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依法反腐 行稳致远 ----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法学教研室 XX
    • 2.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了两个重要法律议案: 一是3月11日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规定 “监察委员会”,赋予监察委员会国家机关的法律地位。 二是3月2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3.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坚持与宪法修改保持一致。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我国监察体制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认真回应社会关切。 立法遵循基本原则监察法是新时代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
    • 4. 国家监察法立法应力争实现两大目的: 一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机制,为加大反腐败力度,提高反腐败效率和质量提供法律支撑; 二是规范反腐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察职责和行使监察权力的行为,防止其滥用职权,为保障人权、保护被监察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 5. 审议历程: &2017年6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 & 2017年11月7日至12月6日,监察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参与人数高达3771人,意见条数高达13268条。 & 2017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再次审议,决定将监察法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 2018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发布。 &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6. 内容提要: 一、制定国家监察法的重要意义 二、国家监察法亮点解读
    • 7. 一、制定国家监察法的 重要意义
    • 8. 监察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立法目的
    • 9. (一)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 10. #中共五大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中纪委的前身。 # 1949年10月设立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 1949年11月,设立中纪委。 # 1955年3月,又改为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文革”中被撤销。 # 1978年12月,选举产生新的中纪委。 # 2016年监察委员会试点启动,监察被赋予新的定义。
    • 11. &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指出:“健全国家监察组织建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 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进一步提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 12.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涉案金额10.4亿元,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判处死刑。
    • 13. 国家监察体制的实质是权力监督体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要改变监督权的配置模式,完善既有的权力监督体制。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察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
    • 14. 改革的目标: 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 15. 中央办公厅于2016年11月7日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强调“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 16.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更加清晰地描绘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宏伟蓝图,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 17. 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
    • 18. (二)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
    • 19.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领导干部容易受到腐蚀,迫切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这关乎党和国家事业的成败。 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
    • 20. 我国的监察体制机制存 明显不适应问题
    • 21. 一是纪检监察体制下监察机关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从行政监察机关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来看,作为政府内设的职能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处于其监督客体的政府及行政首长的控制之下,缺乏机构独立。 从行政监察机关和党的纪检机关之间的关系看,由于党的纪检机关相对于行政监察机关掌握更多的权力资源,因此现行纪检监察体制存在着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职能被屏蔽的问题。合署体制下行政监察职能弱化、行政监察机关不能独立行使职权。 从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之间的关系看,行政监察机关作为政府内设的职能部门,它对政府的监督属于自下而上的监督,监督活动的权威性经常面临尴尬。
    • 22. 二是反腐败力量分散 &行使监督权的机关有: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政府的预防腐败机构、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反失职渎职和预防腐败犯罪部门,反腐败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 &不同的反腐败机构之间的空隙和整个监察体制的碎片化使权力监督存在着空白或交叉地带,为腐败和其他病症的产生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 23. 三是监察范围过窄,造成了“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不协调的问题。 党内监督 长腿 国家监察 短腿
    • 24. (三)制定监察法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实现反腐败制度化、法治化的现实需要
    • 25. 据数据显示,中国在全球清廉指数的排名从1995年在41个受调查的国家和地区当中排名第40位,到2011年在182个受调查的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75位, 2011年中国的清廉指数得分是3.6分(3.5分或者4分以下都叫做比较腐败的国家),而2010年中国的清廉指数排名是第78位,得分是3.5分。 这说明我们的反腐败在某个年度上是有进步的,但是整体上的进步并不大,因此新一任总书记习近平才指出“腐败问题越演越烈”。
    • 26. 5年立案审查省军级以上党员干部及其他中管干部440人,处分153.7万人. 中纪委网站对2016年反腐工作的年终报道:2016年1至11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33.7万人;追逃908人;追赃23.12亿。取得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并巩固发展。
    • 27. 我国腐败治理机制走向法治反腐新阶段的标志 ---------两部规范性文件 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 28. 二、国家监察法亮点解读
    • 29.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 30. (一)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法律 定位与职责 监察委员会是个什么机构?
    • 31. 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权力机关、立法权) 国务院 (行政权) 人民法院 (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 (检察权)国家机构体系监察委员会 (监察机关)
    • 32. 性 质 定 位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法》第3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监察委员会
    • 33. 我国监察机关共分四级:国家、省、市、县。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名称: 采用行政区划﹢“监察委员会”的表述方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乡镇不设监委。将来监委可以在乡镇设派驻机构。
    • 34. 如 何 产 生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监察委员会
    • 35. 每 届 任 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监 察 委 员 会
    • 36. 监察委员会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关系: &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监察委员会
    • 37.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监督。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监察委员会
    • 38. 三大职责监督调查处置监察委员会
    • 39. 《监察法》第11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 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政务处分
    • 40. “政务处分” 代替“政纪处分”
    • 41. 上图是中纪委公布的2018年截至1月31日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情况汇总表,称1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4058起,处理5641人。        这份汇总表中,有个用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数”。在中纪委通报中,这是第一次出现。        “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只有一字之差,这背后,体现什么样的变化?
    • 42. 对很多人来说,“政纪处分”这四个字很熟悉,不管在公文,还是在媒体报道中,经常会看到。        政纪处分,其实包含了两个处分: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是监察部门对行政人员的处罚;纪律处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的处罚。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的范围扩大了,“政务处分”的使用对象范围比“政纪处分”更宽,不仅包括公务员,还包括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体现了权责对等、失责必究的基本精神。一字之差,背后折射了重要的改革。  
    • 43. 难点:监察委员会与检察机关的 协调和衔接问题 &监察委员会成立之后,会不会将所有权力集于一身,成为一个“超级机构”。 &检察院对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能否撤案或者不批捕?
    • 44. (二)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监察权限 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采取的12相措施
    • 45. 讯问询问查询搜查冻结谈话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12项调查措施
    • 46. 二是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措施,由监察委员会审批、交由公安机关等其他机关实施。
    • 47. 北京、山西、浙江试点地区监委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充分运用12项调查措施和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今年1至8月,3省(市)已累计开具各类调查措施文书53448份,采取技术调查措施16批次,限制出境179批次633人。通过12项调查措施的运用,监委履职有力有效,保持了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今年1至8月,北京市处置问题线索6766件,同比上升29.7%;立案1840件,同比上升0.7%;处分1789人,同比上升35.4%。山西省处置问题线索30587件,同比上升40.4%;立案11261件,同比上升26.4%;处分10557人,同比上升11.7%。浙江省处置问题线索25988件,同比上升91.5%;立案11000件,同比上升15.5%;处分9389人,同比上升16.1%。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分别追回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2人、9人、10人。
    • 48. 制度创新------- 用“留置” 取代 “两规” 措施 这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 49. “两规”措施存在的问题: 第一,“两规”的依据问题。 第二,“两规”缺乏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规范。 第三,在反腐败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党内调查措施适用于非党员,容易使公众混淆党纪和国法的界限、党的纪律措施和刑事侦查措施的界限。
    • 50. (三)扩大监察范围,明确监察对象
    • 51. 哪些人员属于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全覆盖。 监察对象
    • 52.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监察法》第十五条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如公立医院依法实施卫生防疫、公立大学依法授予学位等等。此类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属于国家监察对象。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如村委会、居委会的管理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53. 关 于 管 辖 关于管辖 级别管辖: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16条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指定管辖: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第17条  提请管辖: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 54. (四)丰富监察手段,严格规范监察程序 1、关于“留置” 的程序 被留置人人身权如何保障?
    • 55. 一是严格审批,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 56. 二是留置的使用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 57. 三是严格留置时限,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也就是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留置1日=管制2日 留置1日=拘役、有期徒刑1日
    • 58. 案例: & 全国首个留置案例实施于浙江。今年3月17日,涉嫌贪污的余某被杭州市上城区监察委留置。留置调查一个月后,杭州市上城区监察委于4月17日将关于余某的《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移送区检察院案管中心。4月20日,区检察院正式决定逮捕余某。被留置34天的余某,此时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实现了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衔接转换。 & 张某于2017年3月20日被运城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3月27日被留置,5月15日经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根据判决,张某三年零六个月的刑期自留置当日,即2017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
    • 59. 四是在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除有碍调查的情形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 60. 五是保障被留置人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六是办案责任,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即人身安全事故,或是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处理。
    • 61. 2、关于证据合法性问题 第33条,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第40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 62. 第41条,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 63. 3、处置方式,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处 置 方 式处理建议问责移送 起诉
    • 64. (1)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3)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4)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5)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65. 4、监察对象的复审和复核权 第49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66. (五)反腐败国际合作 目前,我们的腐败问题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裸官”现象。从近年披露的情况分析,外逃贪官中有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河南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等等。据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我国外逃的官员有800人左右,缉捕到位的有320人,直接涉案金额有近700亿元人民币。 截至目前,杨秀珠、李华波、王国强、黄玉荣等“百名红通人员”归案已过半。
    • 67. 追逃、追赃、防逃三管齐下 1、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  2、 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3、 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 68. (六)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谁来监督监察机关 和监察人员?
    • 69. &加强人大监督 &司法监督 &接受社会和民众的监督 &党的监督 外部监督
    • 70. 今年1至8月,北京市处置纪检监察干部违纪问题线索164件,立案11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7人,组织处理14人;山西省处置纪检监察干部违纪问题线索609件,立案82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92人,组织处理111人;浙江省处置纪检监察干部违纪问题线索374件,立案4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人,组织处理4人。 内部自我监督
    • 71. 监察法从第55条到61条规定 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 1、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 2、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 3、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4、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制度;
    • 72. 被调查对象的救济权。第60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73. 申诉期限: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 74. (七)法律责任
    • 75. 监察对象的法律责任: 第62条: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64条,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 76. 第63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 77.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65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 78.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79. 第66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7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 80. 监察法出台后,有哪些相关法律需要修改? 一是,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中关于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职责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修改。
    • 81. 二是,监察法第67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目前国家赔偿法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需要修改国家赔偿法增加监察机关的国家赔偿责任的内容。
    • 82. 三是,宪法和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和与同级人大的关系都作了规定,需要相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中作出相应规定。
    • 83. 四是,改革后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已并入监察委员会,监察法通过后同时废止行政监察法,目前还有若干法律中涉及行政监察机关名称、职能等内容,需要作出一揽子修改。
    • 84. 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