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中共****支部委员会 主讲人:*** 2020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2. 前 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于2020年6月20日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 3. 目 录01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02重点学习政务处分法关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 4.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第一部分
    • 5. 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1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为有效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公职人员
    • 6. 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2 [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 由于所有“政纪”均已成为国家法律,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并以其代替“政纪处分”,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制定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 7. 推进政务处分的法治化、规范化3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政务处分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政务处分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有利于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 8. 重点学习政务处分法关键条例第二部分
    • 9. 共7章68条+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第五章复审、复核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  则
    • 10. 第一章总 则
    • 1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 12. 第三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第一章 总 则
    • 13. 第四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第一章 总 则
    • 14.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六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第一章 总 则
    • 15.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 16.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1(一)警告;2(二)记过;3(三)记大过;4(四)降级;5(五)撤职;6(六)开除。
    • 17. 第八条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 告六个月记 过十二个月 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九条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 18. 第十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第十一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01情形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02情形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03情形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04情形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05情形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06情形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07情形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 19. 第十二条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第十三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 20. 第十四条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3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 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 21. 第十五条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 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第十六条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第十七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第十八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 22. 第十九条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 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第二十条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 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 23.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 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第二十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 24.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 25. 第二十四条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 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 26. 第二十六条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 27. 第二十七条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 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 28.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 29.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01情形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02情形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03情形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04情形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05情形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06情形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07情形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 30. 第二十九条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1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2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01情形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02情形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 31. 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予以撤职或者开除。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 32.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01情形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02情形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03情形三 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04情形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05情形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 33.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01情形一贪污贿赂的;02情形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02情形二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撤职的情况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 34.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 35.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01情形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02情形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03情形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 36. 结 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这部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 37. 感谢您的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