌晨6时。陈女士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予以执行。
    • 36. 3、妇女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 法律基础: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 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 37. (六)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离婚妇女的在财产分割上的权益
    • 38. 1、预防和制止对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 39. 案例: 曾倩生了女儿后,其丈夫高某就冷眼相看,动不动拳脚相向。2006年9月的一天晚上,曾倩正在洗澡,高某突然冲进洗手间,几拳把曾倩打得右下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被定为轻伤。曾倩到派出所报案,高某被逮捕,经法院审理被判九个月徒刑。曾倩提起离婚时要高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曾倩的诉讼请求,判决高某承担2万元的损害赔偿费。
    • 40. 分析: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高某打妻子致轻伤,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因而被判有期徒刑。高某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受害妻子可以在婚姻就存续期间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离婚时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 41. ■把侵害事件告诉亲友邻居,一是能劝说施暴者,二是起警戒作用。 ■向当地民政部门、妇联求助,可获得法律服务、医疗救治等人文关怀。 ■紧急情况可以拨打“110”,公安机关已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 ■在受到家庭暴力时,应当注意人证、物证、鉴定结论的收集和保存,以备将来在追究对方责任或者诉讼时获取有利地位。 妇女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的办法
    • 42. 2、离婚妇女在财产分割上的权益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六十八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43. 案例: 2000年妇女张某与李某结婚,2007年两人因感情不合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李某提交了60万的巨额债务证据,妇女刘某为了调查丈夫伪造60万元的巨额债务,把所谓债务人提供的并有丈夫签名的借条拿到公安部研究所鉴定笔迹的书写时间,经鉴定,该借条是于2007年初离婚诉讼时写的,与借条所写的借款时间2004年不符,从而认定是伪证,因为张某的丈夫伪造债务巨大,被认定犯了“妨害作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44. 三、如何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
    • 45. 1、提高自身素质 2、学习法律知识 3、敢于争取合法的权益
    • 46.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