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年5月7日午14时30分
点:第民法庭
否公开审理:公开 旁听数:0
审判员:江
书记员:张涛
庭审原告朱志松诉告谭代俊买卖合纠纷案情况记录:
书记员:请肃静现宣读法庭纪律(略)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双方事委托代理合法传唤已全部庭庭前准备绪请开庭
审判员:请坐
审判员:(敲锤)现开庭根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七条规定面核事身份
审判员:请原告陈述基身份情况委托代理基情况
原告:朱志松男生1942年10月4日汉族江苏省**县居民住江苏省**县东沟镇五楼村二组22号身份证号码:320923194210044535
委托代理谭宜宝**土家族治县西沱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般代理
审:请告陈述基身份情况
告:谭代俊男生1963年7月8日土家族重庆市**县务农住**县万镇万富村**组94号身份证号码:513521196307084114
审:原告否三日前收开庭传票?
原:收没异议
:收没异议
审:审核参加案诉讼事符合法律规定参加案诉讼
审:事诉讼权利义务法庭双方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时已书面告知原
告否清楚?
原:清楚
:清楚
审:根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四条第款规定庭里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辛朱志松诉告谭代俊买卖合纠纷案法适简易程序院审判员江独审判书记员张涛担法庭记录
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事审判员书记员列情形权口头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1 案事者事诉讼代理亲属
2 案利害关系
3 案事关系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审:原告案审判员担记录书记员否申请回避?
原:申请
:申请
审:根法律规定庭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双方否意调解
原:意
:意
审:原告朱志松诉告谭代俊买卖合纠纷案院组织调解双方愿达成调解协议:
告谭代俊2013年8月30日前付原告朱志松货款11160元告谭代俊逾期未全部履行付义务付原告朱志松货款11160元外应支付资金利息(2008年4月8日起付清时止中国民银行期类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原告朱志松承担
审:双方事否意述协议否意调解协议双方签字捺印时具法律效力?
原:意
:意
审:述协议违反法律规定院予确认
审:双方事核庭审笔录异议签字盖章
休庭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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