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杨某男32岁原某水泥制品厂工
诉:某水泥制品厂
案情:
申诉1995年聘诉企业业务销售员1997年双方约定销售员收回货款4计酬1997年收回货款94462220元计酬37785元诉1997年9月底辞退未数支付报酬特请求追索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1995年诉聘业务销售员1997年诉制定1997年销售员责制(称责制)双方签订销售员双合书(称合书)合书中严格遵守责制约定责制规定销售员1997年收回货款4计酬取消工资切旅差营费年9月诉发现申诉挪收回货款50000元检察院报案已检察院追回38000元申诉9月底未办解约手续动离开诉企业前双方结算帐目申诉称1997年收回货款94462220元诉称中三笔货款计酬:1997年1月收回1996年销售货款330000元口头约定应偿收回二诉挪货款50000元时应扣责制规定货款超3月未收回银行利息924‰部分申诉违反合书第四条关中途离厂必须办解约手续约定计息部分计算1997年底
分析意见:
案关键计酬仲裁委认:诉制定责制符合程序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作案计酬根责制第十条原欠款余额结转时计数规定申诉1997年收回1996年发出货款330000元应1997年收回货款计酬根责制第十条原货款应负责收回规定申诉发出诉收回货款150000元申诉未委托诉收回未离开企业放弃收回应申诉计酬根责制第八条货款收应时交厂财务科否作挪公款处理第二条报酬支付货款位数结算发放规定申诉挪货款50000元属明显违规违法行尚未退完毕算货款正常位计酬根责制第三条超三月货款银行贷款利息计费销售员中扣规定申诉中应扣超3月未收回货款银行计息0924部分应申诉违反合书第四条关
中途离厂必须办解约手续约定计息部分计算1997年底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1申诉1997年收回货款89462220元计酬3578489元扣超3月未收回货款计息1320283元未退挪款12000元诉付申诉合计1058206元
2案受理费20元申诉承担处理费500元申诉承担250元诉承担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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