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险标指中华民国境合法登记注册事海河航行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索具船燃料物料养淡水等财产渔船属保险标范围
保险分全损险切险保险保险单注明承保险承担保险责
保险责
第条 全损险
列原造成保险船舶发生全损保险负责赔偿:
八级(含八级)风洪水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述四款灾害事引起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 切险
保险承保第条列举六项原造成保险船舶全损部分损失引起列责费:
碰撞触碰责:公司承保保险船舶航水域碰撞船舶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述物体发生直接损失费包括碰撞船舶载货物直接损失法应保险承担赔偿责保险次碰撞触碰责仅负责赔偿金额四分三保险期限次累计高赔偿额超船舶保险金额限
属船舶货物损失保险负赔偿责
非机动船舶负责碰撞触碰责保险船舶公司承保拖船拖带时视机动船舶
二海损救助施救
保险负责赔偿国家关法律规定应保险船舶摊负海损合约定外海损理算办法应北京理算规办理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时保险防止减少损失采取施救救助措施支付必合理施救救助费救助报酬保险负责赔偿
海损救助施救三项费累计高赔偿额超保险金额限
外责
第三条 保险船舶列情况造成损失责费保险负责赔偿:
船舶适航船舶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拖带行引起拖船舶损失责费非拖轮拖带行引起切损失责费)
二船舶正常维修油漆船体然磨损锈蚀腐烂机器身发生障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子船单独损失
三浪损座浅
四保险代表(包括船长)意行违法犯罪行
五清理航道污染防止清污染水产养殖设施捕捞设施水设施桥损失费
六保险事引起船第三者间接损失费员伤亡引起责费
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政府征没收
八属保险责范围损失
保险期限
第四条 约定保险期限长年起止日期保险单载明时间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船龄三年(含)船舶视新船新船保险价值重置价值确定船龄三年船舶视旧船旧船保险价值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确定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超实际价值
重置价值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指船舶市场价出险时市场价
索赔赔偿
第六条 保险索赔时应时保险求提供效单证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运输合载货记录事责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关文件
第七条 保险效期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损失费支出保险均规定赔偿
全损险
船舶全损保险金额赔偿保险金额高实际价值时超出险时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二切险
1全损:第七条第款规定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新船实际发生损失费赔偿保险金额低保险价值时保险金额该保险价值例计算赔偿
旧船保险金额投保时出险时新船重置例计算赔偿两者价高准
部分损失赔偿金额超保险金额实际价值限两者低准次次累计赔款等保险金额全数时(含免赔额)保险责行终止
第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损失时保险必须保险商定方进行修理支付费否保险权重新核定拒绝赔偿
第九条 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时涉船舶货物运费方安全施救救助费救助报酬赔偿保险负责获救船舶价值获救船货运费总价值例分摊部分
第十条 船舶失踪保险船舶合理时间获知消息点达目时起6月立案受理
第十条 保险次赔款均保险单中约定扣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外)
第十二条 保险船舶遭受全损部分损失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保险赔款中扣
第十三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范围损失应第三方负责赔偿保险应第三方索赔果第三方予支付保险应提起诉讼保险提起诉讼保险根保险提出书面赔偿请求保险合予赔偿时保险必须第三方追偿权利转保险协助保险第三方追偿
第十四条 保险保险求提供种必单证齐全保险应迅速审核赔款金额保险合双方确认保险十天赔偿结案
第十五条 保险知道应知道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天起二年保险提出书面索赔保险求提供种关索赔单证达成结案协议时起年领取应赔偿款作愿放弃权益
保险义务
第十六条 保险应签订保险合时次缴清保险费合书面约定外保险合保险交付保险费生效
第十七条 保险保险船舶情况应实申报保险期限保险船舶出售转出租变更航行区域保险船舶船名船东理营改变船舶改变技术状况途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保险意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合方效
第十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时保险应时采取合理施救保护措施须达第港48时港航监督部门保险报告保险事举证义务举证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保险代表应严格遵守港航监督部门制定项安全航行规制度期作保险船舶理检验修理确保船舶适航性
第二十条 保险履行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义务保险权终止合拒绝赔偿
事项
第二十条 条款受中华民国法律辖保险保险间发生切争议需仲裁诉讼时关法律法规执行
拖轮拖带责保险条款 保险保险标河拖轮拖带责
保险责:保险承保保险拖轮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船航水域发生保险事致拖带船舶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拖带合法应保险拖轮承担赔偿责
二保险义务:保险投保时必须保险提供拖带合保险期拖带合变更更改必须事先征保险意否保险权终止保险合拒绝赔偿
三保险费率:年费率05
条款海河船舶保险条款附加条款海河船舶保险条款适保险条款相抵触时条款准
船旅客责保险条款 条款海河船舶保险条款附加条款
()公司根船舶保险单记载承担列保险责:
保险船舶运输程中发生然灾害意外事造成船舶旅客死亡伤残法应保险(船)承担直接济赔偿责
(二)外责
1战争类似战争行叛乱罢工暴动核子辐射致旅客伤残死亡疾病
2旅客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致伤残死亡
3旅客殴斗残杀欺诈犯罪行致伤残死亡
4船意行重失致旅客伤残死亡
(三)赔偿处理
1发生保险单承担责范围事旅客索赔时应出示效船票时船东应迅速详情通知公司
2未公司意前保险代表索赔事项作承认提议付款表示公司权保险名义进行诉讼追偿保险应全力协助
3发生保险单项索赔时时承保样责保险公司关赔款费仅负例赔偿责
4保险承担位旅客高赔偿责限额:rmb30000
5保险效期发生次次赔偿位旅客赔偿累计超高赔偿责限额船旅客责保险赔偿金额表见附页
(四)保险期限
保险效期长1年起止日期船舶保险单载明时间准保险责次船舶离开码头开始生效船舶抵达目港码头终止
(五)保险金额费率
1保险金额船舶法定载客数量责限额确定
2保险费率:0203
附:船旅客责保险赔偿金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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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伤害程度 │保单规定赔偿高额度┃
┃ │ │百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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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失踪作意外身船失│ 100 ┃
┃ │事致完全灭失限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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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身瘫痪(必须终身卧床永久丧失工作│ 100 ┃
┃ │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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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丧失两肢(指手腕足踝关节分│ 100 ┃
┃ │离丧失)双目失明丧失肢目│ ┃
┃ │失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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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丧失肢目失明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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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丧失手指足趾(手脚): │ ┃
┃ │1丧失四指 │ 40 ┃
┃ │2丧失拇指全部 │ 25 ┃
┃ │3丧失拇指节食指全部 │ 10 ┃
┃ │4丧失食指节两节中指全部 │ 6 ┃
┃ │5丧失中指节二节者名者 │ 3 ┃
┃ │指全部 │ ┃
┃ │6丧失名指指节两节 │ 1 ┃
┃ │7丧失脚趾全部 │ 15 ┃
┃ │8丧失趾全部 │ 5 ┃
┃ │9丧失趾节趾全部 │ 2 ┃
┃ │10丧失趾外趾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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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伤残耳聋断骨等 │参医院证明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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