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户籍理规定范文
    第章 总
    第条 推进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市口济社会协调发展根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市实际制定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理适规定 暂住口登记理厦门市暂住口登记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立城乡统户口登记理制度实行居民合法固定住职业济源等生活基础户口迁移落户逐步消市跨区户口迁移政策差
    第四条 公安机关户籍理部门负责组织规定实施
    公安派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户口登记理工作
    组织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侨务等部门职责范围配合公安机关做户口迁移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 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部属单位外民政府企事业单位驻厦机构外调动录招收聘员符合市调入引进条件配偶
    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市
    第六条 普通中等院校毕业生符合市接收条件户口迁入市
    第七条 市创业工作愿市工作单位未落实留学员海外引进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外国籍外国永久居留权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市
    第八条 读市普通中专院校普通高中学生国家省市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获市十佳(优秀)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女员工市获市级五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贡献奖见义勇先进分子见义勇英雄等荣誉称号获全国性荣誉称号外员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市
    第十条 时具备列条件外员户口迁入市:
    ()持市暂住证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固定职业签订劳动合
    (四)拥符合规定住
    (五)违法犯罪记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
    第十条 批准成建制迁入市单位干部工分报市组织事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户口迁入市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胞外籍华外国市
    投资兴办企业达市规定标准规定国亲属企业骨干员工户口迁入市市外企业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市规定标准规定投资者直系亲属企业骨干员工户口迁入市
    第十三条 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房屋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房屋权符合条件定数量直系亲属户口迁入市
    第十四条 投具市常住户口符合市亲属投规定投户口迁入市
    第十五条 新生婴申报落户父母原办理现役军生子女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 退休退职辞职岗业市山乡知青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市
    男年满___周岁女年满___周岁市子女市山乡知青申请回市时时申请已成年子女该成年子女配偶未成年子女迁现留厦门市外市山乡知青子女户口均市选择名子女回市投山乡知青亲属户口迁入市
    第十七条 原常住户口市市连续居住满___年市外区离休退休需返回市员市合法固定住户口迁回市配偶原籍市市迁出侨离退休求户口迁回市市居住条件
    配偶未成年子女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产权侨房业继承求市落户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市
    第十八条 市居民收养子女符合中华民国收养法规定落户市
    第十九条 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驻厦部队军家属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军籍职工安置入户市____中央军委省市政府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台胞外籍华外国申请市落户公安机关出入境理部门提出申请核准落户市
    第二十条 留学探亲劳务等事注销市常住户口中国公民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外国籍永久居留权申请市落户公安机关出入境理部门提出申请核准落户市
    第二十二条 刑满释放解劳教解少年教返回市员国家省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登记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户口迁入条件员列规定办理户口:
    ()符合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条件员申请迁入落户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员直系亲属分持关审核部门签发手续公安机关
    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民应实际居住申报登记常住户口公民登记常住户口公民两处合法固定住应处实际居住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单独立户国家福建省规定外
    第二十六条 思明区湖里区间迁移常住户口集美区海沧区安区翔安区间迁移常住户口应迁入拥合法固定住
    集美区海沧区安区翔安区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应符合规定条件
    第二十七条 市干部市跨区调动组织事教育部门审核办理符合迁条件员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集美区海沧区安区翔安区单位接收符合条件毕业生思明区湖里区拥合法固定住思明区湖里区落户中海外引进思明区湖里区落户需具备拥合法固定住条件
    第四章 监督责
    第二十九条 关行政部门户籍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办事时限严格规定办事
    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关行政部门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落户市公安机关责令户口迁回原户籍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工作员户籍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单位级部门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二条 规定____年月日起施行____年___月___日市民政府令第___号颁布厦门市户籍理干规定时废止
    户籍理规定篇2
    第章 总
    第条 进步规范市常住户口理工作切实保障市居民合法权益根国家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市实际特制定规定
    第二条 规定称市居民指具市常住户口员
    第三条 规定称户口理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办理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申请签发
    第四条 市行政区域范围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居民身份证申请签发中华民国居民身份证法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公安局口理办公室市户口理工作部门公安分县局口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权限具体负责辖区户口理工作
    第六条 市居民应法常居住合法住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七条 市居民应实申报常住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列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 婴市父母户口公安派出办理出生登记统登记非农业户口
    超年未办理出生登记婴区县公安机关关规定审核批准市父母户口公安派出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部委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学生集体户口员生婴出生登记国家市政府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现役军生婴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列规定办理:
    ()母亲驻沪部队现役军生婴女军部队集体户口公安派出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市常住户口员应征入伍生婴市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公安派出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 父母双方方原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国出生具中国国籍婴市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公安派出申请办理出生登记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方市居民国境外出生具中国国籍婴市父母户口公安派出申请办理出生登记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条 市居民应征入伍应入伍前户口公安派出申报注销户口
    军复员转业者退伍应安置入户公安派出申报户口部队开军籍名应原户口注销公安派出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 出国出境市居民注销户口已国外境外定居市居民应根国家市出入境理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前国家区定居许求回沪恢复户口原市居民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理部门批准公安派出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前国家区定居许投亲工作等原求回沪定居原市居民市公安局出入境理部门批准公安派出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逮捕判刑劳动教养市居民注销户口
    逮捕判刑劳动教养已注销户口市居民刑满释放解劳动教养者监外执行应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 市居民死亡者民法院宣告失踪者宣告死亡应注销户口
    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者宣告死亡市居民应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 市居民应征入伍出国出境逮捕判刑者劳动教养民法院宣告失踪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求恢复户口应原户口注销公安派出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住址发生变动新住址公安派出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 户口迁移应迁移公安派出办理迁移法办理迁移手续书面委托民事行力家庭成员办理
    涉全户迁移迁移应书面委托户完全民事行力户成员办理
    涉集体户口员户口迁移已迁移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居民应迁移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民事行力限制民事行力户口迁移监护办理 第十七条 涉___岁老年户口迁移迁(移)出住房系老年承租应面征老年意老年意户口迁(移)出书面材料签名
    迁(移)入住房系___岁老年承租户口迁(移)入应面征老年意老年意接受书面材料签名
    第十八条 市非农业户口居民(市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部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员外)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住宅商品房售公房等住房权者公居住房屋承租权房屋公安派出办理户口迁移
    市农业户口居民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住宅商品房售公房等住房权区县公安机关批准配偶未成年子女房屋公安派出办理户口迁移登记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 市居民系房屋产权承租农业户户意市非农业户口直系亲属(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部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员外)户口公安派出办理户口迁移市直系亲属间迁移包括:
    ()父母子女间迁移
    (二)夫妻间迁移
    (三)(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间迁移
    (四)公婆媳间者岳父母女婿间迁移
    第二十条 市农业户口居民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迁(移)入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登记非农业户口
    市农业户口居民农村宅基权者集体土承包村委会乡(镇)民政府意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派出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未成年子女迁
    第二十条 市非农业户口居民(市白茅岭军天湖海川东___农场户口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部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员外)离婚原居住房屋动迁出售者特殊原房屋产权者承租意市非农业户口非直系亲
    属户口公安派出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公安派出批准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承租死亡法变更房屋权证者正理房屋权证户具完全民事行力意市居民公安派出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公安派出批准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家庭户居民市全日制中专院校录取户口律迁(移)入学校市集体户居民市全日制中专院校录取户口迁(移)入学校录取新生原市农业户口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派出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 市居民户口登记项目需变更者更正户口公安派出提出申请民事行力限制民事行力应监护户口公安派出提出申请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列情形房屋权承租农业户户户口公安派出申请变更户:
    ()原户死亡民法院宣告失踪者宣告死亡
    (二)原户户口迁(移)出户
    (三)房屋权承租认必更改
    (四)原户求者意更改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应单位部门户口公安派出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市居民符合列情形变更姓名:
    ()父母离婚婚
    (二)法收养者收养关系变更
    (三)学校工作单位姓名完全相
    (四)名字谐音易造成受歧视伤感情
    (五)名字中含冷僻字
    (六)特殊原
    法剥夺政治权利正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员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 市居民医学变性变更性
    第二十八条 市居民已父母登记民族现方登记
    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 出生日期般予更改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公安派出登记出生日期确实致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国家关规定严格办理
    法剥夺政治权利正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员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 市居民符合列情形变更出生:
    ()实际出生登记出生致
    (二)出生行政区划调整
    第三十条 市居民符合列情形变更籍贯:
    ()实际籍贯登记籍贯致
    (二)籍贯行政区划调整
    (三)收养养父籍贯
    第三十二条 市居民符合列情况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公安部门核准予纠正错号重号
    (二)公安部门批准予更改出生日期
    (三)公安部门批准予更改性
    第三十三条 市居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应户口公安派出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户口公安派出受理审核予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户口公安派出审核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予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安派出登记差错导致居民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实际符户口公安派出应时予更正居民发现登记差错应户口公安派出提出申请公安派出调查属实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 立户分户户
    第三十六条 家庭成员住处生活立户独居单立户
    公安派出居民提供海市房产权证房屋权证租
    居住公房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房屋证办理家庭户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 符合列条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区县公安机关批准设立职工集体户:
    ()单位设集体户口址宿舍房屋产权单位
    (二)专负责理集体户口
    市处固定合法住市居民单位意户口迁(移)入单位职工集体户
    第三十八条 符合列条件中专院校区县公安机关批准设立学生集体户:
    ()教育部市政府批准具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
    (三)专负责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 公安派出实际需择址设立公户 市居民(含市户口定员)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确处落户家庭矛盾集体户单位意迁入等原造成办理正常落户手续落户公安派出申请公户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批准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 市居民婚姻关系变化等原生活独立居住条件户口公安派出申请号分户公安派出批准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予分户
    第四十条 市居民户具民事行力家庭成员意情况户口公安派出申请户公安派出批准办理户手续
    第六章 证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 市居民购买交换分配继承住房等原立户公安派出发居民户口簿
    户户口迁(移)出户户口注销公安派出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 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时户口公安派出报失报失日起三十日未找公安派出予补发期间
    居民需居民户口簿户口公安派出应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原居民户口簿然作废重新找原居民户口簿户口公安派出应予收回
    第四十四条 市居民市范围办理户口网迁移公安派出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外省市者市范围迁移适网迁移公安派出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 持证遗失户口迁移证应时发证公安派出报失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原证容予补发
    第四十六条 户口迁移证超效期未报入户口持证应原发证公安派出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原证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 居民户口簿没记载户口登记容居民公安派出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已记载容公安派出签发户籍证明列情形公安派出根居民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办期间
    (二)家庭矛盾等原法获居民户口簿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市集体户口员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限国(港澳台区外)户籍证明签发日起三十日效期作废
    第七章 事项
    第四十八条 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更改申请类户口证件应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市居民违反规定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程中弄虚作假行应予纠正办理市常住户口迁移程中弄虚作假应关规定注销弄虚作假取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违反治安理行应法予处罚构成犯罪应法追究刑事责 第五十条 级公安机关应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收取工费收费标准应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事公安机关作出户口理具体行政行服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第五十二条 规定中承租指租公居住房屋市居民 第五十三条 市白茅岭军天湖海川东___农场员户口理适规定
    第五十四条 规定_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前关户口理规定规定符规定准
    第五十五条 规定市公安局口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市户口迁移委托书
    附件二:房屋产权承租农业户户意接受申请入户意见书
    附件三: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审批表
    附件四: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
    户籍理规定篇3
    第条 加强外京员户籍理保障外京员合法权益维护首社会秩序根中华民国户口登记条例北京市外京务工商员理条例制定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市行政区域市常住户口省治区直辖市京暂住员(简称外京员)
    第三条 市级公安机关行政区域外京员户籍理工作
    第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雇留宿外京员单位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外京员户籍理工作
    外京员较区公安机关根实际需设立户籍协员协助公安机关外京员进行户籍理工作
    第五条 市外京员实行暂住登记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外京员市时居住合法证明未取暂住证外京员单位出租房屋者提供营场劳动行政机关予核发外员业证工商行政理机关予办理营业执
    暂住证市公安局统印制
    第六条 级公安机关应通户籍理外京员规模进行控制外京员相集中区应采取效疏导措施暂住该区外京员数量超外京员占常住口定例具体例区县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外京员达市必须___日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中年满___周岁市暂住时间拟超___月者拟市事务工商等活动外京员应办理暂住登记时申领暂住证
    ()暂住市居民者农民户员户带领者持户户口簿暂住公安派出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筑工工棚员留住单位暂住公安派出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出租房员房带领者持房户口簿房屋租赁许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暂住公安派出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宾馆饭店招等旅馆业单位员店方进行住宿登记中应申领暂住证员店方者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外京员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应提交证件者证明材料:
    ()居民身份证者原籍乡民政府者公安机关出具身份证明
    (二)育龄妇女应提交原籍乡镇民政府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关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第九条 列情形予办理暂住证:
    ()合法效身份证明者固定住员
    (二)育龄妇女原籍乡镇民政府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关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三)乞讨街头卖艺员
    (四)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动员
    (五)行医员
    (六)制作贩卖假伪劣商品倒卖种票证非法刻制印章员
    (七)事危害社会秩序者公安全活动员
    已办理暂住证员中前款第(二)第(七)项行公安机关应立吊销暂住证
    第十条 项证件证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外京员暂住公安派出应受理申领日起___日核发暂住证
    拟市事务工商活动外京员应暂住证注明系京务工商暂住证未予注明劳动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理机关予办理外员业证营业执
    第十条 暂住证效期长___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效期满需暂住市外京员应期满前___日暂住公安派出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二条 外京员暂住证效期变更暂住址应持暂住证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新暂住公安派出办理迁入登记
    第十三条 外京员离开市应暂住公安派出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应暂住证交回公安派出
    第十四条 外京员遗失暂住证应时暂住公安机关报告规定重新补办
    第十五条 暂住证外京员身携带备查验
    第十六条 外京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者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应国家关规定交纳工费手续费
    第十七条 雇留宿外京员单位必须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保证书承担治安责:
    ()外京员进行遵纪守法宣传教育
    (二)带领者督促外京员时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离京时注销暂住户口
    (三)留宿逾期未申报暂住登记未申领暂住证员
    (四)雇暂住证员
    (五)规定公安派出报告外京员变动情况
    (六)发现外京员违法犯罪活动应时制止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列规定予处罚:
    ()外京员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者变更登记责令补办处___元罚款
    (二)外京员拒绝阻碍执行公务公安员查验暂住证处___元罚款者处___日拘留
    (三)外京员领转转涂改暂住证处___元罚款伪造买卖暂住证处___元___元罚款非法予没收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四)暂住证外京务工商员出租房屋单位责令改正留住___处月租金___倍罚款非法没收非法情节严重吊销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容留暂住证外京员居住单位责令改正留住___处___元罚款
    (五)招暂住证外京员者提供营场单位招者容留___处___元___元罚款
    第十九条 港澳合胞华侨京暂住户籍理国家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规定执行中具体问题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规定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___年___月___日市民政府发布北京市民__关暂住口户口理规定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民__关暂住口户口理规定〉细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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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贡献者

    d***u

    贡献于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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