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品质消费 美好生活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15
    • 2. 目 录消费者权益日简介消费者的定义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维权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 3. 第O1部分消费者权益日简介
    • 4. 消费者权益日简介时间全称意义每年3月15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维护消费者权益别称
    • 5. 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营造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帮助消费者维权、挽回损失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消费者权益日宗旨
    • 6. 第O2部分消费者的定义
    • 7. 消费者的定义从法律的意义上讲,消费者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应当是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消费的客体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
    • 8. 第O3部分消费者的权益
    • 9. 消费者的定义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
    • 10. (本页无文本内容)
    • 11. 消费者的定义依法结社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 12. 消费者的定义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安全保障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安全保障权
    • 13. 感谢您的观看
    • 14. 第O4部分消费者的维权方式
    • 15. 消费者的定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 16.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可以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要求处理。消费者的定义
    • 17. 消费者的定义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全国消协系统已成立消协组织3296个。 其中省级协会31个,地市级协会402个,县级协会2863个。 (数据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官网)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18. 消费者的维权方式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仲裁机构
    • 19. 第O5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20.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8章、63个法条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民主化迈出了一大步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等是维权的有力武器, 催生和强化了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 21. 5.1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维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维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购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格式条款无效
    • 22.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 23.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请输入标题请输入标题请输入标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解读连带赔偿责任仅仅适用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提醒
    • 24.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 消协可以提起 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益诉讼是针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使其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 25.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亮 点【解读】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解读】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解读】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
    • 26.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解读】 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新法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
    • 27.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进行确定,最少赔500元。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不进行确定,最少赔500元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进行确定,最少赔500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 28.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解读】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只强调权利,有意识地逃避法定义务,甚至将不公平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 29. 第O6部分案例分析
    • 30. PLEASE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ITLE案例分析 案 例: 赠品质量问题 事实经过:刘先生在一家通信器材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商家赠送一个充电宝。刘先生发现充电宝经常出现问题,不能正常使用,要求商家更换。商家称充电宝属于赠品,没有“三包”待遇,不予更换。 维权经过:刘先生到某工商局进行投诉。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后,认定商家做法不合理,“赠品”也应保证品质、质量,也要提供“三包”服务。 维权结果:通过调解,经营者为刘先生更换了新的充电宝。
    • 31. PLEASE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ITLE案例分析案 例:保健品当药品卖, 商家道歉并退款 事实经过:王女士2014年3至4月,先后两次在某药店购买了30盒劲元康胶囊,价值4470元。商家宣传该商品是保健药品,具有治疗功效。服用12盒后,王女士发现该商品的包装盒上印有保健品标识,不属于药品。 维权经过:王女士通过12315投诉,工商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后,认定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功效,模糊药品和保健品概念,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的情况。 维权结果:商家给消费者赔礼道歉,并退回药款。
    • 32. PLEASE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ITLE案例分析案 例:商品与订单不符, 经营者承担运费 事实经过:2014年7月,郑先生在某家具城购买了家具,8月9日送货后,发现床头的尺寸与票据上的尺寸不符,要求退货,但商家要消费者承担运输费用。 维权经过:郑先生到工商局投诉,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到,消费者的订购票据中明确标明了家具的相关要求,送的货物尺寸不符,是经营者工作失误造成的,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给消费者的商品与消费者订购的商品不符,经营者应负担换货的运输费用。 维权结果:经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并承担运输费用。
    • 33. 感谢您的观看品质消费 美好生活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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